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东莞xx南区分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因,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广告合作协议
1、甲方负责乙方在一楼所有130面悬挂宣传吊旗的制作,吊旗的内容必须包含步行街形象xx产品广告语,吊旗的具体样式、内容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负责在接到甲方制作的吊旗后48小时内完成悬挂工作。
2、吊旗的规格为40-90M
3、甲方承担吊旗的制作费用,不需向乙方支付其它任何广告费用。
4、乙方负责对甲方制作的吊旗进行维护,对于在合作期内,非人为原因损坏的吊旗,由甲方负责补做。
5、在合作期间内,双方有权利对吊旗的内容进行修改,制作新的吊旗,但必须经过对方同意,否则将不得进行修改、更换。本协议自第一批吊旗悬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6月,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保证不于其他商家在步行街一楼吊旗问题上,达成任何协议。
6、不可抗拒因素或因国家相关政策、法规导致协议无法履行以外,甲乙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终止协议。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对甲方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甲 方:东莞xx南区分公司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