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温津贴标准:每人每工作日10元。
2、高温津贴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3、用人单位不得因提高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
4、用人单位在制定或调整岗位工资标准时未考虑高温作业因素的,或者高温津贴标准低于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均按每人每工作日10元的标准执行。
5、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目前,新乡执行的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工作日10元。
根据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如果单位没有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劳动者可及时拨打12333或者向市人社局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拓展:根据相关规定,日最高气温在40℃以上,用人单位当日应当停止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在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夏季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
标准:10元/天
发放时间:6—8月,连发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