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答: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或其代理人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相关材料。
受理及审核。乡镇(街道)受理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等材料,不得让群众提交未享受低保的证明材料。乡镇(街道)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核对机构按照申请人授权,对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或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工作人员、申请人所在的村(居)委会成员、社会救助村协理员等组成调查组,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方式开展走访调查。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召开民主评议会,对申请家庭是否给予低保提出审核意见。乡镇(街道)应在受理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将书面审核意见,同申请人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审批。区县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人员进行入户抽查、张榜公示,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乡镇(街道)给申请人送达《不予批准最低生活保障通知书》,说明理由。
县(区)级民政部门应在受理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后15个工作日内(含公示时间)办结审批手续。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批期限,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从批准之日次月起发放低保金。
答: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630元的可申请城市低保;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年纯收入低于4830元的可申请农村低保。城乡低保实施分类施保,对70周岁(含)以上老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重点救助对象,增发一定比例的低保金。
答:申请人需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收入、刚性支出、生活方式等相关佐证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