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由我校正式录取的本科生新生,应当持《清华大学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录取学院、学系(以下简称院系)按要求正式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和学校录取信息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等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两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应当于春季、秋季学期开学前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秋季学期缴纳学费后方能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向所在院系请假,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者请假未获得批准,逾期超过2周未注册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学籍,予以退学处理。
第八条 本科专业学制一般为四年。本科生最长学习年限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两年。因创业等原因休学的,经学校批准,最长学习年限可在此基础上顺延相应的时间。
超过最长学习年限的,不予注册。
第九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提前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提前毕业;不能在正常学制要求时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本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学生提前毕业,应当提前6个月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延长学习时间,应当在正常毕业年份春季学期的第10周之前提出书面申请,由所在院系审查后报教务处批准。学生不得以辅修学位相关事由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二十六条 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学生可以申请休学分阶段完成学业。一学期因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达该学期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当休学。学生本人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后休学,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第二十七条 休学时间以学期为单位,累计休学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年。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经学校批准,休学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年。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休学,学校予以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院系同意后,由教务处备案并发给休学证明。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及时办理休学离校手续。
学期第14周之前办理休学手续的,该学期计入休学时间,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应当办理休学退课。
学期第2周之后办理休学手续的,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
第三十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 休学学生申请复学,应当在拟复学学期开学前向所在院系提交书面复学申请。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应当提交校医院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由院系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三)复学的学生,依其修读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参加学校(包括院系)组织的境外联合培养、交换和访学项目,或者学生参加由个人申请并经院系批准纳入专业培养方案的境外访学,属境外在学,境外学习时间计入学习年限。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在一年级或者二年级时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学生转专业工作,统一安排在春季学期进行。
转专业工作方案由院系具体制定,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学校统一对各院系拟接收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第三十五条 院系对转专业学生转入前所修课程进行认定。
转专业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因转专业需要延长学习时间的,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殊需要,无法继续在学校学习或者不适应学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转学手续应当在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或者转学,在获学校批准前,应当照常参加所在院系学习。
第三十八条 学校每学期对学生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情况、毕业资格和学籍状态进行审查。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学处理:
(一)在学期间考核不合格的必修和限选课程(综合论文训练、已重新学习且考核合格的课程除外)学分累计达到20学分的;
(二)连续两个学期(春季、秋季)每学期所取得学分少于6学分的;
(三)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达到毕业或者结业要求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未经批准连续2周未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或者未经批准连续离校达2周的;
(七)未经批准逾期超过2周未注册的;
(八)在学期间出境,未经批准逾期超过2周未返校报到的。
第四十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必要的合法性审查。
在作出退学处理决定之前,应当按规定程序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学校作出退学处理决定后,退学处理决定书由教务处负责组织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有监护人的送达监护人)。
学生拒绝签收退学处理决定书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以公告方式送达。
对学生作出取消学籍或者取消入学资格的处理,具体程序参照退学处理程序执行。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退学、取消学籍或者取消入学资格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学生申诉处理相关规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退学学生应当在学校批准后2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秋季学期退学的,学校退还学生已缴纳的下一学期学费及有关费用;春季学期退学的,已缴费用不退。
退学学生办理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在校学满一学期的,发给肄业证书。
无故超过学校规定期限2周不办理退学手续的,学校予以注销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第四十四条 退学学生五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院系认定,予以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