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城市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从765元提高到825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从490元提高到530元;将农村低保月人均保障标准从515元提高到600元,财政月人均补差水平从355元提高到400元。
将城镇特困人员和农村特困失能、半失能人员供养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995元提高到1080元;将农村特困自理人员供养救助标准从每人每月670元提高到780元;将特困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1200元提高到1380元;将特困半失能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350元;将特困自理人员照料护理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70元提高到80元。
将城市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540元提高到580元;将农村上世纪60年代精简退职老弱残职工月人均救济补助标准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545元。
机构养育孤儿、城乡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600元、1200元、1200元,将残疾孤弃儿童发放照料护理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提高180元,达到1380元。
各县(区)政府及民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社会救助保障标准和补差水平工作,加大对社会救助民生资金的投入和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兜住困难群众生活保障底线;要加强社会救助规范化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要加强社会监督,杜绝基层微腐败,为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城镇脱贫解困成果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