正规版商业用房租赁协议书

王明刚

正规版商业用房租赁协议书1

  出租人: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人: (以下简称乙方)

  乙方租赁甲方赣榆县青口镇深港商业总汇 幢 号第 层商业用房,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赣榆县青口镇深港商业总汇 幢 号第 层商业用房租赁给乙方,乙方对此商业用房作了充分了解,愿意租赁该商业用房。

  二、该商业用房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期 年。

  三、商业用房用途:乙方租赁此商业用房仅作

  使用,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四、双方同意商业用房年租金按人民币 元计算,合同签订是乙方必须一次性付清年租金计人民币 元。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续租,需提早三个月向甲方提出申请,年租金根据该区位商业用房租赁行情双方另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视同乙方放弃租赁权,甲方有权将房屋另租给他人);如乙方到期不续租亦需提早三个月通知甲方;如乙方不按本条约执行或租赁行情双方协商不成的,视同乙方放弃优先续租权,甲方有权将房屋另租给他人,乙方必须在租期到期之日或甲方通知的时间内无条件腾空房屋并交还给甲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租赁期内如乙方违约,则应赔偿甲方由此造成的租金损失。

  五、甲方同意乙方对租赁商业用房在不影响结构安全的前提下进行改造装修,改造装修要内外美观、豪华精致,租赁期满后乙方改造装修物(不含柜台、灯光、安全设施等移动装修物)无偿归甲方所有,不折旧不拆除。

  六、租赁期内,商业用房水、电、物业管理、工商、税收等费用由乙方自理,乙方经营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租赁期间如租金需缴纳租赁房产税由乙方承担。租赁期间乙方对消防安全负全责。

  七、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转租商业用房。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商业用房,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负。

  八、甲、乙双方同意,乙方不能按期缴纳租金或擅自改变商业用房用途,擅自转租的,甲方有权采取断水、断电、关闭房屋、收回房屋另租给他人的措施或直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乙方自愿接受甲方断水、断电、关闭房屋、收回房屋另租他人的措施和接受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由此造成的有关损失由乙方承担。

  九、商业用房租赁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十、本协议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正规版商业用房租赁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丙方:

  本合同项下的房屋归甲方所有,甲方同意委托丙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甲、乙、丙三方均同意由丙方代甲方享有和承担涉及租赁事宜中属于甲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坐落于 ;甲方对该房屋拥有完全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属证书编号为: ;该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该房屋装修状况:毛坯房。

  第二条 房屋租赁用途。该房屋租赁用途为 办公 。乙方承诺:非经甲方或丙方书面同意外,不随意改变该房屋租赁用途。

  第三条 租赁期限及租金递增比例。房屋租赁期限为 6 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第一年租金为17.5万元,第二年租金为18.3万,第三年租金为19.1万元,第四年租金为19.9万元,第五年租金为20.7万元,第六年租金为21.5万元。(房租中包含物业管理费)

  第四条 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当 日内向丙方支付第一年租金人民币 17.5万 元整,丙方向乙方提供租赁费收据。租金按年结算,由乙方于每年的 月 日前交付给丙方。乙方除向丙方交纳上述租金外,还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当 日内向丙方一次性支付押金 10000 元,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丙方将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及由乙方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的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五条 房屋交付期限。丙方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7 日内,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 丙方责任。丙方保证在出租该房屋时没有产权纠纷和争议,出租后如有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未清事项,由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管理、维修养护责任。租赁期间,乙方需服从丙方的管理。租赁期间,甲方及丙方无权干涉乙方合法的自主经营活动,但丙方需要对房屋及其附着设施进行检查、修缮时,乙方应予积极协助,不得阻挠检查和施工。日常的房屋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管理不善、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相连设备的损失和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租赁期间,消防安全、门前三包、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乙方应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并承担全部责任和服从甲方监督检查。

  第九条 关于装修和改变房屋结构的约定。乙方进场装修前缴纳装修保证金和装修管理费。乙方正常营业三个月后由丙方工作人员检查确认各项装修内容合格后给予退还装修保证金。乙方因使用需要,对房屋的装修或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事先征得丙方书面同意,投资费用由乙方自理,维修责任由乙方负责。本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房屋的装饰、拆除后无法保证完整的设施(如新增的隔墙、吊顶、门窗、灯具等)无偿归甲方所有,甲方或丙方有权拒绝乙方的任何要求。

  第十条 关于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约定。因房屋租赁产生的相关税费由甲方自行承担;房屋租赁期间的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因延期付款产生的违约责任:

  1.水费,按7.15元/m计收,向丙方交纳;(如遇到政府政策性调价,收费标准相应进行上调。)

  2.电费,按1.20元/度计收,向丙方交纳;(如遇到政府政策性调价,收费标准相应进行上调。)

  3.燃气费,由乙方向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开通或改造,并承担相应费用,相关开通或改造证明凭证交由丙方留存备案;

  4.装修保证金,按 3万 元计收,向丙方交纳;

  5.装修管理费,按4元/m计收,向丙方交纳;

  6.采暖费,按照供热单位的收费标准由乙方自行向供热单位进行交纳;

  7.电话通讯费,由乙方自行申请开通,并承担相应费用;

  8.宽带上网费,由乙方自行申请开通,并承担相应费用;

  9.停车管理费,按地上车位150元/个月,地下车位320元/个月计收,向丙方交纳;

  10.乙方经营过程中,工商、消防、卫生防疫、质检、城管等行政单位检查产生的行政处罚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11.合同印花税,按 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 元计收,向甲方交纳;

  以上仅为现行标准或约定,如遇国家政策和物业相关收费标准调整,乙方因遵循新的标准交费;在租赁期内,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税金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解决。

  第十一条 乙方续租该房屋须在租赁期届满60日前向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丙方同意后,再协调甲方重新签定租赁合同;租赁期届满60日前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合同到期乙方须交还所租赁房屋。 23

  第十二条 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丙方可解除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或丙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1.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损害公共利益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转让、转借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房屋的;

  3.擅自变动承租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租赁用途的;

  4.利用承租房屋从事超过乙方营业执照许可经营范围的活动的;

  5.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6.拖欠租金累计达10天的;

  7.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超过10天的。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本合同签订后,乙方或丙方不得无故终止或解除合同,否则,应按本年度租金 50 %的标准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租金,每逾期一日,应按拖欠租金的 3 向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未能在合同终止或解除的7日内将房屋腾清后交付丙方验收,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日租金标准的两倍收取占有使用费,在超过10日后,房屋内物品视为抛弃物,丙方有权自行清理房屋,相关损失由乙方自负。

  第十五条 免责条件。

  1. 因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各方互不承担责任。

  2. 遇国家或北京市政策调整,所租赁房屋被征收或拆迁改造,给三方造成损失的,三方互不承担责任。

  3. 因上述原因而终止合同的,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

  第十六条 租赁双方的变更。甲方按法定手续程序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时,须在60日前书面通知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七条 关于争议解决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由三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八条 本合同由三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未尽事宜,由三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 页,壹式 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执 贰 份,丙方执 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丙方(签章):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号码: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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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