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婚子女(含离婚子女及其所抚养的未成年小孩)需投靠父母生活的,可向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迁移落户,其中未婚子女超过18周岁、需投靠父母迁移落户的,父母须有合法稳定住所。父母为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口、“寄户”人员的,不能申请办理子女投靠父母户口迁移。父母为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口(已离职、调动、停薪留职、退休除外),在本地(市区或县市城区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申请投靠迁移落户,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立家庭户。
2、市区、县城区、建制镇镇区的城镇居民父母身边无子女照顾,其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其1名成年子女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一并办理投靠迁移落户。
夫妻结婚登记后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办理相互投靠迁移落户。被投靠方为非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口、“寄户”人员的,不能申请办理夫妻投靠户口迁移。被投靠方为直接用工单位集体户口(已离职、调动、停薪留职、退休除外),在本地(市区或县市城区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所在单位同意,可申请夫妻投靠迁移,在单位集体户地址上立家庭户。
父母需投靠成年子女,其子女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办理投靠迁移落户。
1、未满18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已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中小学校就读,其父母在其就读地(市区或县市城区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而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办理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迁移落户。
2、祖父母、外祖父母确与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共同居住生活,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办理投靠孙子女或外孙子女迁移落户。
3、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境定居、服兵役的,儿媳确与公婆、女婿确与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公婆、岳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办理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迁移落户。
4、未婚、离异、丧偶的残疾人和年满60周岁以上老人,没有子女照顾,与近亲属共同生活,近亲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办理投靠近亲属落户或与近亲属办理落户随迁。
1、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限价商品房)或者安置住房、合法自建房、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的产权人(业主)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在交房后,可申请迁移落户。
2、购买店面、商业用房、车库等非住宅性质(用途)房屋的,不予以受理申请迁移落户。
3、购买二手房或者通过继承、赠予等其它合法渠道取得住房且该房屋地址上户籍人口已全部迁出(注销),在产权过户、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参照本条第1项规定,可申请迁移落户。
4、除夫妻共有产权外,房屋产权属多人共有的,只能由共有产权的其中一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申请迁移落户,具体申请迁移落户人由共有产权人协商确定并办理公证。
5、房屋拆迁后已安置住房或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变更,该房屋地址上原户籍人员应将户口迁出(注销),拒绝迁出(注销)的,由公安机关冻结其户口登记并暂缓为其办理居民身份证。
1、依照规定租赁政府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住房保障对象,租住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迁移落户。
2、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本人及配偶在居住地(市区或县市城区范围内)没有名下房产,租住本单位未房改的住宅性质(用途)公房且该公房地址上无有效户籍人口信息的,租住人及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申请迁移落户。
3、企业务工就业人员租住企业住房,申请迁移落户的,按照“引进人才户口迁移”、“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户口迁移”、“务工就业人员户口迁移”条件办理。
除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持《就业报到证》及相关材料迁移落户我市外,凡拥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科技(管理)人才,在我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实体工作满1年,同时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满1年,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户口迁入就业地,对按落户办理顺序只能“寄户”在就业地同事、朋友家庭户的,仅限本人迁移落户。跨县市就业人员须已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证》满1年,方可申请办理。拥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取得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才、硕士及以上学历的科技(管理)人才,不受工作、参加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证》年限限制。
凡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资者或投资者亲属或企业在职员工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申请办理迁移落户,随迁人员不计在名额之内,对按落户办理顺序只能“寄户”在就业地同事、朋友家庭户的,仅限本人迁移落户。跨县市创业(就业)人员须已办理暂住登记或《居住证》,方可申请办理。
1、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实际投资达100万人民币,投资者可为其在境内的1名亲属或企业在职员工办理迁移落户投资企业所在地。投资每增加100万人民币,迁移落户名额增加1名,最多不超过5名。
2、大陆居民在我市实际投资达100万元人民币,投资者可为本人或1名企业在职员工办理迁移落户投资企业所在地。投资每增加100万元人民币,迁移落户名额增加1名,最多不超过5名。
3、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年上缴税额达100万元人民币的,可于下一年度在企业所在地为其1名在职员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迁移落户企业所在地。年度上缴税额在500万元人民币(含)以内的,每增加100万元人民币,迁移落户名额增加1名;年度上缴税额达500万元人民币的,在获得5个落户名额的基础上,每增加500万元人民币税额,迁移落户名额增加1名。年度迁移落户名额未用完的,不累积至下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