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张东东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众组织,本会在学校党委和研究生部党总支领导下,在校团委及研究生部分团委的指导下,依靠全体研究生开展工作。

  博学、求实,促进自身的全面发展,锐意进取,不断开拓,为祖国做贡献是本会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积极投身*建设,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为本会的行为准则。

  第二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协助学校有关部门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成各项教学和科研任务,促进研究生的学术研究与交流;面向社会,积极组织研究生参与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各种有益于思想、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健康向上的丰富多彩的'活动;倡导“格高志远、学贯中外”的校风,坚持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在校园的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表率;收集并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研究生的意见和建议,配合学校有关部门做好研究生学习、生活、文体等方面的工作;加强与兄弟院校研究生会等社会各界的联系与交往。

  第三条 本会一切权利属于全体会员。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研究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休会期间,由研究生会行使权力。

  第四条 民主集中制是本会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在上海外国语大学注册的全日制研究生,承认本章程,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有参加本会活动和享受本会权益的权利;

  (三)对本会领导机构的组成及其工作,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有向研究生代表大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维护国家宪法,遵守国家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服从党、团组织的领导;

  (二)遵守校纪、校规,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的利益和声誉;

  (三)明确正确的学习目标,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专业知识,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做到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把自己培养成为*建设的专门人才;

  (四)积极参加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支持本会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本会干部的任职条件:

  (一)思想进步,成绩优良,具有一定的组织才能和沟通协调能力,乐于为同学服务,群众基础好;

  (二)受到警告及警告以上处分的会员不能担任本会干部。

  第三章 研究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校研究生代表大会是研究生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进行换届选举。特殊情况下,经研究生会讨论通过,报校团委批准,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应有四分之一以上研究生出席才能举行。

  第十二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决议采用表决制。获简单多数为通过,在通过的基础上,票数多的当选。

  第十三条 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听取和审议上届研究生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大会提案,听取有关部门对提案的说明答复;

  (三)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四)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新一届研究生会。

  第四章 研究生会

  第十四条 研究生会是本会的常设议事机构和常务执行机构,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组成,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研究生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秘书长一名,各部部长一名,副部长若干名,办公室主任一名。

  研究生会成员由研究生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研究生会的职责和权限:

  (一)在研究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定期召开会议,全面负责研究生会的各项工作,检查和监督各部门的工作,反馈同学对研究生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研究生会章程的起草和修改,筹备召开研究生全体大会或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研究生会实行集体负责制。主席全面负责主持研究生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协调各部的工作。

  主席因故离职后,由研究生会协商产生新的主席,所缺研究生会成员,由研究生会提名,经研究生部党总支同意,即可增补。

  第十八条 主席有向研究生会提出辞职的权利,辞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上报研究生部党总支同意。副主席、秘书长、各部部长有向研究生会提出辞职的权利,辞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主席批准,向研究生部党总支报告并通报全体研究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2012年9月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