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科专业确认
按学科大类招生的院系进行学科内的专业确认,由相关学院组织进行,结果报送教务处进行学籍异动处理。
第三十六条 全校性专业选择
学生在入学第一学年结束时可在全校范围内重新选择专业。学校在春季学期公布各专业的接收计划(遴选标准和具体要求由接收院系制订)。学生按个人兴趣进行申请,接收院系根据学生学习兴趣、参照入学一年的成绩综合考虑,遴选录取。
第三十七条 中期分流
学生在二年级可以参加由学校统一组织的部分学科专业的中期分流。春季学期,适合中期分流培养的学科专业申报中期分流计划,由教务处向学生统一公布,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兴趣进行申请,由中期分流接收院系遴选录取。
二年级学生可以在全校范围内申请转院系或修读专业,三年级学生可以在其修读院系内申请转修读专业,四年级学生可以申请调整专业方向。春季学期转院系(专业)的申请时间为第14~16教学周,秋季学期的申请时间为第16~18教学周。获准转专业的学生于下一学期进入新专业学习。
第三十九条 学生申请转院系未被录取时,可以在学业指导中心专家指导下,申请在学籍单位不变的情况下将修读专业调整为拟转专业,并且按照该专业的培养要求修读课程。毕业资格审核时若达到拟转专业的毕业标准,即可获得该专业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条 调整专业的学生在进行毕业资格审定时,按学生最终所修专业的培养计划要求执行。经批准缓修的课程,在调整专业后不再要求的,可以不再修读。
(一)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其中患病学生需提供正规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特别需要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2.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5.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三)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应当出具证明,由安徽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四)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学生转学处理审批表》说明理由,学校审核并提出意见。经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初步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校长工作会研究决定是否转入。
(五)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须根据安徽省教育厅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相应手续。
转入省内院校的,填写《普通高等学校转学(省内)学生备案表》一式四份,我校和拟转入学校签署同意意见后,两校分别留存一份,转入学校在规定时间内向安徽省教育厅备案一份,另有一份供学生迁转户口备用。
跨省转学的,填写《普通高等学校转学(省外)学生备案表》一式五份,我校和拟转入学校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安徽省教育厅,由安徽省教育厅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两校分别留存一份,安徽省教育厅、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留一份备案,另有一份供学生迁转户口备用。
(六)外校本科生申请转入我校学习,应严格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我校同意,并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我校培养要求,公示五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经分管校领导报校长工作会研究决定,可以转入。外校学生拟转入我校学习的转学程序和手续比照转出办理,在办完转学手续3个月内我校须向安徽省教育厅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