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保密协议范文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经甲乙双方协商,就乙方在甲方任职期间及离职以后保守甲方技术秘密及其他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仅限于如下内容:
(一) 技术秘密:是指由甲方自行研制开发或以其他合作方式掌握的、未公开的、能给甲方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且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图纸(含草图)、工艺配方、制作方法、操作手册、样品、样机、模型、模具、数据、计算机程序等。技术信息可以表现为一种完整技术内容的技术方案,如:产品、产品的制造方法、工艺流程、技术指标、配方以及与此相关的计算机软件、数据库,还可以表现为某一产品、工艺、材料等技术或产品中的部分技术要素。
(二)其他商业秘密:主要是指(但不局限于)经营信息,是与甲方产品流通、销售环节相关的情报信息,如:客户名单、营销计划、广告计划、货源资料、销售渠道、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招投标中的标的及标书内容等信息。其他商业秘密还包括依照法律或有关协议的约定,甲方对外应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如:与其他单位(第三方)发生经济业务往来,甲方应承担的对第三方保密义务的相关事项。
第二条 本协议所指任职是指在甲方工作岗位从事职务行为;本协议所指离职是指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终止事实劳动关系以及因内退、协保等其他原因,离开工作岗位,不在甲方处从事任何职务行为。
第三条 乙方必须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的保密制度,履行保密职责,严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切实维护甲方利益。
第四条 乙方应本着谨慎、诚实的职业操守,采取合理的措施维护其任职期间知悉或者持有的任何属于甲方或其他由甲方承诺有保密义务的商业秘密,使其具有机密性。做到:不得刺探与本职工作或本身业务无关的商业秘密;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商业秘密;不得允许(出借、赠与、出租、转让等处分商业秘密的行为皆属于允许)或协助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秘密;不得在履行职务之外使用商业秘密;不得未经甲方同意以发表、出版、传授等方式泄露商业秘密;不得有以本协议未概括的其他方式获取、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五条 乙方如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露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六条 乙方在本单位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应当严格遵守本协议,承担保密义务。保密期限自离职之日起,至 时止。
第七条 为确保商业秘密得到保护,乙方承诺,其在甲方任职期间,非经甲方事先同意,不在与甲方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内担任任何职务,包括股东、合伙人、董事、监事、经理、职员、代理人、顾问等。
内退、协保适用本条前款之规定。
第八条 乙方因职务上的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着甲方秘密信息的文件、资料、图表、笔记、报告、信件、传真、磁带、磁盘、仪器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属甲方所有,而无论这些秘密信息有无商业上的价值。乙方应当于离职时,或者于甲方提出请求时,与甲方办理好上述载体的交接手续。
第九条 乙方任职期间,甲方每月支付保密费人民币 元给乙方。保密费随工资一起发放。
第十条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义务,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数额为已取得的保密费的10倍;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乙方任职期间,甲方不支付保密费,免除乙方承担的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因履行本协议发生纠纷,双方可以协议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的、且符合级别管辖规定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二条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则甲方有权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十四条 本协议如与双方以前的口头或书面协议有抵触,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的修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以下无正文】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