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维护保养与维修协议书

张东东

行车维护保养与维修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保证甲方在用行车长期、稳定、安全运行,经双方协商后,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行车的日常故障维修与定期维护保养服务,达成以下合同条款:

  一. 服务标的与合同期限:

  本合同服务标的是:乙方全权负责甲方在用的 台行车日常故障维修及预防性定期维护保养(分月度、季度、年度保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无非操作性事故。

  本合同期限壹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到期是否续签,视双方合作质量另行商定。

  二. 收费标准及结算方式:

  1. 收费:甲方按乙方实际服务台数,以季度按比例支付年度维修保养包干费用。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每台行车年收费标准为:5吨单梁行车 元/台;16吨双梁行车 元/台。维保总合同款为人民币: 元,大写: ,均含增值税。乙方应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

  2. 设备若需更换损坏的零部件,须先经甲乙双方共同认定后,甲方自行购买或委托乙方购买,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乙方代购零部件件价格须先经甲方认可方能采购。

  3、 支付方式:

  合同款项按季度履约支付。每季度次月底以前,支付合同总款的20% ;第四季次月底以前支付35% ,余款5%作为质保金延长一个季度支付。

  三、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1.甲方责任

  ⑴ 加强员工操作技能培训,督促员工严守行车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检,确保设备正确操作,安全运行。

  ⑵ 发现设备故障或异常时,应立即停运并及时向乙方报修,设备不得带病运行。

  ⑶ 组织相关单位,作好乙方维修人员进入现场维护、维修时的'停产协调、安全防护、设备服务等配合工作,确保乙方工作顺利进行。

  ⑷ 配合乙方做好设备检修记录和损坏零部件件的认定、认购工作,并及时作好检修与维护保养的验收工作。

  ⑸ 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按时向乙方支付维修保养费。

  2. 甲方权利:

  ⑴ 有权审核乙方的起重机械维修资质许可证、作业人员操作上岗证等证件。发现虚假行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

  ⑵ 有权制止乙方工作人员违规不当操作行为,并向乙方投诉交涉。因乙方操作原因造成设备损坏的,有权向乙方索赔。

  ⑶ 有权按合同范围内的工作内容、质量、进度、方法、记录等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或邀请专业机构进行抽查评估,如确认乙方工作质量、技术实力不能保障设备安全正常运行时,甲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

  3. 乙方责任

  ⑴ 主动向甲方出示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企业代码证、特种设备维修资质许可证及工作人员的上岗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

  ⑵ 提供全天候日常故障维修服务。接到甲方报修通知后,维修人员应在60分钟内赶到现场开展工作,晚21:00至次日8:00时可90分钟内到达。 未能按规定时间到达现场,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责任。

  ⑶ 乙方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自备各种专业维修、保养工具,应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到厂后应先查明故障,如该故障在二小时内不能修复,乙方应将设备故障以及原因和修复具体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以便甲方协调生产。

  ⑷ 乙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行车提供预防性保养服务。保养工作分为月度保养、季度保养、年度保养,具体内容详见合同附件《行车维护保养技术协议》,每次保养前必须通知甲方设备部,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保养工作。每次保养完毕须填写保养记录,由甲方相关人员签字认可,甲方自留一份存档,作为提供给(质检局和特检院)对该设备随时抽查和年检时的必备资料。

  ⑸ 因乙方保养不当造成行车损坏,若在一个工作日内未能恢复运行,将免收该台设备一个月的保养费;在三个工作日内未能恢复运行的,将免收该台设备一年的保养费。在合同期内因乙方保养不当而发生的安全事故,乙方必须负全责

  ⑹ 乙方维修人员在维修、保养过程中发生非甲方责任的安全事故或意外伤亡事故,由乙方全面负责,一切与甲方无关。当发现在运行设备存在事故隐患,影响设备安全运行时,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有权停止使用该设备。

  ⑺ 乙方有责任接受甲方对合同范围内的工作质量、进度、方法、安全、记录等监督检查。

  ⑻ 行车定期检测(年检)前,乙方应根据甲方通知,提前10-20日对行车进行检查与维护,确保年检通过。凡是合同期内的设备,因维保质量不当未能通过定期检测的,复检费用由乙方负责(不包括乙方提出来不合格,甲方未整改的项目)。

  3、乙方权利

  ⑴ 在合同期内,甲方如遇与设备有关的变更设计、修复、更换性施工时,应提前书面通知乙方,并在乙方做好防范措施后方可施工。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和安全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

  ⑵ 未经乙方同意,任何人不得强制启动正在保养、维修、或因有安全隐患而强制停运的设备。否则,造成的人身、设备事故乙方不承担责任,造成乙方损失和伤害的,应追究过错方责任

  ⑶ 甲方不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乙方随时有权终止合同并向其索赔。

  四、违约责任

  1. 甲方无故拖延或拒绝履行维保费支付约定,每延迟叁日,要按应付费总额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责任内容,不按期或不按维保技术要求作业,每违反一次,应按当年维保费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五、其它

  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技术协议与本合同共具同等法律效力。

  2、 合同履行期间,没有正当、合法的理由双方不得随意终止本合同,否则按违约处理,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3、 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先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4、 任何一方若需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对方,在取得对方同意并结清所有费用后办理终止事宜。

  5、 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二份,经双方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 签定日期:

  单位公章: 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