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农业大学章程》正式发布

秦风学

《青岛农业大学章程》2015正式发布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青岛农业大学2008年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青岛农业大学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 青岛农业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青岛农业大学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全称:青岛农业大学 学校代码:10435

  第五条 学校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 邮编:266109

  第六条 办学性质:国有公办普通高等本科院校(隶属山东省教育厅)

  第七条 招生范围:全国28个省(市、区)(详见计划表)。

  第八条 招生批次及类别:艺术本科一批,文史、理工本科二批和专科一批,中外合作办学专科一批。

  第九条 基本情况:

  1、办学历史:青岛农业大学始建于1951年,历经莱阳农业学校、莱阳农学院、莱阳农业大学、恢复莱阳农学院等变迁。2000年开始创建青岛校区,办学主体移至青岛,2007年3月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青岛农业大学”。

  2、办学条件:学校占地面积3423.5亩,校舍建筑面积85万平方米,校内教学仪器设备值1.4亿元,图书馆纸质藏书161万册,电子图书91万册。

  3、师资队伍:学校现有专任教师1165人,具有正高级职称的166人,副高级职称的404人,博士学位的239人,硕士学位的613人。有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20人,全国优秀教师5人,山东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8人,山东省教学名师4人,博士生导师21人。

  4、学科情况:学校现有学科涵盖农学、工学、理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等六大学科,现举办53个本科专业,4个一级学科硕士点,31个二级学科硕士点。拥有5个省级重点学科,4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泰山学者”岗位,2个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3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2个研究所。

  5、培养目标:培养适应现代社会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基础扎实、知识面广、综合素质高、适应性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的高素质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生工作,集体研究决定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青岛农业大学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 信息发布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将及时通过校园网等规定途径公布并按时报送到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专业具体招生计划及录取结果以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报考要求

  第十五条 部分专业按大类报考:考生填报学校按大类招生的专业志愿时,应将大类包含的所有专业作为一个专业,只填写被指定为大类名称的专业及其代码,录取专业也按大类名称确定。按大类专业录取的新生,第一学年统一学习所在大类的基础课程,学年末学校根据学生学年考核成绩、个人志愿和专业计划在大类内确定具体专业。

  第十六条 签订协议:填报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外包方向)和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须在填报志愿前与学校联系咨询签订协议,不签协议不予录取。

  第六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文史和理工类:在投档考生中,按专业志愿顺序择优录取。当考生所报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不服从调剂,作退档处理;若服从调剂,可尽量安排到与考生志愿相近且有空余计划的专业。对保留“农业院校降分录取”政策的省份,我校不予执行。对填报外语专业的考生实行英语限分政策,具体分数根据投档情况确定;其他专业语种不限。对填报信息与计算科学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大类专业的考生实行数学限分政策,具体分数根据投档情况确定。各专业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 美术类:在投档考生中,根据专业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考生在专业考试中所填报的专业志愿择优录取。

  第二十条 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在英语成绩不低于60分的投档考生中按专业成绩占30%,文化成绩占70%统计总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资格审查:考生在录取时及入学后均要按省教育厅规定进行多方面的资格审查。凡被检查出有不符合录取规定的疾病,以及存在舞弊行为的,均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体检标准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价局审批的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等费用。

  第二十三条 退学学费规定:执行鲁政办发[2000]68号文件规定:学习不足一学期的按一学期收取学费和住宿费,满一学期不足一学年的按一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第八章 奖助措施

  第二十四条 奖学金:

  1、综合奖学金:品学兼优的学生可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毕业生服务西部奖学金及各类社会奖学金、助学金等,最高奖励金额每年可逾万元。此外,未受纪律处分的农科类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还可享受每月35元的专业奖学金。

  2、新生奖学金:凡被学校录取的普通文史和理工类第一志愿优秀本科生,入学经复查合格后,山东省考生成绩超过当地军检线50分的奖励5000元,超过80分的奖励10000元,其它省(市、区)按上述规定奖励前两名考生。

  第二十五条 困难学生资助:学校主要通过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奖、助学金、困难补助、党支部扶持以及社会助学等形式帮扶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第九章 学历证书

  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学生毕业,成绩合格颁发青岛农业大学具印的普通高等教育本、专科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章 青岛农业大学招生办公室咨询联系方式

  1、电话:0532-86080517、86080055

  2、Email:zsb@qau.edu.cn

  3、招生信息网:http://zsw.lnxgb.com

  4、校园网:http://www.qau.edu.cn

  5、通讯地址:青岛市城阳区长城路700号,邮编:266109

  第十一章 其它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代理普通高考招生。对以青岛农业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活动的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或与上级政策相悖之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