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简称甲方)XX县XXX乡村组
身份证号码:(简称乙方)为发展我县经济,促进我县经济建设,决定在修建,需征用乙方位于的土地平方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就征用上述土地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本合同所指耕地、林地为乙方向XXX村委承包的土地,乙方系该区域承包证所登记的承包人,面积、位臵地点以承包面积为准。征用土地四至界限:
二、乙方必须配合甲方测量好所征土地的面积,若甲方有殊原因不能到场的可委托家庭其他成员或亲友代办(须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若有其他人对该块地提出权力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所造成的损失,否则视为违约,按违约处理。
三、在上述土地范围内,乙方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不得再种植作物或各种构筑物,不得以任何理由影响甲方工作及水电、道路安全交通,否则视为违约,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征用上述土地由甲方按下列标准和金额支付给乙方作为土地补偿费、安臵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
1、水田按元/平方米补偿,计元;
2、林地按元/平方米补偿,计元;
3、旱地按元/平方米补偿,计元;
4、其它按元/平方米补偿,计元;青苗补偿费以上补偿费共计:拾万仟佰拾元角分(计:元)。
五、甲乙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如遇到集体对土地或国家政策对土地进行调整,土地的增值或贬值均有甲方享有或承担,乙方不得因土地增值或贬值对上述土地进行干涉。
六、出让期为年,合同期满后,甲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续约权。甲方若不再续约,乙方有权收回土地,甲方在承包间所修建的厂房及设备属甲方所有。
七、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在三日内将所有款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乙方领款后出具收据凭证并及时把土地移交给甲方使用。协议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协议。
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另行出具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一份,双方应共同遵守,不得违反。
甲方:法人代表:
乙方:法人代表:
群众代表(户主)签字:
签订协议时间:
甲方:xx乡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xxx以下简称乙方
为加快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羊狮幕景区的开发,推动和促进羊狮幕的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市、县及武功山管委会对羊狮幕景区的'指示精神,尽快启动羊狮幕的索道建设,经过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座谈,大家都一致同意出让山场修建旅游基础设施工程。现经过市交通局的测量放线,要征用槽下村 组村民 山地 亩。所征用土地除修建公路、路肩、排水沟、护坡等设施外,多余土地仍归还原山主管理使用,征地价格按照万槽公路的标准200元/亩计算,乡政府应付给乙方(山主)征地款________元。征地费在协议签订后一次性付给乙方。
本协议是在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的基础上签订,自签订之日起,对甲、乙双方都具有同等的约束力,恐后无凭,特立此据。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和村委会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xxx
乙方签字(盖章):xxx
xxxx年xx月xx日
xxxx年xx月xx日
甲方:村(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浙江省和我市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经规划选址,乙方拟征用甲方土地做为企业基建项目建设用地,现就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如下:
一、该地块座落于 地段,四至为:东至 ,南至 ,西至村预留地,北至 ,面积 亩(详见规划图)。
二、该土地的征地各种补偿费用已由乙方与村民理直,原定的村管理费等按每亩3万元收取,现改为按所征用土地面积的15%收取,即 亩×15%= 亩土地由乙方划归甲方,做为该地块的所用费用,甲方今后不再收取其他费用,留地位置:南靠公路,西靠村留用地。
三、乙方或以其他名义申报办理用地手续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相关所需的文件资料签字盖章等,办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四、甲方关于该宗土地同意被征用的有关会议纪要和村民代表会议纪要等文件作为该协议的附件,甲方应及时提供给乙方。
五、本协议一式五份,甲方二份,乙方三份,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 村双委(盖章)
乙方: 公司(盖章)
代表: (签字) 代表: (签字)
**年*月**日
甲方:琉璃乡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琉璃乡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抚州市廖坊水库灌区工程需要,金溪县人民政府委托甲方征收乙方土地面积亩。现就征地有关事项协议如下:
一、征用土地座落、面积及四周界限。
被征用土地座落在 ,面积 亩,四周界限详见征地红线图(双方盖章为准)。
二、征用土地的人、地类及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按抚府办发(2007)56号文件标准补偿,详见表。
土地类型面积(亩)征地补偿费元/亩金额小计 (元)备 注
征迁工作经费60000
合计 60000元
三、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明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三章征地补偿规定。
四、支付土地补偿费方式。
征地协议签订后一周内,由琉璃乡廖坊水库灌区工程移民征地安置领导小组一次性付清乙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及青苗补偿费等共计人民币陆万元整( 60000元)。乙方必须在开工前无条件迁出甲方所征用的土地,如因土地权属或补偿费处置引起争议,由乙方负责承担。
五、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面议。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有关部门各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琉璃乡人民政府
甲方代表:
乙方:琉璃乡人民政府
乙方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