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有效处置安全生产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安全生产法》,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应急预案,系指安全生产事故预案。应急预案管理应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监督、指导应急预案的制定、培训、演练和宣传教育等工作,协调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对应急预案所涉及的资源和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应急预案必须经制定单位组织论证和审查,并经实施应急预案有关单位认可,由制定单位发布,印送与应急预案实施有关的单位。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2)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3)事故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及其组成单位、组成人员、职责分工;
(4)事故报告的程序、方式和内容;
(5)发现事故征兆或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措施;
(6)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资源信息,包括队伍、装备、物资、专家等有关信息的情况;
(7)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
(8)相关的保障措施;
(9)与相关应急预案的衔接关系;
(10)应急预案管理的措施和要求。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上一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政府各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备案。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各级单位都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制定应急预案和有关作业岗位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所属单位和部门制定的应急预案应当报经上一级管理单位审查。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储运单位的应急预案,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涉及重大危险源的应急预案,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报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涉及辐射、城市公用事业、道路交通、火灾、铁路、民航、水上交通、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以及特种设备、电网安全等事故的应急预案,依据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抄报安全监管部门。
第六条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对与实施应急预案有关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熟悉相关的职责、程序,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和相关群众进行培训和宣传教育,使其掌握事故发生后应当采取的自救和救援行动;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岗位应急措施的培训;应急预案所涉及的有关单位对应急预案中明确的与其相关的职责应当组织落实。
第七条应急预案在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适用范围、条件,有关应急资源情况,以及与相关预案的衔接关系等发生变化时,或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演练与实施。州、县人民政府应根据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重点领域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演练;高危行业、人员密集场所等生产经营单位,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各自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开展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一旦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应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规范、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降低各种损失。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二)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按照相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救援装备情况。
(三)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政府和大中型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加强现有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四)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对各类运输工具的数量、车型或船型进行统计并建立动态数据库。应保障公路和水运设施的完好、畅通,公路设施和水运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
(五)医疗卫生保障。
事故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市、县(区)卫生局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六)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经委、商务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供应。紧急处置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县(区)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七)资金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视情况由事故责任单位所在县(区)政府或市政府协调解决。
(八)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防灾、避灾的要求,城市建设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况,在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和人防设施等项目建设时应考虑增加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
(九)技术储备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专家组,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一、应急救援组织:
项目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小组直接由公司组织成立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领导作指挥。
二、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目的:
当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能够对伤亡者及时地进行施救和减少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阴止事故的扩大和更多的人员伤亡。
三、使用范围:
当项目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该《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世主援预案》,以利伤者能够及时得到抢救和避免事故的扩大。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四、引用的相关文件:
《中化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五、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
1、组织现场管理人员进行现场急救,并通知公司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和拨打报警电话110、120急救电话通知急救,尽量减少事故损失。
2、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原因。
3、负责组织保护好事故现场。
4、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安全事故调查。
5、按照"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事故处理原则,书面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经过。
6、遵守"四不放过"的原则,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使职工和事故责任人受到教育,对事故隐患进行整改,认真查处事故责任人。按规定实施事故的报告和处理。
六、应急准备:
(一)应急准备:
汽车一辆,担架二付,听诊器一个,血压计一个,氧气袋二个,药棉笺十包,绷带十卷,消毒药水三瓶,消炎药品三种。
(二)急救器材的维护与保养:指定专人定期对急救器材进行维护和保养。对过期药品及时更换,保持急救器材的清洁卫生,防止病菌的侵入。
(三)在作业场所发生的事故,急救人员应按下列方法进行救助:
一)急救工作的设置与安排
1、根据项目部工程规模建立急救机构,随时提供急救服务,确保及时将受伤和急病人员送去医院。
2、项目部急救机构有应定期培训急救人员,向职工进行急救知识教育,添置急救红品和器材。
3、施工现场应有受过急救培训、掌握抢救技术、熟悉砸事故中营救伤员技能的专职或兼职急救人员,并配备急救药品和急救器材。
二)受伤出血急救措施
1、根据出血的特点、类型(外出血、内出血)和失血的表现,采取正确的止血方法,阻止出血。
2、采用止血带止血,其位置应靠近心脏的一端和紧靠伤口处。止血袋不能直接缠在皮肤上,其下应加毛巾等做成的平整垫子,其松紧程度以出血停止,摸不到远端脉搏为合适。
3、一般情况下,止血带缠紧时间不超过2—3H,且每隔40—50min松懈一次。
4、缠止血带后,加上标明止血带缠上的时间标牌,然后尽快将伤员送医院。
三)避免伤口感染
1、伤口包扎应采用绷带、三角巾。没有时可以采用毛巾、手帕和衣服。
2、充分暴露的伤口应先用无菌料覆盖伤口后,再进行包扎。
3、包扎时应松紧适度,避免在伤口上打结。
4、以四肢的包扎,应露出趾的末端,以便于观察肢端血液循环情况。
四)骨折急救
1、本着"先救命,后治伤"的原则处置骨折伤员。即弱呼吸、心跳停止时,先使其心肺复苏;大出血时,先止血包扎,然后进行骨折固定。
2、骨折固定应使用定型夹板和三角巾、绷带绑扎。
3、骨折固定后,应迅速将伤员送去医院。
五)搬运伤员
1、搬运前,应迅速检查伤员伤势并进行必要的急救处理。
2、需要将伤员伤到安全地带时,应沿伤员身本长轴向直向拖行,不要从侧面横向拖行。
3、应使用担架或椅子、门板做成担架形式,应稳当牢固、防止伤员从担架上跌落。
4、凡头部、大腿、小腿、手臂、盆骨骨折或背部受伤者,不得让其坐在车上运送。
5、伤员的肢体断离时,不得用水冲洗断肢,应将断肢装入袋中,将袋口封好(切勿使水、冰块与断肢接触),然后用衣服包好,随伤员一起送往医院。
6、搬动伤员时,动作要轻,避免振动,要在最短的时间内送往医院。
六)心肺复苏的急救措施程序
1、判断伤员有无意识,若无意识,应以仰卧体位放于坚实地面上。
2、开放气道,保持伤员的呼吸道畅通。
3、伤员无呼吸时,应进行人工呼吸。
4、伤员无脉搏时,应进行人工循环。
5、用担架搬运伤员时,应持续作心肺复苏,中断时间不得超过5s。
七)开放气道
1、伤员仰卧平躺于坚实平面上、躯干应呈水平,头不可高于胸部并使头部后仰。
2、以拇指轻牵伤员下唇,使口微张,保持气道畅通。3、头颈部受伤时,不要随意搬运伤员。
4、伤员无自主呼吸时,应检查口腔吸异物阻塞时应立即排除,无阻塞物时,应立即进行人工呼吸。
5、伤员能自主呼吸时,应继续保持气温畅通。
七、应急响应:
(一)工作场所内全体人员的疏散要求:应遵循下列"排险救助的处理原则"进行现场人员的疏散排险和清理工作:
1、处置原则
包括及时撤离人员、及时报告上级和有关主管部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当已投保建筑施工安全保险时)和及时进行排险救助工作。
2、"先撤人、后排险"的原则
即在发生事故或出现紧急险情后,应首先将处于危险区域内的一切人员先撤离危险区域,然后再有组织地进行排险工作。
3、"先救人、后排险"的原则
当有人受伤或死亡,应当救出和撤出伤亡者,然后进行排险处理作,以免影响伤者的及时抢救和对伤者、亡者造成新的伤害;
4、"先防险、后救人"的原则
在险情和事故仍在继续发展或险情仍未消除的情况下,必须先采取支护等安全保险措施,然后救人,以免使救护者受到伤害和使伤者受到新的伤害。救人要求"急",同时也要求"稳妥",否则,不但达不到救人的目的',还会使救助者受伤,增加新的抢救难度
5、"先防险、后排险"的原则
在进入现场进行排险作业时,必须先采取可靠的支护等适合确保安全的措施,以免排险人员受到伤害。
6、"先排险、后清理"的原则
只有在制止事故继续发展和排除以险情以后,才能进行事故现场的清理工作。但这一切,都必须遵守事故的处理程序规定和得到批准以后才能进行。
7、保护现场的原则
在事故调查组未决定事故现场原状之前,必须全力保护好现场的原状,以免影响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保护事故现场就是所有在场人员在责任,破坏事故现场是违法行为。当然,为了进行救人和排险工作,允许采取以下做法:
(1)在不破坏现状的要求下,为了确保救人和排险工作,可以设置临时支护以阻止破坏的继续发展和稳定破坏时的状态。在设置支护措施前,应先折摄下当时现场全貌和局部情况照片,以免因实施支护时对其状况的可能扰动,造成以后调查分析工作的困难。
(2)当为了阻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而仅采取支护措施不足以阻止其发展时,或为了抢救伤员的需要,而必须拆队、搬走一部分结构或物品时,必须首先拍照(包括全貌、局部以及不同角度的状态),详细记录下当时的现状情况,并在撤出人员、构件、物品的原位上作出明显的和准确的标记(轮廓线、交叠位置等)。此外,从事故地点撤出的构件和物品应在现场的合适部位规整地堆放(不要叠放、混放)和作出标识,避免在吊运堆放过程中改变其拆下进的原状。
8、建立应急求援报警机制原则
(1)上报报警:是指在作业场所发生事故时,要在第一时间报告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立刻向公司汇报,由公司主要负责人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当公司主要负责人决定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时,应按相关规定上报当地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请求应急救援。
(2)内部报警:是指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后,公司项目经理部两级应急救援组织启动。公司总部在相关人员及事故现场的全体人员进入应急救援状态。其两级应急救援组织进入应急救援预案及实施应急救援。
(3)外部报警:是在内部报警启动的同时,按应急救援总指挥的部署,立即启动外部报警机制,向社会公共救援机构(公安、消防、医疗、救险等)报警求助。
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若需要消防、救险、医陪等部门支援的,应立即打电话请求支援。
(1)消防部门电话:119
(2)救险部门电话:110
(3)医疗部门电话:120
八、应急救援方案
根据项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救援方案,组织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应急准备工作和的能力。
九、现场应急预案的审核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