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改法为律原因考阅读答案
“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最早源于《唐律疏议》。唐廷诏今集体编纂的《唐律疏议》说:“商鞅传授,改法为律。”《唐律疏议》为官修,既有奉诏的政治权威,也有专业人士,更有大量可资借鉴的官方文献、民间私家著述与收藏,该不是部分人的即兴创造。老辈法史学者与当代多数法史学者普持此说。
但是,更权威的历史文献却对此事件均无记载,一些人便以为此说“并无确证”,当存而不论。1975年《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证实了秦《法经》和秦律的存在,秦国“改法为律”成为了不争的事实,也为商鞅“改法为律”提供了间接证据。然而,反对者依据商鞅同时代文献中,无法律之“律”解,《商君书》及秦汉史集又未见“改法为律”痕迹,断定《睡虎地秦墓竹简》不足为据,“改法为律”当在商鞅死后。
其实,“律”作为法律、法令,起始于战争中的军律,而军律来源于音律。战鼓之音为军令,配以军功赏罚之率(“率”同“律”),最终演变成法律之“律”。它的出现,至晚不迟于商代。殷商甲骨文就有“师惟律用”,商周之际的《易经·师卦>也有“师出以律”。秦国“改法为律”是将军纪、军令之律以法律形式拓展到各个领域,即“以军法之律,移刑典之称”。
《商君书》中“律”字五见,仅从《商君书》之“律”来看,其一为兵律,其余均为与土地相关之法律。这说明“律”已非单指乐律,而是兼指兵律、法律,与其它同时代著述之“律”指乐律者不同。
《睡虎地秦墓竹简》律文涉及机构及官吏,绝大部分称“县”、“今”、“丞”,未见“丞相”之名。据《史记·商君列传》与《史记·秦本纪》载,孝公十二年(公元前350卑)始“为县,置今、丞”。这反映了出土秦律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商鞅秦律的内容。《史记·秦本纪》载惠文王之子武烈王二年(公元前309年)“初置丞相”。据1980年在四川青川县出土的战国秦墓木牍载,武烈王二年(公元前309年)王命丞相“修《为田律》”。<为田律》行之既久,故而修订。那么,秦律出现的年份是否与商鞅主持变法的时间(公元前359-338年)大体一致呢?
《睡虎地秦墓竹简》的“法律答问”里引一条律文时用了“公祠’’一词,而解释的部分则用了“王室祠”。吴建瑶指出:“研究秦简的学者认为,律本是在秦称王前制定的.故称公祠,解释则作于称王之后,故改称王室祠,所引用的律文很可能是商鞅时期制定的原文。我们知道,秦孝公之子惠文王于公元前324年称王,这条律文的制定时间不应晚于此年。”惠文王称王的年代与商鞅被车裂的公元前338年只相隔14年。由此是否可以推断,秦“改法为律”活动即施行于商鞅变法期间?
(节选自武树臣《秦“改法为律”原因考>,选入时略有删改)
1.下列关于原文内容的表述,不正确的一项是
A.商鞅“改法为律”之说,因缺乏更权威的历史文献记载而引起少数学者的质疑,《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出土,改变了这个局面。
B.老辈学者与当代多数学者信奉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是因为《唐律疏议>为官修,具有官方的严肃性与专业的'权威性。
C. 《睡虎地秦墓竹简>为秦国“改法为律”的真实存在提供了充分的依据,但没有发现商鞅“改法为律”的明确说法。
D.商鞅“改法为律’’之说,最早见于唐廷诏令集体编纂的《唐律疏议》,此前的历史文献均没有出现这样的历史论断。
2.下列理解和分析,不符合原文意思的一项是
A.“律”作为法律、法令含义的出现,至晚不迟于商代。甲骨文中的“师惟律用”与《易经·师卦>中的“师出以律”是有力的证据。
B.设县置令丞应在秦孝公十二年,而《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律文出现“县”、“令”、 “丞’’,这反映了出土秦律保留了商鞅秦律绝大部分内容。
C. 《商君书》“律”字出现了五次,其一是指兵律,其余则均为与土地相关之法律,这与同时代著述中的“律”字含义有着明显的区别。
D. “法律答问”引的一‘条律文用了“公祠”二字,而解释部分则用了“王室祠”,这说明律文是在秦称王前制定,解释则作于称王之后。
3.根据原文内容,下列理解和分析不正确的一项是
A.“改法为律”的记载出现在与商鞅变法相隔日久的唐代,而且更权威的历史文献 对此事件均无直接记载,是商鞅“改法为律”受到人们质疑的原因。
B.研究秦简的学者早就注意到“法律答问”引的律文里的“公祠”与解释部分用的 “王室祠”的不同,而且推测所引律文可能是商鞅时期制定的原文。
C.孤立地看《睡虎地秦墓竹简》的律文与《史记》中的相关内容记载,没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导致反对者没有发现商鞅“改法为律”的历史痕迹。
D.“律”最早指音律,后因战时用战鼓之音来发号施令,且配以军功赏罚,“律”的含义逐渐演变为军中的法律。至秦时又把军中的“法”改称为“律”。
参考答案
1.A(“改变了这个局面”错,《睡虎地秦墓竹简》出土后仍有反对者)
2.B(“保留了商鞅秦律绝大部分内容”错,原文为“在很大程度上保留了商鞅秦律的内 容”)
3.D(“至秦时又把军中的‘法’改称为‘律’”错。原文是“秦国‘改法为律’是将军纪、军令之律以法律形式拓展到各个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