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按照国家、省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按通知书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以书面形式并附相关证明或打电话的方式,向学院招生或学籍管理部门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院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因以下情形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的,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一)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后,可向学院申请办理入学手续;
(二)应征入伍的新生,入学资格保留按大学生入伍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的新生,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学院审核同意后申请办理入学资格保留的相关手续。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院申请入学,经学院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时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者的学籍入学后随就学年级,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或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在学生工作处的指导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各系组织本系辅导员开展。辅导员复查结束后,各系汇总、核实本系复查情况后统一报学生工作处审核、处理。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院要求办理注册手续并在学生证加盖注册印章。不能如期注册的,必须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注册前一次缴清,各系凭学生缴费单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复学学生,均按复学后所在班的收费标准缴费。无故未缴费用逾期两周的不予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院教学按学分制管理机制,实行弹性学习年限,超过最长学习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学院允许学习成绩优异、提前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德智体综合测评优良的学生提前毕业;允许学生因在标准学制时间内未修满规定学分,推迟毕业时间。
学生最短学习年限为2年,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参军入伍及创业学生除外),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时间。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年应修学分数按学院各专业教学计划执行,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课程均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学分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考试、考查课程根据各专业教学计划确定。考核按照《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成绩考核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执行。
第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成绩汇入学生综合测评成绩,应用于学生毕业鉴定;学生体育成绩评定突出过程管理,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平均学分绩点在3.5以上且学有余力的学生,在主修一个专业的同时,经本人申请、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可辅修第二专业的课程。
第十八条 平均学分绩点在2.5以上且无补考记录的学生,可在选修完本专业要求课程后,选修其他专业的课程,选修课程每学期不超过4学分。
第十九条 参加学院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以及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的学分,经学院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 学院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为创新创业学生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按《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第二十一条 必修课或限选课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必修课补考仍不合格者必须重修,限选课补考仍不合格者可重修或重选。任选课不安排补考,正考不合格者可重选重修。课程补考成绩合格后,课程成绩按补考实际成绩记入成绩单,并注明“补考”字样,记录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以“作弊”或“替考”等字样,课程需重修,并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学院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学院对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按《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考勤管理办法》规定请假并获得批准。未请假或未经批准按旷课处理,并根据《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条例》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学院重视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存在毕业论文剽窃或毕业设计盗用他人成果等违背学术诚信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延缓毕业或取消毕业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申请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有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无法在原专业继续学习;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的变化,经学生本人申请可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
(五)学院或系因学科和事业发展需要,欲调整或取消本专业者。
学生转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工作处审核,符合转专业规定的,经转出、转入系及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由院长批准方可转换专业,从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始到转入专业学习,进入二年级后不允许转换专业。
学生转专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纯理科专业文科学生不能转入,文理兼收专业文理科学生都可转入;
(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优先考虑;
(三)无正当理由者不得转换专业;
(四)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院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换专业;
(五)学生在校期间只能在第一学年申请转一次专业;
(六)被批准转换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能申请转回或再次转入其他专业;
(七)根据第一学期学生开课情况,转专业后需补修课程超过三门者中,原则上不能申请转换专业;
(八)高职贯通培养转段学生原则上不能转换专业;
(九)符合学院关于转专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学院学习或者不适应学院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转学,经转出、转入两校同意,按甘肃省教育厅相关规定执行:
(一)在省内转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学籍主管部门向拟转入学校提供相关证明,转入学校审核同意后,报甘肃省教育厅批准;学生因学院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院出具证明,由省教育厅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二)跨省转学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学籍主管部门向拟转入学校提供相关证明,转出地、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审批,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二十七条 转学、转专业后,按照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学分互认按照《甘肃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学生成绩考核和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免修相关要求执行。如转入专业要求的课程未修读,则必须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