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省籍人员,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可以到省内任一公安机关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办理。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受理材料
1.居民身份证
受理流程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签发,省厅制证中心统一制证。
3.制证完成后,窗口领取或快递到付。
在我省合法稳定就业、就学、居住的外省籍人员,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居住地就近的异地办证受理点申请办理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业务:
1.已领取《浙江省居住证》的;
2.已办理居住登记,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持有工商执照,同时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
3.持有经教育部门注册的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的;
4.已办理居住登记,实际居住在本人或直系亲属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或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房屋,并持有房屋权属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的。
受理材料
(1)户口簿;
(2)浙江省居住证(学生提交学生证或就学证明,60周岁以上或未满16周岁且未在我市就学的人员提交《金华市流动人员/居住证信息登记表》);
(3)原居民身份证;
(4)《金华市居民身份证数字相片回执》;
(5)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1.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交材料;
2.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签发,省厅制证中心统一制证。
3.制证完成后,窗口领取或快递到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