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收入证明申请的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低保待遇:
1、非生活、上学、工作等必须的原因,办入本旗县市非农业户口不满五年的;
2、家中有固定电话,且月话费超过40元的;
3、拥有汽车、非营运摩托车、贵重手饰、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宠物的;
4、家庭月电费支出超过30元的;
5、进行餐饮、娱乐等高消费活动的;
6、因家庭成员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
7、人均私有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超过30平米以上的(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殊困难的除外);
8、新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9、有出租营业性门点的;
10、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1、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的;
12、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配合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及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13、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14、经查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15、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实,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16、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17、有多名法定赡养人,且法定赡养人中有一户有赡养能力的;
18、有法定抚养、扶养人且法定抚养人和扶养人有抚养、扶养能力的;
19、人户分离的人员,享受户籍所在地低保待遇一年以上,仍在本旗县以外居住的;
20、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申请的写法:
一、本人的自然(姓名、性别、年龄、目前的收入状况)
二、家庭人口及经济情况(这是主要的)。
三、鉴于房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操作规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县城市低保申请、审核、审批和低保金发放等工作程序,达到保证申报审核程序化、审批过程公开化、低保对象管理动态化、档案管理规范化、保障金发放社会化的工作目标,根据《国务院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操作规范。
一、个人申请
城市、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居民,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117。00元标准的,均有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以下简称“低保”)的权利。申请享受低保的居民,以户主本人的名义向居住地社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一)申请书。申请书的标题应为“享受城市低保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包括: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姓名、年龄、劳动能力、身体状况、职业、月收入及收入渠道,申请享受低保的原因等。申请书必须真实反映家庭状况。申请书一律使用钢笔或毛笔书写一式两份,使用正规的信笺纸,否则社区居委会不予受理。
(二)申请人在向社区居委会申请低保时,应根据家庭成员的不同情况,如实向社区居委会提供相应的材料,主要有: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下岗证;
3、离退休证;
4、结婚证;
5、离婚证(判决书);
6、残疾证;
7、学生证(学生证复印件必须加盖学校公章或附入学通知书);
8、就业状况证明;
9、收入状况证明;
10、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11、养老保险证明;
12、失业保障证明;
13、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证明;
14、企业改制买断工龄领取一次性补助费的金额及用途证明;
15、有病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病情证明;
16、符合就业条件而未就业人员,需首先到劳动就业部门进行求职登记,并提供劳动部门出具的求职登记证明书;
17、有工资的申请人在出具工资证明时,必须提供正规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单位劳资部门公章,并有劳资部门负责人签名,谁签名谁注明“本工资表真实有效,本人对出具的工资证明负责”。为了保证单位证明的真实性,申请人单位出具证明时必须真实反映申请人收入情况。单位证明必须要有出具证明人和盖章人签名,并承诺“我出具的证明我负责”,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单位证明无效。
(三)填写《房县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申请人必须按《申请表》上的内容逐项如实填写,并承诺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二、社区居委会初审
申请人按要求提交所需申请材料后,社区居委会应及时受理,并按程序做好以下工作:
(一)审查材料。社区居委会在接到低保申请及相关材料后,2日内完成材料审查工作。审查复印件时必须审查原件,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时,要在复印件上写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本人对审查材料负责”的字样,并签署审查人姓名、审查时间、加盖单位公章。若审查材料时发现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申请书》相关栏目填写不清楚、内容不全的一律退回,并下发退回通知书,在2日内通知申请人。
(二)入户调查。社区居委会对《申请表》填写清楚,其它材料真实齐全的申请低保家庭,填写受理通知书,7日内完成对其家庭状况的入户调查,入户调查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入户调查时,要如实全面填写“低保入户调查表”。调查表除填写家庭情况外,还要有调查人对申请人家庭是否符合低保条件的评估意见和调查人对所调查情况负责的内容,然后调查人、见证人签字,签署调查时间,并加盖单位公章。入户调查情况若与本人申请内容不一致,一律将材料退回本人,并说明原因。
(三)社区居委会评议。入户调查后,社区居委会召开低保评审小组会。对申请人家庭情况集体评议,做出是否符合低保资格评议结论。
为规范低保评议,社区居委会要建立以下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完成初审工作。
1、建立低保工作义务监督员制度。社区居委会从本社区居委会每个居民小区社会各界人士中,聘请“低保工作义务监督员”。监督员由各居民小区居民民—主推举产生,经社区居委会审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县低保局审批,并发给聘书,公开聘任,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
三、乡镇(场)审核
乡镇(场)人民政府接到社区居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后,10日内完成审核上报工作。居委会,社区居委会在3日内退还申请人。
四、县低保局审批
(一)县低保局接到乡镇(场)上报的资料后进行入户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提交审批小组集体审批,并将批准享受低保名单通知乡镇(场),乡镇(场)通知申请对象所在社区居委会,由社区居委会进行7日的张榜公示,并在张榜公示期满后2日内将情况上报乡镇(场),乡镇(场)在3日内将情况上报县低保局。对经审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开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知乡镇(场),由乡镇(场)在5日内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二)县低保局对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家庭,及时通知乡镇(场),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对群众有异议的,组织人员对其家庭进行调查核实,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开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不予批准通知书》。
(三)县低保局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享受保障待遇。
1、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2、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简称“三无”对象)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三无”对象和具备享受临时救助金资格的对象,可增发不低于保障标准30%的'临时救助金。
2、对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在批准补助金额时,根据低保对象不同年龄不同情况签署半年到一年的脱保时间。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或停止)享受城市低保:
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不接受低保核查人员入户调查的;
2、连续三个月不按时领取保障金的或家庭成员外代领低保金;
3、连续两次不进行续保登记的或两次上以不参加义务劳动的;
4、家庭近期购买冰箱、空调、数码相机、计算机、金银饰品、古玩字画、摄像机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5、家庭拥有并使用机动车辆(残疾人专用车除外)的;
6、家庭成员有移动通讯工具,并正在使用的;
7、家庭有高价值收藏或投资有价值证券行为的;
8、家庭有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馈赠、礼金支出的;
9、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累计达1000元以上的;
10、三年内购买商品房、建房、高标准装修住房或家庭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的;
11、一年内家庭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六个月或间断居住时间不满八个月的;
12、家庭饲养高级宠物的;
13、经常在营业性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14、家中装有电话、且电话费支出月超过低保标准15%的;
15、因吸毒、赌博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且未改正的;
16、安排子女择校就读、出国留学或子女在义务教育期间入私立高收费学校就读的;
17、外地来本地就读的在校学生和外来打工人员;
18、家庭实际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
19、在法定就业年龄范围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1年内2次以上(含2次)拒绝介绍就业的;
20、人户分离两年以上,因当事人自身原因不愿意将户口转入现居住地的;
21、家庭成员买断工龄后,扣除养老保险所需资金有剩余的;
22、家庭成员主动放弃合法收入或合法赡养、扶养、抚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扶养、抚养义务而没有履行,导致生活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3、家庭成员外出打工收入难以核定的;
24、威胁、恐吓、打骂低保管理人员或故意无理取闹、干扰低保管理审批机关正常工作的;
25、违反计生政策有能力支付罚款的;
26、家庭雇佣保姆、帮工或出租房屋的;
27、领取有营业执照、有固定经营门面,且国地税、工商费达到起征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