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下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兰州工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期限来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信函方式(病假需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向学校招生就业处请假,请假期限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应征入伍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应当由入伍新生本人到入伍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领取并填写《应征入伍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入伍新生本人因故不能前往办理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人持证明材料及受委托人身份证代为办理。入伍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新生报到一周内将《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送达学校招生部门。学校接到入伍高校新生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有关材料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加盖学校公章后,一份学校备案,另一份学生留存。入伍新生在退役后2年内,持《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和学校录取通知书,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内容包括: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学生所在学院应建立学生学籍卡,记载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品德、课程成绩、平时表现、奖惩情况等。
复查不合格者,学校视其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并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处理。
第五条 新生在复查期内,需参加学校组织的身心健康体检。对患有身心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暂不宜在校学习的,学校批准后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回家治疗。学生自保留入学资格批准之日起,应在1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体检符合要求,并经校医务所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需在下一学年新生入校前,持县级以上医院健康证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医务所复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擅自报考其他学校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持本人学生证到所在学院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七条 各学院对已注册的学生应在其学生证上作相应记载。未注册的学生,由学院汇总名单,并查询未注册学生的具体事由,在开学第1周内报教务处、学生处备案。
第八条 学生以录取专业编班,作为组织教学、进行思想教育和开展文体活动的基本单位。
第九条 在校期间,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和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含入学教育、军事训练、社会实践、公益劳动、毕业教育等),自觉遵守校纪校规,按时上课并完成学业。
第十条 教学活动实行考勤制度,学生考勤按照《兰州工业学院学生教学考勤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参加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本人档案。考核合格,获得该门课程相应学分。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按照《兰州工业学院课程考试(考核)工作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三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按照《兰州工业学院关于大学生课外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十五条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教务处认定,可予以承认并记入成绩档案和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按照《兰州工业学院本科生转专业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被学校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1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学生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十八条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学。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学学生需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上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