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转专业规定如下:
(一)符合学校“全校范围调整主修专业”政策的学生,学校另有相关规定。
(二)学生入学后患有某种疾病或有生理缺陷(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除外),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可在学校其他专业学习并完成学业的;学生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及特长,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考核证实,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学生确有特殊困难,本人申请并经学校考核证实,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三)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确需转专业学习的可按规定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再参加学校转专业考核,可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在校学习未满一个学期。
(二)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互转的。
(三)当年的招生章程明确规定不能转专业的。
(四)已有一次转专业经历的。
(五)正在休学或保留学籍的。
(六)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七)身体条件不符合申请转入专业体检标准的。
(八)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不允许转专业情况的。
第三十四条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的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标准学习年限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学生。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
(五)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一)学生在本省内跨校转学的,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所在院(系)及教务处审查、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省教育厅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二)学生跨省转学的,由本人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三)跨境转学,按国家留学相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