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性原则是指通过一定的手段使孩子的需要和愿望得到满足,以充分激发孩子在自身成长过程中的内在动力,使孩子各方面的潜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唯物辩证法认为“内因是变化的根据,外因是变化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在家庭教育中,家长的各种教育理念、教育行为(外因),只有通过孩子(内因)内心体验、认可、接受,并转化为成长的动力,行为的标准,才能收到预期的教育效果,达成教育目标的实现。这既是确定这一原则理论依据,也是贯彻落实这一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
美国著名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个体成长发展的内在力量是动机。而动机是由多种不同性质的需要所组成,各种需要之间,有先后顺序与高低层次之分;每一层次的需要与满足,将决定个体人格发展的境界或程度。1970年马斯洛提出人有两大需要系统,即基本需要和心理需要,基本需要包括:生理需要(即基本生物需要,如对粮食、水份、性、睡眠等的需要),安全需要(如保持生命、财产、职业、心理等安全,免于恐惧的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如与他人交往、爱别人和接受别人爱、成立家庭、归属等需要),尊重需要(如自重、被他人尊重、得到赞许等需要)。心理需要包括:认知需要(如认识、理解、说明等需要),美的欣赏需要(如对顺序、对称等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如寻求自我满足、成就、发展最优潜能的需要)。基本需要也称缺失性需要,是由低级到高级按层次排列的。马斯洛认为其中的低级需要未得到基本满足时难以产生高一级的需要。这类需要满足以后便停止需要。心理需要也称生长需要,特点是越满足,越能产生更强的需要,而且并不存在严格的高低级关系。因此,在家庭教育实践中,我们应当通过不断满足孩子不同阶段、不同情况下的不同需要,不断的激发孩子在自身成长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促进孩子不断的成长。这既是制定这一原则的重要理论依据,也是贯彻这一原则必须遵循的基本思想。
在家庭教育实践中,要贯彻落实好这一原则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要注重激励的针对性。
即要针对孩子不同年龄阶段的生理、心理特征,特别是孩子的性格特征以及不同情况下的不同心理需要,采取恰当的激励方式,使其需要得到最大的满足,并产生新的、更高一级的心理需要,确定更高的奋斗目标,以产生最佳的激励效果。因为个体成长发展的内在力量是动机,而动机是由多种不同性质的需要所组成。
第二、要注重激励的多样性。
即激励的方式方法要有变化,避免孩子产生心理厌倦感。如,针对“孩子考试取得良好成绩”这件事,既可以给予物质奖励,也可以给予精神奖励;既可以直接表扬,也可以通过他人传达对孩子的肯定;既可以对孩子说出自己的感受,也可以对孩子讲老师、同伴的评价。
第三、要注意激励的适时性。
即在孩子最需要家长给予激励的时候进行激励。实践证明,只有在恰当的时间、恰当的场合、恰当的氛围、恰当的心理状态下,给予的激励才是最有效的.。否则或时过境迁或听而未闻或视而不见。
第四、要注意激励的适度性。
即对孩子的激励,特别是运用物质激励及表扬激励、惩罚激励要适度。实践证明,无限度的满足孩子的物质欲望,对孩子言过其实的表扬及过多地批评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家长把握激励的“度”,是发挥“激励”的作用的重要条件。
在具体的家庭教育实践中,可以采取如下激励方法:
第一、目标激励。
即根据孩子身心发展水平,遵循由易到难逐步提高的原则,与孩子共同确定经过努力能够达到的成长计划,明确阶段性目标,给孩子创造成功的机会。制定目标、实施计划和目标达成后的激励性评价,可以使孩子获得成功的喜悦,强化学习、生活动机,增强孩子的自信心。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目标过难或过易都不利于调动孩子的积极性,甚至产生厌倦或抵触情绪。
第二、行为激励。
实践证明,孩子能够心悦诚服地接受家长并自觉的践行家长的旨意,不是因为家长手中的“权力”或威严,而是因为家长的行为和人格魅力的影响。家长的“权威”只能使孩子“口服”,引起短暂的行为改变。家长良好的行为才能给孩子带来信心和力量,激励孩子,使其义无返顾地向着既定目标前进。家长的良好行为就是一种无声的命令,能有力地激发孩子的积极性。
第三、情感激励。
家长对孩子的尊重与肯定、理解与支持、信任与宽容、关心与体贴等积极情感,有利于引发孩子“内省”与共鸣,产生亲情与友情,受到感染与激励。孩子在家长长期的情感激励下,其学习动机会更加强烈,学习态度会更加严谨,待人处事的能力会更加突出,家庭责任感会更加强烈……并将逐步学会关心,学会尊重,学会用自己正确、健康的心态去体验社会,分辨真善美、假恶丑。
第四、参与激励。
传统的家庭教育以说教式、灌输式为主,家长“苦口婆心”,孩子“我行我素”。其主要原因是忽视了孩子的主体意识、参与意识和责任意识。大多数孩子都有参与家庭、班级、学校甚至社会事务的愿望。因此,我们应采取积极鼓励、正确引导的方式,满足孩子的这一愿望,让孩子在参与中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生活,不断地获得成功的体验,经受挫折的历练,在成功与挫折中不断完善自我。
第五、奖惩激励。
奖惩是一种强化手段,奖励是对人的行为的肯定,是正强化,可直接产生激励作用。惩罚是对人的行为的否定,是负强化,属间接激励。每个人特别是中小学生都有希望得到他人的认可和奖赏的心理。因此,家长应克服奖励少惩罚多、表扬少批评多、精神奖励少物质奖励多的现象。当孩子取得成功哪怕是微小的进步时,家长都应当给予及时的、适度的表扬、奖励;孩子犯错误时,家长要恰当的给予批评、惩罚。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家长应恰当的选择奖励方式,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六、评价激励。
评价是教育的方法,激励是教育的目的。家庭教育实践告诉我们,赏识导致成功,抱怨导致失败。“赏识”属于肯定性的评价,“抱怨”属于否定性的评价。维护自尊和得到他人尊重是人的基本心理需要。因此,在对孩子的各种行为做出评价时,要以肯定性评价为主,以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激励作用;作出否定性评价时,要对事不对人,不要“翻老帐”,把孩子说得一无是处;要明确指出哪里是错的,为什么是错的,应当如何改正,不要对孩子全盘否定;要尊重孩子的人格尊严,不要伤害孩子的自尊心,让孩子时时感受到父母对他的的爱,以充分发挥评价的约束、规范作用。由于当前大多数家长对孩子的要求、期望太高,孩子在家里受批评多、受表扬少,受讽刺多、受鼓励少的现象较为普遍。如,当孩子取得好成绩时:“比你考得好的人多着呢,有啥了不起”;考得不好时,轻则唉声叹气,重则高声训斥,甚至棍棒相加。如此做法,必将严重挫伤孩子的自信心、自尊心。久而久之,导致孩子产生“破罐破摔”的心理及逆反心理,家长就无法与孩子进行沟通,家庭教育就会变得苍白无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