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对象
室内高温作业人员、室外高温作业人员
发放标准
12元/天(高温、露天作业人员)
8元/天(其他作业人员)
发放时间
6月-9月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含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不含33℃)以下的,要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补贴按在岗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发,相关单位可一次性发给职工,也可以每月发放,但必须在9月前发放到位。
1、发饮料不能替代高温津贴
新修订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规定:禁止用饮料等降温品充抵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但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2、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
国家人社部门所下发的高温补贴通知明确规定,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3、高温津贴发放不能凭企业意愿
由于高温津贴规定不具有强制性,各个企业执行情况参差不齐。公司规模大小,效益好坏对高温津贴实施有很大影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介绍,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外资及中外合资企业,是各类企事业单位中执行高温补贴制度较好的单位。这类单位往往都会有关于高温补贴明确规定,与此同时,一些中小公司,尤其是私营企业推行高温费的则是凤毛麟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