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p2p网贷客服工作总结

李盛

  p2p网贷客服工作总结1

  关于P2P行业监管一直以来是业内人士议论的焦点,随着监管条例出台时间的迫近,监管政策与方向也渐趋明晰。综合近期行业内的有关调查问卷,业内人士期盼的监管政策要点总结如下:

  一、备案登记

  P2P网贷平台除应完成必要的工商登记等手续外,还应当在银监会备案登记;传统金融机构开展P2P业务,也应向银监会备案登记。

  二、准入限制

  P2P平台应该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注册资本金应不低于3000万元,且为实缴。P2P运行后放贷总额应与净资本挂钩,即用资本金构成放贷规模的约束,限制其杠杆规模。

  三、运营团队

  P2P平台开展业务,应有与开展该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P2P平台整个高管团队中必须有2名以上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P2P平台每位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3年以上金融行业、信息技术行业或与所任职位对应的从业经历。

  四、额度、杠杆比例

  鼓励P2P平台利用大数据、网络化经营,降低信贷成本,服务小微企业、个人信贷需求,P2P平台单笔信贷规模应不超过100万元;P2P平台给单个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余额不能超过该平台净资本的一定比例。

  按目前国际业内主流观点和世界银行有关教科书的标准,小额贷款的单笔放贷额度应不高于本国或本地区人均GDP/GNI的2.5倍。如以此标准,我国单笔贷款额不应超过七八万元人民币,500万元已经很难说是小额贷款和普惠金融了。因此我们认为单笔限额可以更低一些,比如100万元。或者放宽小额限制,但对不同额度的贷款,设定不同的信息披露标准。另一个更为可行的办法是参照银行单一客户贷款占比不得超过10%的规定,规定P2P平台给单个企业和个人的信贷余额不能超过该平台净资本的一定额度,比如5%。

  五、技术保障

  P2P平台IT系统、网站管理应满足一定的专业要求,例如:至少有2名核心IT技术人员(Java软件工程师、php软件工程师、web服务器安全管理员);对投融资者注册信息、交易数据和交易信息的电子数据包认证能力,保护投融资者隐私;有数据灾备、应急管理相关设备和措施;其他参考第三方支付IT系统要求的标准。

  六、风控机制

  P2P平台风控体系和风控团队应满足一定的要求,例如:有专门的风控团队,团队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金融机构风控工作经验;有完善的风控体系和具体操作流程;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客户资金和平台资金有完善的隔离措施;有P2P平台破产清算时投融资者资金清退(追缴)的机制安排。

  七、资金托管

  P2P平台应当建立第三方资金托管机制,并设置二级子帐户。

  八、信息披露

  P2P平台应该有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且披露的信息应该经过第三方机构的审计。

  同时,信息披露报告的格式、主要内容、统计口径等也应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具体而言,可以要求P2P平台在网站显要位置披露至少以下风险揭示和信息披露:1、投资项目的用途、交易规则、交易费率等;2、投资项目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畸形标提示等;3、借款人与P2P平台、股东没有利益关联的声明;4、借款人违约、破产等风险发生时的相关责任认定;5、不得承诺收益率,或容易引起误导的高收益率宣传;6、定期发布季度报告、年度报告,披露经第三方审计后的P2P平台财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等信息;7、P2P平台投资人、主要股东、高管人员资质等信息;

  九、征信

  P2P平台公司应该加入央行征信体系;鼓励社会征信机构和P2P平台合作开展征信业务。

  十、去担保化

  P2P不得以自有资金开展担保。鼓励P2P平台加强投资者教育,营造投资者自负盈亏的氛围,逐渐实现去担保化。

  此外,可以考虑借鉴存款保险制度,形成一种制度性的安排,由保险公司出台投资险,P2P平台根据营业额的多寡,缴纳一定的保险费用。

  十一、线上线下

  P2P平台可以设立线下网点,开展形象展示、信贷调查等业务,但P2P平台资金交易必须线上进行,线下网点不得吸收客户资金。P2P平台设立分支机构应在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分局)备案登记。

  十二、行业自律

  P2P行业应成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开展全行业自律管理,例如:对本行业的基本情况、信息进行收集、统计、分析和发布;对P2P平台技术规范、信息披露规范、定期报告模板等,发布行业标准;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意见;引进和推广先进管理技术和方法,为企业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和服务;承办银监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根据大多数被调查者的意见,行业协会可以起到很大作用,但其应该主要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不应该承担监管职责,避免“政出多门”。

  十三、监管主体

  银监会作为P2P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行业政策制定、监管等事宜。地方政府对当地P2P公司的扶持和规范,不能与银监会的政策相冲突。

  p2p网贷客服工作总结2

  根据XXXXX领导小组《关于对全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进行摸底排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区实际情况,XXXXX区于1月13日正式启动我区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摸底排查工作。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结合XX区实际,成立了由市场监督管理局、XXX、公安分局、宣传部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行动小组,并制定了《XXX区关于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进行摸底排查工作方案》。细化和分解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的排查责任,严格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此次工作顺利开展。

  (二)密切配合,明确责任。在XXX的统一指挥下,各成员单位严格按照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开展了一系列的摸底排查行动。目前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汇同投融资中心、公安分局等职能对全区13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了全面排查检查,其中有5家涉嫌非法集资公安已立案查处,1家涉嫌非法集资公安已受理,其余7家涉嫌超范围经营,正在进一步排查过程中。

  (三)清理为主,严厉打击。在排查过程中,对在经营上存在违规经营和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嫌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由市场监督管理局汇同投融资中心对其进行二次检查,有针对性采集线索。根据检查结果和相关条例规定,依法对其进行处理。对确实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公司,根据《山东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相关规定,移交公安机关办理。截止目前,我区已对XXXXXXX有限公司和XXXXXXX有限公司等机构依法进行处理。

  (四)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为配合此次排查行动的有效开展,由宣传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开展非法集资宣传活动,以非法集资危害性以及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等内容为重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同时结合采取张贴公告、发放宣传资料等形式,及时向辖区广大经营户和消费者通报部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集资诈骗、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形式和特点,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切实维护群众自身利益。

  二、存在问题及建议

  由于小贷、担保、民间融资机构、典当、融资租赁、投资(理财)、P2P等各类机构主管部门不一,监管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共享、监管联动机制,同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主管和监管部门缺失,受利益驱动,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引导,潜伏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因此需要监管和法律的及时跟进。

  三、准入和退出机制。

  因此,上级应确定主管部门,加强监管,建立行业标准。为网贷公司设置类似商业银行的风险监管指标,要求保证核心资本,同时限制放大倍数。加强贷款管理的能力和手段。加强借入人资格审核,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借款人出现。同时应充分分析客户的债务承受能力,为其提供适合的贷款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