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章程

莉落

  石河子大学章程

  序 言

  石河子大学历史渊源可追溯至1949年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野战军创建的第一兵团卫生学校。1996年经教育部批准,隶属农业部的原石河子医学院、石河子农学院、兵团师范专科学校、兵团经济专科学校合并组建石河子大学,所属划归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学校2000年被中央确定为西部重点建设高校;2004年被确定为兵团和教育部共建高校;2008年进入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2012年入选国家“中西部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工程”重点建设高校行列。

  石河子大学秉承“明德正行、博学多能”的校训和“团结、务实、求真、创新”的校风,坚持“立足兵团、服务新疆、面向全国、辐射中亚、放眼世界”的办学定位,坚持以兵团精神育人,为屯垦戍边服务,坚持以“农医工管”应用学科为主的办学优势,努力将学校建成国际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石河子大学,英文译名为ShiheziUniversity(缩写为SHZU)。学校法定注册地址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北四路221号,设有石河子和五家渠两个校区。学校可视发展需要,依法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三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

  第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石河子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法治教,依法治校。

  第五条学校坚持*办学方向,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实行开放办学。

  第六条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是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实际,适当开展其他类型教育,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七条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依法颁发学业证书;依据国家学位管理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第八条学校设置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和相关专业。

  第二章 治理结构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是国家举办、兵团主管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以及变更名称等重要事项须经举办者和兵团批准。

  第十条 举办者具有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办学水平及教育教学质量的权利;有为学校提供稳定的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的义务。

  第十一条 兵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核准学校章程,任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监督学校执行国家法律、法规。

  (二)根据国家战略需求、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指导学校的发展规划制定工作。

  (三)支持学校依法独立办学,保障办学自主权、合法权益不受非法干预,维护学校良好的办学环境和秩序。

  (四)为学校发展与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和制度支持,对开展办学活动的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等实行优惠政策。

  (五)将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兵团城乡建设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有以下办学自主权:

  (一)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办学活动。

  (二)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布局结构,制订招生方案,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四)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确定教学、科研、行政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六)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管理人员的职员职级,确定学校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

  (七)开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机构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八)管理和使用国家和主管部门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按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的委员会。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根据“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建立完善的领导班子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和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第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石河子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专门监督机关,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和学校党委相同。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在校内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学校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

  第二十一条 校务委员会是保障学校依法科学决策的重要咨议组织形式。校务委员会主任由学校党委书记担任,委员由部分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负责人、在职专家教授和离退休教职工代表及学生代表等组成。

  校务委员会主要负责咨议关系学校全局的发展规划、办学定位、重大改革方案和举措,以及经费预算和决算报告;对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校园基本建设等重大事项,提出参考意见和建议。

  第二节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并依据国家有关法令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学术委员会委员、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的产生程序、任期、权利和义务、退出和增补机制,以及会议制度和议事决策规则等遵照学术委员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相关事务的审议、评定和咨询以及学术纠纷裁定处理等职权:

  (一)审议学科和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调整学科专业。

  (三)审议学术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审议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导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六)审议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七)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八)审议学术评价和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九)审议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十)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研成果奖。

  (十一)评定学校高层次人才人选,授予或聘用客座教授等名誉学衔,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十二)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三)负责组织调查认定有关学术不端行为、学术纠纷等事项;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和待遇。

  (十四)对学校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提出咨询意见。

  (十五)对学校预算和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学科专业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经费的分配及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六)对学校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提出咨询意见。

  (十七)对学校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以及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十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评定和咨询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对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做出说明、重新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学校充分保障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就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指导、学位评定、师资队伍建设、科学技术、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在院(系)和学部或独立建制的其他教学、科研机构设置学术分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根据学术委员会授权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负责;各分委员会在学术委员会指导下依据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法自主确定或变更教学、科学、行政管理等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并根据发展和改革需要合理调整上述机构的职能。

  第三十条 学校举办、投资或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教学、科研、医疗、生产等机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三节 民主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活动并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点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等情况报告,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年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程序,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不同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是学生群众组织,在党委领导、共青团指导下开展活动,是完善学校民主管理和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力量,在引导学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方面发挥主体作用。学校支持学生组织依法依规自主开展活动。

  学校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规定并报学校党委批准,每两年召开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

  (三)制定及修订组织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履行工作职责。

  学校建立校、院两级工会组织。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是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领导下的先进青年群众组织,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围绕学校党政中心工作,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服务青年师生成长成才、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学校支持共青团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十五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其他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依法按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充分保障各民主党派、其他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成员、无党派人士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六条 学校实施校、院(独立建制教学、科研机构)两级管理。根据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和独立建制教学、科研机构,并依据学校的具体发展情况,进行增设、变更、合并或撤消学院以及独立建制教学、科研机构。

  第三十七条 学院作为学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设置学院内部机构,决定其内部人员的聘期工作任务与考核管理,负责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

  (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积极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和其他资金。

  (四)组织开展学科专业建设、教学改革、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活动,提高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社会服务能力。

  (五)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院党委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决定贯彻执行;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三十九条 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党政联席会议成员由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党委副书记和党政办主任等组成,研究决定学院的学科专业、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重要事项。

  第四十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第一责任人,在学校领导下,全面负责学院的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师资队伍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定期向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院教职员工依法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对学院管理进行民主监督和评议。学院建立和完善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的独立建制系(部)、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或基地)等其他教学、科研机构,享有与学院同等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应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工作职责和需要,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学习、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发展建设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二)勤奋工作,爱岗敬业。

  (三)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为人师表,恪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声誉及学校合法权益。

  (六)学校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活动的主体,应积极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学校为上述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对教师、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聘。

  第四十八条 学校对在岗在编教职员工统一实行聘用合同和岗位管理,新进人员实行公开招聘。

  第四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员工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规定的教职员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逐步提高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员工学习档案制度,构建完整的学习培训体系,为教职员工提升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二条 学校保障和支持教职员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学 生

  第五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并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五十四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合理使用学校提供的各类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知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荣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六条 学生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结业与肄业、退学及毕业等学籍管理事项,遵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的学籍管理条款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依法依规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以及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或学生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和救济机制,设立由相关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和学生代表等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第六章 投入与保障

  第六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以中央财政拨款为主。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财务运行原则,坚持勤俭办学。

  学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十三条 学校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保障体系,深化后勤管理体制改革,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并完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信息化网络、图书情报和档案等公共服务保障体系,满足提高办学水平的需求。

  第六十六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七章 外部关系

  第六十七条 学校积极开展与政府部门、行业组织、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际组织机构等的合作,争取社会广泛的支持,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六十八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联合政府、行业、企事业单位、国际组织机构和著名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依法组成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

  学校理事会依据《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及理事会章程组建并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届别、行业、地域特点的校友分会或校友联络处。

  学校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校友会章程开展活动。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和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或设志纪念。

  第七十条 学校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教育发展基金会是学校依法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组织,是学校接受社会组织和社会人士捐赠的主体。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从事相关活动,致力于加强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与合作,积极筹措资金,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七十一条 学校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建立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和各项工作制度。学校公开信息前,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学校校长办公室为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依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负责学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编制学校上一年度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按时报送主管部门。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社会监督和评价体系,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评价。

  第七十三条 学校发挥国家向西开放的区位优势和自身办学特色,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风为“团结、务实、求真、创新”。

  第七十五条 学校校训为“明德正行、博学多能”。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双圆套圆形徽标。内圆为绿色,中间是白色草书“天山”图案;外圆为白色,上半部是江泽民题写的橙红色校名,下半部是英文书写的绿色校名。

  学校徽章为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员工为红底黄字,学生为白底红字。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旗面为国旗红标准色,寓意学校建校时间与新中国成立同步;校旗旗面中间印有规定字体的黄色中文校名。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歌是《母校,我永远的家园》。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庆日为9月10日。

  第八十条 学校网址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或党委常委会审定通过,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报兵团核准后,报教育部备案。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学校各级各类组织机构、教职员工和学生等,均负有维护本章程尊严、保证本章程实施的职责。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核准生效之后,校内其他规章制度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学校党委对本章程的书面解释,与本章程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