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凡领取失业证的人员,必须持本人户口簿和小一寸免冠近照两张到你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办理。所需证明材料包括:
未能升学的高中毕业生和初中毕业生,凭毕业证书。
职业高中毕业生和自费走读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凭毕业证书和社区居委会证明。
中途退学学生,凭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
2.被开除、除名、辞退或自动离职的职工、合同期满的职工,凭原单位出具的解除合同证明。
3.按政策规定迁入的居民(不包括已落实安置的征地农民),凭原申报其入户的`单位出具的证明。
4.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歇业人员凭工商部门发给的证明。
5.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凭学校出具的证明。
6.解除劳教和刑满释放人员,凭司法(公安)部门证明。
7.新毕业的毕业生,凭参加劳动就业培训考试合格的结业证书。
以上证明需所在区劳动局加意见、盖章。
失业人员遗失《失业证》需刊登作废声明,登报后,到就业管理服务处办理补发手续。
办妥补发手续的,带一寸免冠照一张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劳动保障管理站补发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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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失业登记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人才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记载的信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发放。
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