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970元调整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增幅10.31%。
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
2.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家属(配偶、子女),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1)患大病重病的;(2)丧失劳动能力的;(3)配偶年龄男60周岁、女50周岁及以上的;(4)子女未满16周岁或虽年满16周岁仍在普通中等学校就读的;
3.申请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同期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3人户及以上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万元(含3万元);2人户及以下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3.3万元(含3.3万元)(财产认定标准随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适时适度调整).
1.家庭成员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
2.家庭收入的证明(工资、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和其他收入证明);
3.家庭成员就业情况证明(劳动手册、就业登记证明);
4.家庭生活水平参考证明(申请人家庭上月煤、水、电费用支出票据);
5.其他相关证明(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残疾证、离婚证明、赡养抚养和扶养协议等)。
6.因申请人家庭的情况不同,需要出具哪些相关证明可以向街道、乡镇社会救助事务管理机构咨询.
1.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载明家庭的人员、收入、财产和供养人等情况,并声明愿意接受社会救助机构、核对机构对其个人或家庭经济等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如实填写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
2.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核对机构进行经济状况的核对;
3.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核对报告后,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汇总认定,并根据本市公布的认定标准做出审批决定。
4.批准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由管理审批机构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布;
5.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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