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如下:已取得所属县、区城镇户籍,并在所属县、区工作或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属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未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不含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转租赁补贴)。
(1)已取得所属县、区城镇户籍,并在所属县、区工作或生活,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申请人配偶及未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城镇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
(2)无自有产权住房或自有产权住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3)属于经民政部门认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
(4)未正在享受公租房实物配租(不含申请公租房实物配租转租赁补贴)。
(1)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提出租赁补贴申请。申请人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由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出具证明材料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出具,并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在接到申请人申请资料后,对照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和相关资料报送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3)审核。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资料的7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退役军人事务、残联、住房公积金管理等相关部门实施并联复审,相关部门应在收到资料后依法依规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供复审结果。县、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反馈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租赁补贴资格审核。
1.《惠州市待遇申请表》(线下申报)原件一式3份;
2.申请人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申请人落户惠州证明(如户口簿或落户受理回执,复印件);
4.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5.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
6.在所在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的参保证明;
7.购置房产证明材料(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和发票,复印件)。
上述提交的复印材料,需标注“与原件一致”,加盖所在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