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需要在有效期内的劳动手册、失业证、就业证; 2、街道、乡镇劳动部门出具的经区、县以上劳动部门鉴证的无业证明; 3、办理失业证明需身份证和户口本,在户籍所在地劳动部门办理。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本市各类专业人才和经营类人才的引进力度,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对外来人口进市区(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区,下同)及三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下同)城区落户条件和办理程序进行调整和简化,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户条件
(一)专业人员落户条件
1.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有接收单位的人员可办理落户
(1)年龄40岁以下,具有国内普通大学全日制学士学位人员、经教育部认证取得学士学位以上的留学人员,三区放宽到普通专科学历,
(2)年龄40岁以下,与接收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师和高级技工,三区放宽到我市紧缺急需工种的中级技工,
(3)年龄20岁以下(特殊专业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获得全国性正式比赛前6名、省级正式比赛前3名或达到国家一级运动员标准的人员,
2.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本人可办理落户;配偶有接收单位的可随迁落户;未成年子女、病残成年子女或独生未婚子女可随迁落户
(1)年龄45岁以下,具有研究生学位者、双学士学位者、研究生学位以上的留学归国人员,三区放宽到具有普通本科文凭学历(具有学士学位)和留学学士学位人员,
(2)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和省级以上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3)年龄45岁以下,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50岁以下,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三区放宽到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4)年龄45岁以下,与接收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技师,三区放宽到技师,
(二)投资创业人员落户条件
1.在青注册个体、私营单位的创业人员,配偶有接收单位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病残成年子女或独生未婚子女办理落户
(1)当年实际纳税1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2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万元,
(2)招用青岛市城镇失业人员30人,签订3年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保费的,
2.外地来青注册的.各类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允许本公司距法定退休年龄15年以上、签订5年劳动合同、在技术或管理岗位工作满3年以上的业务骨干办理落户
(1)当年实际纳税200万元、连续3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300万元或连续5个纳税年度累计实际纳税500万元,可迁入5人户口,三区落户条件同比例减半,
(2)招用青岛市城镇失业人员100人,签订3年劳动合同并为职工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可迁入5人户口,三区落户条件同比例减半,
(3)留学回国人员创办公司当年实际纳税5万元,可迁入2人户口,
(三)组织调动安排落户条件
(1)青岛市及以上组织部门批准的领导干部调动者,
(2)公开招考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工作人员,
(3)中央、省驻青单位组织人事调动者,
(四)复转退伍军人及随军家属落户条件
(1)复转退伍军人(含转业士(shi)官)进市落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家《军人队伍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士(shi)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随军家属落户按国发[1991]41号文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