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意愿将户口迁入我市城镇地域的群众,均可向实际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落户,未成年子女应随父或随母落户;鼓励先落户后就业,有就业意愿的,可申请落户拟就业地社区集体户。
(二)申请落户人员需提交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落户申请承诺书并根据不同落户情形提交下列材料之一:
1、落户在自有房屋的,提交本人房屋所有权相关凭证材料;落户在单位宿舍的,提交单位证明。
2、落户在亲友家的,需携带拟落户户主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办理。
3、落户在单位集体户的,提供单位在职证明。
4、落户在社区集体户的,需本人前来办理,并与派出所签订《落户申请承诺书》。
落户自有房屋、单位宿舍、亲友家、单位集体户的,可委托亲友办理,并提供代办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由本人和代办人共同签字的《落户申请承诺书》。
(一)户籍窗口民警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当场办结;材料不全的,当场出具《一次性告知单》。
(二)公安机关认为的特殊情况除外。
(一)城镇地域的定义。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城镇地域,是指我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地域属性为城镇的区域,具体以国家统计局公布为准,人口信息系统中已添加地域属性标注。
(二)迁移人员信息不全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在办理落户手续时采集完善相关信息,做到应采尽采。凡能通过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一网通办”功能查询的,不得要求群众提供纸质材料。系统无法查询的,依据群众提供的纸质材料办理。未成年人须采集父母身份信息,成年人采集婚姻状况、配偶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
(三)申请人故意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证明、承诺的,取消落户资格,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已办理落户的,撤销户口登记并退回原籍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本操作办法针对各类人员落户城镇地域实行“迁入分类备案登记制”(备案登记按照公安部“城镇人口增减情况统计年报表”规定的迁移原因分类办理)。
(五)市局户政处和各县(市、区)户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常态化业务监管,做到权力下放,监管不缺,经常性开展户籍窗口队伍业务培训和监督检查,定期检查户口管理工作,抽查派出所审批办理事项,确保户政业务办理规范化,同时实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的稳步提高。
本操作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