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环境保护大检查自查报告
为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环境保护大检查方案的通知》要求, ******企业扎实认真地组织开展了自查工作,现将自查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企业地址、历史沿革、隶属关系、主要产品、生产规模、法人及邮编、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及人员责任制度建立等情况(附各企业地理位置图)。
(二)项目概况
按照项目建设前后时序,逐一说明企业每个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生产运行状况(新建、改建、扩建)及厂区平面布置情况(附厂区总平面布置图)。
(三)生产工艺及排污节点
企业采取的生产工艺,并对主要工艺单元、各排污节点进行简要说明(附工艺流程及排污节点图)。
(四)原料及产品
企业生产所需主要原料、辅料、燃料、用水量及逐年度消耗量,产品及副产品的贮运方式和年度产量等情况。
(五)主要生产设施
主要生产设施清单(包括名称、主要参数、数量及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说明现有各生产设施所处的状态(正式运行、试生产、在建)。
(六)主要环保设施
主要环保设施清单,逐一说明企业主要环保设施名称、处理工艺、设计处理能力、实际处理能力及运行情况。
二、企业自查情况
(一)产业政策执行情况
企业工艺、技术、生产设施及产品是否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目录(2005年版、2011年版)。对不符合国家及省相关产业政策的生产设施仍然在用要说明原因,列出限期淘汰、改造计划。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情况
企业已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评落实等情况,列出全部的环境影响报告以及批复文件的时间和审批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及批复要求,企业对应建设的'环保设施,逐项予以说明,项目较多的需列表说明。
(三)试生产、“三同时”制度和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情况
各个项目是否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试生产、竣工环保验
收申请,是否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是否取得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批复等情况,项目较多的需列表说明。对环评和环评批复提出的要求未做到的要说明原因,并提出整改计划。
(四)主要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企业应执行的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企业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的排放浓度(速率)及排放量是否达标等情况(附近三年来的监督性监测或企业委托有资质单位监测的数据)。详细说明企业产生、排放废气、废水的所有污染源名称,各污染源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特征污染物排放浓度及排放量。
(五)环保设施及自动监控设备稳定运行情况
企业生产线数量,分别列出各生产线产生污染物和应当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环节或部位;逐一说明按环评文件和批复要求安装的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的安装位置、监测项目、运行和联网运行等情况;对未按国家要求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备的要详细说明理由,并附延缓安装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重金属污染防治情况
生产企业行业性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辅料和生产工艺、产品涉及的各项重金属污染物名称、污染物排放标准、重金属污染防治项目建设、重金属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等情况(附近三年以来监督性监测和企业自测数据。
(七)危险废物和工业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情况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管理处置等情况,列表说明企业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处置量、处置方式及最终去向。
(八)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缴费执行情况 企业排污申报登记、当地环保部门审查批复、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领取、近三年以来排污费缴费等情况,列表说明排污许可证编号、发放机关、起止时间、污染物种类、数量及排放去向等情况。对排污核定通知书、缴费通知单与缴费收据的缴费金额数量不一致的,要附相关证明材料。
(九)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影响情况
企业所在地与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区位关系等情况,详细说明企业排污对当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环境敏感区产生不利影响,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及批复、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批复要求的整改情况。
(十)环境安全隐患防范、环境风险识别及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企业是否存在重大环境危险源、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应急物资及设施配置、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落实环境应急预案等情况。
(十一)企业环境管理及自行监测情况
企业设立环保管理机构、落实环保责任制、制定环保规章制度和环保设施操作规程、建立环保设施和生产设施的运行台账及其它环保档案资料管理等情况。列表说明企业排污口类型、数量、污染物种类、排放标准和排放去向等情况。
(十二)环境信息公开情况
企业编制年度环境报告书并向社会发布情况,列表说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以及效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