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北京翔鲲水务建设有限公司密云水库调蓄工程施工第 六标段项目部
(以下称甲方)
乙方:
(以下称乙方) 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和管理,使现场临时供电系统在额定容量下,运行在最佳状态,各种机电保护装置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使之发挥应有的保护功能,杜绝各类用电事故的发生。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用电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用电管理,乙方在进场时和投入使用前,应会同甲方进行检查验收,并经双方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如遇危及系统运行的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甲方备案,故障未彻底排出前,不得通电试运行。
三、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电源,接电源时,必须按甲方指定位置接线,不得私拉乱接。
四、甲方有权检查施工区的用电安全,对乙方有私拉乱接、违章和严重违章现象下达书面隐患通知单(应双方签字),并限期整改,到期不改且无正当理由拖延者,甲方有权停止乙方用电。
五、在乙方施工中如发生任何意外,一切安全责任都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六、用电量以计量电表为准,双方确认后计量结算。电价按每度2元收费计算,供电终止后15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交付全部电费。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负责人(签字):
签订日期:
乙方;
负责人(签字):
日期:
甲方:(以下称甲方)
乙方:(以下称乙方)
为加强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的安全和管理,使现场临时供电系统在额定容量下,运行在最佳状态,各种机电保护装置得到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使之发挥应有的保护功能,杜绝各类用电事故的发生。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建设部、省政府、市建委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法令、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甲方提供电源,乙方负责安装合格的配电箱(带电表),安装完成后请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配电箱以下的安全维护,乙方应配备相应的持有效证件的电管作业人员,乙方对作业人员在操作前进行书面和口头交底。所有作业人员均应按交底和部颁JCJ46—88、JCJ59—99标准进行操作并执行甲方用电管理规定。
2、乙方在施工现场未配备或无能力配备持有效证件的电管作业人员,应书面向甲方申请用电监管,无证人员不得从事临电操作。
三、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用电管理,乙方自备的开关箱、流动箱、专用箱、电力电缆、电动机具、手持电动工具、照明器具等电气设备,必须性能良好,符合安全技术规范。乙方在进场时和投入使用前,应会同甲方进行检查验收,并经双方签字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过程中如遇危及系统运行的设备故障时;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甲方备案,故障未彻底排出前,不得通电试运行。
四、甲方负责给乙方提供电源,接电源时,必须按甲方指定位置接线,不得私拉乱接;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乙方使用的所有用电设备、器具、机电不得直接在甲方供电箱(柜)内接线,必须通过自备或甲方提供的流动箱转接。
五、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系统由甲方负贡统一管理和协调,乙方施工人员不能随意改动和变更甲方现场的用电线路和设备。确因工程需要,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应视实际需要及时给子书面答复。
六、乙方负责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 乙方:
盖章: 盖章:
负责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日期: 日期:
甲方:新欣园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盖章)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保障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依据《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59-99)的要求,以及新欣园《临时用电管理规定》,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特制定如下安全用电条例,以供乙方用电时遵守执行。
一、甲方职责
1、甲方对乙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用电教育,制定现场施工用电管理制度。
2、甲方每天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巡回检查,若发现违章、隐患作业及时责令乙方停止作业并及时整改,对于整改不力者有权进行处罚。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甲方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二、乙方职责
1、乙方须严格遵守甲方所制定的现场施工用电制度及国家相关临时用电规定。乙方严格执行电气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持全国统一颁发的有效地电工操作证作业), 现场作业电工等级应同工程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复杂性相适应。
2、乙方在签订临时用电安全协议的同时需如实申报用电负荷量,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用电作业。
3、乙方在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
4、乙方应严格遵守临时用电规定,不得变更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或私自向其它单位转供电。如需增加负荷须向甲方申请批准后方可增加。
5、若乙方借用甲方设备、线缆时,需保证完好并需交纳一定数量的押金。
三、施工现场安全用电条例
1、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2、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的绝缘应良好,临时用电线路一般不允许埋地敷设,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架空线最大孤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架空线应架设在专用电杆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管道、阀门上。
3、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编号,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悬挂安全标识。配电箱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米,箱内设备必须完好无损,安装牢固,导线接头包扎严密,绝缘良好,电源线进箱处做固定。箱内分路应标注明确。箱门内侧应标有单线系统图,箱内应配锁,并由专人负责。配电箱应摆放整齐, 周围不能有杂物。
4、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的用电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的配电箱和开关箱应配置两级漏电保护,并选用电流动作型,漏电动作电源部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应不大于0.1S,定期对漏电保护开关进行灵敏性检验。施工现场必须采用TN-S接零系统“即三相五线制”一定要落实到位。严格执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四个一”规定。
5、在使用电焊机等电气设备时必须穿戴好防触电防护用品;对规定使用接地的用电机具的金属外壳要做好接地保护,使用不小于6m㎡黄绿线且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6、所有用电设备都必须接保护线并安装插头,严禁用电线直接插入插座使用,不要随意将三眼插头改为两眼插头。插座应使用专用地拖,应安装在非木质阻燃绝缘电器安装板上。
7、不许私拉乱接电线,不私自或让无资质的人员铺设电线和接装用电设备,安装、电动工具。
8、在更换熔断丝、拆修用电设备、用电机具、电动工具或移动用电机具设备时必须切断电源,不能带电操作。
9、雷雨天应将临时用电设备停用,在施工作业区人行走,不要用手触电杆及电杆拉线,以防触电
10、发现用电设备、用电机具、电动工具冒烟或闻到异味时,要迅速切断电源进行检查。发现电线断落在地上,不能直接用手去拣。派人看守,不让人、车靠近,特别是高压导线断落在地上时,应远离其8米范围以外。通知电工或供电部门处理。
11、焊接机械安全标准
11.1焊接机械应放置在防雨和通风良好的地方。焊接现场不准堆放易燃易爆物品。交流弧焊机变压器的一次侧电源线长度应不大于5m,进线处必须设置防护罩。
11.2使用焊接机械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对发电机式直流弧焊机的换向器,应经常检查和维护。
11.3焊接机械的二次线宜采用YHS型橡皮护套铜芯多股软电缆。电缆的长度应不大于30m。
11.4 焊接机械的外壳必须良好接地,不得采用金属构件或结构钢筋代替二次线的地线
12、手持式电动工具安全标准
12.1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12.2一般场所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时,应装设额定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小于0.1S的漏电保护器。12.3露天、潮湿场所或在金属构架上操作时,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必须装设防溅的漏电保护器。
12.4手持电动工具的负荷线必须采用耐气候型的橡皮护套铜芯软电缆,并不得有接头。
12.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外壳、手柄、负荷线、插头、开关等必须完好无损,使用前必须作空载检查,运转正常方可使用。
13、临时照明器的安全标准
13.1正常湿度时,选用开启式照明器;在潮湿或特别潮湿的场所,选用密闭型防水防尘照明器或配有防水灯头的开启式照明器;含有大量尘埃但无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采用防尘型照明器;对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必须按危险场所等级选择相应的防爆照明器;在振动较大的场所,选用防振型照明器;对有酸碱等强腐蚀的场所,采用耐酸碱型照明器。
13.2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对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电压照明器: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13.3使用行灯应符合下列要求:
13.3.1电源电压不超过36V;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应超过12v。
13.3.2灯体与手柄应坚固、绝缘良好并耐热耐潮湿。
13.3.3灯头与灯体结合牢固,灯头无开关。
13.4.4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网。
13.5.5金属网、反光罩、悬吊挂钩固定在灯具的绝缘部位上。
14、以上条例未尽事宜按甲方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规定执行。
四、应急处置触电事故
电流对人体的损伤主要是电热所致的灼伤和强烈的肌肉痉挛,这会影响到呼吸中枢及心脏,引起呼吸抑制或心跳骤停,严重电击伤可致残,甚至直接危及生命。
1、要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应立即拉下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若无法及时找到或断开电源时,可用干燥的竹竿、木棒等绝缘物挑开电线。
2、将脱离电源的触电者迅速移至通风干燥处仰卧,将其上衣和裤带放松,观察触电者有无呼吸,摸一摸颈动脉有无搏动。
3、施行急救。若触电者呼吸及心跳均停止时,应在做人工呼吸的同时实施心肺复苏抢救,另要及时打电话呼叫救护车。
4、尽快送往医院,途中应继续施救。
五、用电安全事故责任划定协议
1、甲方职权范围
甲方只负责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电源进线侧以上的安全供电管理工作。
2、乙方职权范围
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甲方供电出口以下的(包括电源电缆线)用电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
3、安全事故责任
3.1由于乙方用电技术、安全管理不到位、用电安全自我防范意识薄弱而导致人员触电伤亡、电气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3.2由于乙方违反本协议而导致的人员触电伤亡、电气设备损坏等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六、本协议有效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终止。
甲方负责人:
联系电话:
乙方单位负责人:
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为明确甲乙双方在电力使用和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使乙方安全、合理、有序地用电,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共同信守、严格履行。
一、办理用电申请
乙电方要写出用电申请(其中包括电压等级、容量和用电地址),经甲方办公室和公司领导签字同意后,由机动处负责安排专业电气人员根椐情况在合适的地方进行对接操作。
二、用电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1、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供配电设施,其产权分界点在用户计量表计处,即:分界点电源侧供电设施由甲方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分界点负荷侧用电设施属乙方,由乙方自行运行维护和管理。
2、双方分管的供电设施,除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操作或更动。当遇到危及电网和用电安全,或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设备损坏,或违约用电、窃电、欠费时,甲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更动或操作乙方的供电设备。
3、在乙方受电装置内安装的用电计量装置及电力负荷管理装置由甲方负责管理、保护并监视其正常运行,如有异常,及时通知乙方。
4、甲方可不定期对乙方的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乙方应予配合。
三、供用电设施安全管理责任
1、乙方对其所有的电气设备应定期进行检查、检修和试验,做好防触电措施,及时消除设备隐患,预防电气设备事故。
2、乙方严禁使用挂钩线、破股线、地爬线和绝缘不合格的导线接电。
3、乙方严禁私自改变低压系统运行方式,禁止采用“一地一线”方式用电。
4、乙方严禁拾取断落的'电力导线;发现电线松弛对地安全距离不够或断落时,任何人不得靠近,要远离导线危险点、断落点 8米 ,并保护好现场,同时立即报告电工处理;以免扩大事故范围。
5、乙方发现有人触电,不要赤手拉触电人,应尽快断开电源。
6、乙方应及时对可能危及受电线路廊道的树木、竹子进行修剪或砍伐。
7、乙方应按规定安装漏电保护器;乙方未按要求安装漏电保护器、私自解除已安装的漏电保护器及擅自调整漏电保护器整定值,而引起的事故责任由乙方负责。
8、乙方漏电保护器的维修应由专业人员进行,运行中遇有异常现象应找甲方电工处理。
四、约定事项及违约责任
1、乙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维护检查的义务,导致电气设备带病运行,存在安全隐患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直接中止供电。
2、甲方应对乙方电气设备存在的隐患提出书面整改意见;乙方整改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3、乙方临时用电应事先向甲方书面申请,电力设备安装、临时用电所需电线、插头、插座、开关应符号安全用电的要求;临时用电期间应设专人看管临时用电设施,用完及时拆除。
4、乙方私拉乱接、违章用电,由此造成的触电事故,乙方必须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乙方未执行本协议或管理不到位,给甲方或社会带来人身、设备损害的,乙方必须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
五、用电计量
1、乙方应按要求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作为甲方向乙方计算电量的依据。
2、乙方安装的计量装置需经法定计量单位检定为合格后方可使用。
3、按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乙方计量装置应一律强制性周期检定,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乙方应支付检定费用。
六、电费收取
1、甲方按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收取当期电费, 单价为1元/KWH。
2、甲方每月20日抄表,当月25日到次月10日向用户收取电费。用户拒付电费或逾期不交清电费者甲方直接中止供电,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不能按期足额向甲方缴清电费的,应承担电费滞纳金,电费违约金按每日2%计算。乙方若无正当理由而拒缴电费及电费违约金,甲方有权中止供电并按法律程序追收电费、电费滞纳金。
4、严禁窃电和违章用电。乙方若有窃电及违章用电行为时,每发现一次按最高用电设施负荷量的10倍进行处罚。
七、双方如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任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八、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加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正本一式四份。双方各执贰份。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项)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
乙方:
为明确双方职责,现立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公交站台就近接用路灯电源。乙方在每次接电作业前应事先告知我处路灯所 ,并在路灯所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下进行。为确保人身安全和路灯正常运行,路灯电源至公交站台的主线路应采用VV-3*6电缆,电缆护套管采用厚聚乙烯,在人行道位置埋深0.5m;在车行道采用镀锌钢管,深埋0.7m,;明管敷设的供电线路必须用塑料软管护套。乙方必须在路灯电源接出端安装与供电负荷相匹配的塑壳漏电保护开关。公交站台须设置独立的接地体进行接入。
2、甲方若发现乙方有违规操作,不按本协议规定的内容操作、擅自接入任何其他无关的电器设备时等违规行为时,通知乙方进行限期整改,若在一定期限内不整改的有权终止供电。
3、乙方责任范围为甲方电源接出点始至接入设备,在接电、安装及今后使用过程中,乙方必须做好用电安全等涉及安全的工作;做到每月不少于两次的安全巡检制度,并做好文字台账供甲方及相关管理单位检查。若发生安全事故,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因乙方用电不慎而造成操作人员、行人、以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全额赔偿。
4、乙方设备所产生的电费由电力部门收取,接受电业监察部门检查。
5、若路灯电缆的负荷较重,或遇特殊天气、自然灾害(暴雨、洪涝等)等影响路灯设施正常、安全运行,甲方可无条件地切断电源。
公交站台接用电存在安全隐患的,乙方须及时做好安全处置,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概由乙方负责。
6、本协议一式叁份(一年一签),甲方贰份,乙方壹份。
7、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到20XX年12月份。
甲方:
甲方(代表):
乙方: 乙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