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通过思想改造和劳动改造,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协助国家专门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重要的社会力量。根据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以及《浙江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意见》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经研究并征得本人同意,特聘请 同志为社区矫正志愿者,聘期 年,时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此期间,双方履行下列权利与义务:
一、社区矫正志愿者的权利与义务
(一)协助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对社区服刑人员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和教育矫正,督促社区服刑人员遵守国家法律和社区矫正管理规定,履行社区矫正义务,适时与社区服刑人员进行谈话教育;
(二)定期向司法所或者公安派出所反馈社区服刑人员的日常表现情况,遇有重大情况及时反馈;
(三)定期向司法所提出社区服刑人员的月(年)度考核建议;
(四)按要求记载所帮教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等活动情况,并定期向司法所进行反馈。
二、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社区矫正志愿者的选择、聘用及其管理,社区矫正志愿者的聘书由县(市、区)司法行政机关颁发;
(二)负责社区矫正志愿者的社区矫正工作业务培训和指导;
(三)定期与社区矫正志愿者沟通信息,交流情况,研究社区矫正工作相关具体问题;
(四)负责社区矫正志愿者履行职责情况的检查、监督。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和社区矫正志愿者各执一份。
司法行政机关(司法所)(签字、盖章):
社区矫正志愿者(签字):
20xx年 x月 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