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乙方:
甲方自愿用位于锦屏县三江路龙塘段公路边(左抵杨绍华坡地,右抵吴述清空地,前抵公路,后抵原纺器厂围墙)的宅基地用于甲、乙双方集资修建住宅楼。本着甲方出地,乙方出钱并施工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1、甲方在建好的楼房中任选一整层楼作为安置房,一楼门面甲、乙双方各一半,由甲方任选一边;
2、乙方负责甲方安置楼层中每套房子的水电安装和每套房子安装中等防盗头门一个;
3、乙方在新建房屋过程中,从申请办理建房手续到房屋建成后所需办理的各种手续费及税费等均由乙方出资办理,甲方一概不管。另外,乙方还要出资为甲方办理安置楼层中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甲方的门面办证费和防盗门的安装,由甲方自己负责;
4、楼房建成后,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甲、乙双方及每一楼层住户共同所有。建房申请批准后,甲方将原房产证、土地证等相关证件交乙方办理新建房屋手续;
5、建房手续由甲方向主管部门申请,乙方负责办理;
6、乙方办好建房手续后,通知甲方拆除宅基地上的房屋。乙方在建房施工期限(从开工之日起算,施工期为一年半)内,甲方的`搬迁费和租房费自理。如果乙方不能按期竣工,乙方必须支付甲方的延期租房费用;
7、施工过程中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8、在施工过程中,如出现有关土地或邻居的任何纠纷,甲方出面与乙方协同解决;
9、乙方设计的平面图由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
10、双方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及费用,另加付违约金五万元整。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未尽事宜,双方今后共同协商解决。
甲方:
乙方: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