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姓名ⅹⅹⅹ,男,19ⅹⅹ年ⅹ月ⅹ日出生 ,ⅹⅹ省ⅹ市ⅹ镇(街道)ⅹ村(路)ⅹ号——以下简称男方
当事人:姓名ⅹⅹⅹ,女,19ⅹⅹ年ⅹ月ⅹ日出生 ,ⅹⅹ省ⅹ市ⅹ镇(街道)ⅹ村(路)ⅹ号——以下简称女方
男方和女方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在ⅹⅹ地登记结婚,于ⅹⅹⅹⅹ年ⅹ月ⅹ日生育子/女,取名ⅹⅹ。现因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婚前缺乏了解、第三者插足等)为由提出离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今后各自婚姻互不干涉;
二、子女的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探望时间及方式:
(如:婚生子/女的抚养权归男方或女方,女方或男方承担(不承担)子女抚养费(每月多少元至子女成人为止),男方或女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力(探望时间、方式),探望子女时不得影响子女的身心健康,男方或女方有协议的义务。
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分割:(如:座落于ⅹⅹ省ⅹⅹ市ⅹⅹ镇(街道)ⅹⅹ村ⅹⅹ路ⅹⅹ号/室的房屋归男方或女方所有),有关财产均要说明归属权。
四、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债务分割:
(如:借(个人、企业、金融机构的名称)的债权由男方或女方享有;欠(个人、企业、金融机构的名称)债务由男方或女方负责偿还等)
五、一方对另一方有无经济补偿(若无此情况存在可忽略不写)。(如:(男方或女方)自愿补偿(女方或男方)人民币多少元,此款待本协议生效之日立即付清(或此款于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之前双方自行理清)
待双方领取离婚证后本协议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当事人(签字): 当事人(签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提醒: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请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工作人员监督下签字。
男方:某某,男,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女方:某某,女,汉族, 年 月 日生,住 ,身份证号码: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⑴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 元,双方各分一半,为 元。
⑵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 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
四、债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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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 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 元。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男方: 女方: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男方:Xxx,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女方:Xxx,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男方xx与女方xx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 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xxx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__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xx年x月x日 xx年x月x日
案例: 张某与李某于20xx年2月28日达成离婚协议:一、双方均同意离婚;二、原、被告共同建造三间砖混结构房屋归张某所有,张某给付李某建房款50000元,其中于协议签订时付20000元,余款30000元 案例:
判决:法院开庭审理后查明,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张某,是导致双方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故张某要求与李某离婚的主张,应当得到支持。在判决双方离婚的同时,法院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对财产进行了分割。
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故协议书是无效的,法院不应当按协议书的内容作出判决;另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但其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则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判决离婚的条件下是有效的,应当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分析: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离婚协议涉及的是当事人身份关系的解除及因人身关系解除引发的财产关系的改变。
一、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应在条件成就即离婚时产生法律效力。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虽然在事实上与当事人双方身份关系的变动有关,但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条款属于“有关财产关系的协议”,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合同法》的有关合同成立与生效及合同的履行等规定。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故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从本案来看,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不是因为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而是因为李某不能生育,且未及早如实告知张某,从而导致双方感情破裂。对于原、被告双方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协议,由于与李某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的内容基本相同,两者相互印证,可以认为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法院应当予以确认。李某关于协议无效的主张,因没有向法院提交协议签订时存在胁迫或者欺诈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所以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7月4日,一则离婚协议书在网上疯传,房屋分割所涉房产多达63套,令人咋舌。记者看到,这份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分割关于房屋分割一栏,涉及房产共63套,其中50套归女方所有,13套归其20岁的女儿所有。存款分割中,100万元归男方所有。另外,一辆奔驰C180轿车归女方所有。债权及债务全部由女方处理。记者随后电话联系上女方张女士,据其介绍,看到网上流传的离婚协议书,她很愤怒,正在查找是从哪个环节流传出去,待查实后将起诉泄密者。
从报道中可知,接受采访时张女士表示,这份离婚协议书绝非从她和前夫处流传出去。据其猜测,因最近准备买房,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给售楼部和贷款银行各复印了一份,她怀疑是由此流传开来。可以想见的是,因为接触到张女士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的人数量非常有限,张女士“按图索骥”找到相关责任人并对嫌疑者进行起诉,并不太难。
如果张女士和前任丈夫都不是公职人员,加之其家庭收入均属正当渠道所得,不管其拥有多少套房产,我们大可不必眼红。加之,从报道中可知,张女士的63套房子大部分都是还建房,而这种情况,在不少城市的城中村房屋改造中,屡见不鲜。但不得不说,在关注和吐槽“土豪”家庭的房产之外,我们更应该追问的,还是“63套房离婚协议书”何处泄密、被谁泄密的问题。
按照当地辖区民政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当事双方各一份,民政局存档一份。网上所传的协议照片中,盖有民政局的公章。民政局存档件是不会盖此公章,只有当事双方的协议书上会盖此章,因此,此离婚协议并非从民政局流传出去。排除了民政局工作人员“泄密”的嫌疑,其他泄密途径,也就是售楼部和贷款银行的复印件。
常识而言,不管是售楼部还是贷款银行相关工作人员,都应该有严格的从业纪律,以及严谨的职业操守。不能泄露客户的个人信息和资料,是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和从业要求。但从最初泄露出来的照片来看,泄密者连最基本的对客户姓名进行马赛克的“初心”都没有。肆意地将客户信息在网络上传播,造成现如今严重的泄密影响,不管是其出于无意还是故意,泄密者都必须承担应有的责任。
根据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至于此次泄密,是否符合“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待司法部门的最终认定。而无论如何,鉴于此次泄密造成的巨大社会影响,在当事人起诉之下,相关责任人想必会付出应有代价。原因很简单,唯有法律法规被严格执行落地,个人信息一再被泄露、被滥用的状况,才能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