猪场租赁协议

阿林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湖南梅山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控股的新化科头马田猪场(以下简称甲方猪场),因资金使用不当,造成周转困难,经甲方猪场全体股东同意并通过甲方董事会表决同意特将甲方猪场租赁给乙方,甲、乙双方秉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过相互协商,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把甲方猪场和现猪场库存牲猪(计价约五十万元)租赁给乙方,乙方第一年付租金20万元,自第二年起五年内租金每年递增5万元,五年后租金不再递增,年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

  2、甲方猪场定价320万元,乙方在八年租赁期间,甲方无权变卖猪场,乙方可任何时候购买甲方猪场所有权,八年租赁期过后,乙方无条件按320万元购买猪场,甲方不得另行拍卖,否则,甲方和乙方可依法要求对方赔偿违约损失。

  3、甲方猪场甲方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由甲方自理,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所造成的纠纷等与乙方无关,乙方租赁期间甲主猪场任何股东无权干涉乙方的.生产经营活动,乙方租赁期间所造成的债权债务与甲方无关。

  4、乙方购买甲方猪场前不得转租或变卖。

  5、乙方在租赁期间任何时候务必保持本协议生效时甲方猪场牲猪库存价值,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进行赔偿损失。

  6、乙方租赁期间甲方猪场所有项目资金和甲方无关,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

  7、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等其它不可预见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经营时,乙方应保持本协议生效时等价库存牲猪给甲方,否则甲方要求乙方赔偿。

  8、乙方购买甲方猪场前所办的任何手续、增添猪舍、器械等,甲方无权干涉,不承担任何费用。

  9、乙方租赁期间无偿提供五十条试验猪场地给甲方,该项目债权债务与乙方无关。

  10、如遇甲方转让,依法拍卖或解散,则乙方和甲方现有五个董事继续履行本合同所有条款,且双方不得异议,否则视为有异议方违约,并承担违约损失。

  11、本协议一式六份,甲方每位董事一份,乙方自执一份。

  1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并盖章):

  乙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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