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4.1.6动火作业安全要求
4.1.6.1 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
4.1.6.1.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高处作业、进入受限空间等动火作业,还应执行有关安全的规定。
4.1.6.1.2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管理。
4.1.6.1.3凡盛有或盛过化学危险品的容器、设备等生产、储存装置,必须在动火作业前进行清洗置换,经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6.1.4凡在处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容器等生产设施上动火作业时,必须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4.1.6.1.5高空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4.1.6.1.6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必须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定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分析,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4.1.6.1.7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1.6.1.8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1.6.1.9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气焊工具,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4.1.6.1.10使用气焊割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小于5米,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均不小于10米,并不准在烈日下曝晒。
4.1.6.1.11凡在有可燃物或难燃物构件的凉水塔、脱气塔、水洗塔等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必须采取防火隔绝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
4.1.6.1.12动火作业完毕,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1.6.2特殊危险动火作业的安全要求
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在符合4.1.6.1条规定的同时,还须符合以下规定。
4.1.6.2.1在下列情况下不准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
4.1.6.2.1.1生产不稳定。
4.1.6.2.1.2设备、管道等腐蚀严重。
4.1.6.3带压不置换动火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4.1.6.3.1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气体的设备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补焊,必须慎重。非特殊情况,不宜采用。采用时,必须采取严密可靠的安全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并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但在一般情况下,应尽可能用粘结剂贴补等不动火方法或停车处理。
生产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禁止脱岗,禁止与生产无关的一切活动。
第二条认真执行岗位安全操作细则,防止刀伤、碰伤、棒伤、砸伤、烫伤、踩膜跌倒及身体被卷入转动设备等人身事故和设备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开机前,必须全面检查设备有无异常,对转动设备,应确认无卡死现象、安全保护设施完好、无缺相漏电等相关条件,并确认无人在设备作业,方能启动运转。启动后如发现异常,应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反映,在紧急情况下,应按有关规程采取果断措施或立即停车。
第四条严格遵守特种设备管理制度,禁止无证操作。正确使用特种设备,开机时必须注意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挂上故障牌。吊机操作者作业时要避开重物,禁止乱摔、乱碰斜吊重物等野蛮操作。
第五条不准超高、超重装运钢材原料,不准超高准放物料,防止倾斜倒塌伤人。
第六条按章作业,有权拒绝上级或其他部门的违章指令,并可在向直接上级报告无效后越级向上反映。
第七条搞好岗位安全文明生产,认真贯彻“十字操作法”,发现隐患(特别对因泄漏而易引起火灾的危险部位)应及时处理及上报。及时清理杂物、油污及物料,切实做到安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
第八条签发检修工单、设备试运转等应严格执行有关规程、制度,做好用火点的监控工作。
员工通用安全操作规程
2.3.1 进入作业场所必须做好班前准备工作,对工作场地进行安全检查。并按规定穿戴好符合工种作业需要的劳动保护用品,扣紧衣裤和袖口,留有长发的员工应将头发塞入工作帽或发网内;
2.3.2 生产作业时不得系领带、围巾和佩带外挂式首饰及挂件,不准赤膊、赤脚或穿拖鞋、高跟鞋上岗;
2.3.3 易燃易爆作业场所严禁烟火,不得穿着容易产生静电的衣物和掌有铁钉的皮鞋进入消防安全警示标志区域;
2.3.4 正确检查和使用公用劳动保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使用完毕后应按规定送交指定人员检查、维护,并统一存放。
2.4 上岗作业前应当检查设备、工作环境、工作岗位和工具的安全状况,发现故障或隐患必须立即排除或报告,确认安全后再行操作。
2.5 生产作业人员应当坚守岗位,不得擅自将本岗位作业任务私自移交他人完成。需要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作业面共同作业的,应当确定交叉作业的主、从关系和先后顺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主持作业的人员负责协调指挥,其他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安排。
2.6 严禁酒后上班,疲劳操作,工作场所不得吸烟、饮食、闲谈或嘻戏打闹,其他作业人员必须听从安排。
2.7 设备使用和维护按相关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执行。
2.8 车间通行与装卸运输安全规定:
2.8.1 各类人员须在人行通道行走,并听从现场安全人员指挥,服从警示标志指令,严禁冒险穿行或通行;
2.8.2 起重作业现场须服从指挥人员安排,严禁攀登护栏或吊物,不得在吊臂下站立、停留或通行;
2.8.3 厂内机动车不准违规载人,严禁攀爬正在行驶的机动车辆,不得从行驶的机动车上抛卸或抛装物品;
2.8.4 车间内不得驾驶摩托车或骑乘自行车等到代步工具。
2.9 从事危险作业必须按照公司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执行,经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操作;
2.10 从业人员必须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2.10.1 遵守各类生产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劳动纪律,服从现场安全管理指令;
2.10.2 进入车辆维修作业专责、原材料库房、易燃易爆物品运输、贮存、使用场所及有专门管理规定的区域,不得吸烟动火,禁止擅自运用设备设施和工具。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生产作业区域和物资贮存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