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财经学院新生转专业要求和时间(政策说明)

马振华

一、重庆财经职业学院学生转专业工作流程

二、重庆财经职业学院转专业审批表

三、重庆财经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发展对人才需求的变化,体现“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的机会,满足学生学习兴趣和专业需求,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重庆财经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三条  本项工作的基本指导思想:宏观控制、自愿申请、双向选择、公平考核、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对转专业工作的方案、程序、结果等,应及时向学生与社会公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规范的原则。所有教师、工作人员及学生都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与程序,并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学校成立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教学校领导、教务处、各二级学院负责人组成,负责规划、指导和监督转专业工作,办公室设在教务处。

第六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转专业工作小组,由学院负责人、教研室和相关管理人员组成,负责转专业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四章  转专业的条件

第七条  达到以下条件的学生,可申请转专业:

(一)具备全日制本科学籍的一年级在校学生;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思想品德优良,在校期间未受到过任何纪律处分;

(三)在校期间除全校性选修课之外的所有必修课程成绩及格(含补考或重修及格);

(四)对拟转入专业有浓厚兴趣,有特长或能力在新专业继续进行学习;

(五)身心健康,且符合转入专业对身体条件的要求。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就读未满一学期,或未正常履行注册手续的;

(二)正在休学或应作休学、留降级、退学处理的;

(三)申请跨年级转专业的;

(四)转学入学校就读的;

(五)有无故拖欠学费等行为的;

(六)国家相关规定不能转专业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  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转专业工作在每学年的第2学期进行。各二级学院根据当时社会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的实际需求,结合本学院相关专业的建设情况、教学资源、师资储备等因素,科学严谨的制定详细的专业录取方案。录取方案应包括录取的人数计划、录取的具体条件、考核方式、综合排名的原则等内容。

考核可分为笔试和面试等环节,着重对学生所具备的专业学习能力、潜力等方面进行考察,并结合学生已修过的与专业结合紧密的课程成绩,对学生进行综合排名,择优录取。

转专业录取方案经学校审核通过后,于大一第2学期期初向学生公布。

第十条  在公布专业录取方案后,各二级学院应通过宣传栏、学院网站、专场讲座等方式,广泛的向学生进行专业的宣传教育,让学生对专业的基本情况、行业的现状与发展趋势、近年来的就业形势等相关信息有较为充分的了解。

第十一条  第2学期期中,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专业志愿填报,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每名学生只能填报1个专业志愿。

第十二条  各二级学院按专业录取方案规定的方式和流程,组织对填报志愿的学生进行专业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确定综合排名后按顺序进行录取。

原则上,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优先进行录取或将以下条件作为综合排名的加分项,具体加分标准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一)经认定,有创新创业相关经历的;

(二)发表与专业相关的论文、出版专著或有其他科研成果的;

(三)相关专业竞赛获奖的;

(四)与专业相关的发明创造获奖或获得专利的;

(五)符合国家或学校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十三条  录取结束后,录取结果提交至校长办公会进行审议,最终录取名单在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六章  转专业学生的管理

第十四条  被录取的学生,从下一个学期开始在新专业就读,其学籍调整至新专业,学生归属新专业所在二级学院管理。学生在新专业就读后,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申请返回原专业就读。

第十五条  学生被录取后,当学期仍应继续在原专业完成课程学习并参加期末考试,其间若有考试作弊或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将被取消转专业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的教学计划、毕业及学位授予条件等,均按新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执行。新专业开设的必修课程,学生未修读过的须进行补修;原专业已修读合格但未在新专业开设的课程,可申请冲抵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后按新专业的标准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应充分重视转专业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认真做好此项工作。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相冲突,以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  原《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转专业管理规定》(重工商大融[2020]45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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