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安全工作规程有哪些

刘莉莉

新版电力安全工作规程

8月1日起,经修编形成的《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线路部分)(以下简称新《安规》)正式执行。

2005年修订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电力线路部分)经过近4年实践,执行情况良好。但随着电网生产技术快速发展,特别是跨区±500千伏直流输电工程、750千伏交流输电工程、1000千伏特高压交流试验示范工程投入运行,其内容已不能满足电力安全工作实际需要。因此,公司自2008年年初着手修编新《安规》,近日由英大传媒集团中国电力(1.74,-0.01,-0.57%)出版社出版发行。

贯彻国家电网规范化、标准化管理要求,保持有关术语及称谓的一致性,本次修编将规程名称由原“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改为“变电部分”,“电力线路部分”改为“线路部分”(2008年发布的发电厂《安规》,将名称由原“热力和机械部分”改称为“火电厂动力部分”、“水电厂动力部分”)。

据悉,此次《安规》修编遵循了保持连续性、体现适时性、注重实用性、坚持全面性、注重简明性、称谓一致性的基本原则,充分考虑新技术、新设备大量投入带来的.新要求,重点增加了1000千伏交流部分、750千伏交流部分及±500千伏、±800千伏直流部分相关内容。

为便于员工学习和使用,本次修编精简了安规火电厂动力部分、水电厂动力部分中涉及变电、线路工作的通用安全要求,补充到新《安规》中,包括一般安全规定、高处作业、起重运输、动火工作等;针对原来的难点进行重点修改、完善及详述。

下一阶段,国家电网将组织进行新《安规》的释义编写工作,适应公司和电网发展形势,结合工作实际及各单位意见建议,组织编写《安规》(配电部分),进一步完善现场安全工作规程,形成规范完整的国家电网公司《安规》制度体系。

国家电网要求系统各单位增强执行新《安规》的严肃性,确保各项措施和要求落实到位,做好新《安规》培训宣贯工作,尽快普及到基层单位及生产一线。国家电网将组织开展新《安规》的宣贯培训和调考,对各单位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电力生产安全工作规程

1.任务来源本标准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06年下达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国标制定计划(20067274-Q-524)编制。由全国高压电气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考虑到其适用范围不仅只局限于电力行业,因此将标准名称改为《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2、编制过程

接到国家标准委下达的标准制定任务后,标委会秘书处开展了准备工作,包括确定编写原则和适用范围;到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发电公司等单位开展调研。

在制定工作过程中,适逢750kV输变电工程投运和特高压交直流工程启动、建设并投运。为了将750kV、特高压交直流工程的安全技术以及近年来的新设备、新技术纳入到本标准之中,体现当前的电力安全管理水平,相关电力企业结合特高压工程的建设进行了科研、试验、理论计算等专项工作。经过几年的建设、运行的经验积累,到2009年底,

750kV、特高压交、直流的相关安全要求,包括安全距离、作业工具绝缘长度等已形成相关技术文件,体现适应目前形势下电力安全管理水平的条文也经过了实践和验证。具备了国家标准制定的基矗

2010年3月,标委会正式启动了国标制定工作。

2010年5月,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管理中心在北京组织召开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安规》)编制工作会议。会议成立了标准编制工作组,由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组成。会议明确了标准的编制原则、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

2010年6月,标委会在上海组织召开工作组第二次会议,会议主要讨论了《安规》(初稿)第一稿的起草思路及条款主要内容,对框架层面的意见达成一致。

2010年6月至7月,工作组内部对《安规》(初稿)第二稿进行了反复地意见征求和反溃并形成了《安规》(初稿)第三稿、第四稿。

2010年7月标委会在云南组织召开了工作组第三次会议,对《安规》(初稿)第四稿进行了逐条讨论,初步形成了安规征求意见稿。

2010年8月初,标委会在浙江组织召开了第四次工作会议,对《安规》(征求意见稿)的格式和文字进行了进一步的修改和完善。会后,工作组向标委会提交了《安规》(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

2010年8月,标委会和中电联分别向标委会委员、电力企业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3、标准起草单位及人员

标准起草单位: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适用范围

(一)标准编制原则

国标《安规》的编写,是在原能源部颁发的DL409-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总结实践经验并结合近年来电力工业装备的进步、电力经营和用电现状、电力技术发展、安全状况以及电力体制改革的实际编制。工作组经过反复研究和讨论,确定了如下编写原则:

1.应结合目前电力行业的发展现状和管理模式,充分吸收电力工业的技术发展成果,体现技术和管理的进步。

2.由于涉及具体操作的安全要求,技术规定应具体,可操作性强。

3.管理要求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突出共性,有较强的通用性和指导性。

4.编写格式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T1.1-2009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从事电力生产单位和电气工作人员在电力工作场所中的基本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66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发电企业单位的所有电力工作场所,具有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的输、变(配)电力企业单位的所有电力工作场所,具有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设施用电单位的电力工作场所。其他电力企业单位和用电单位的电力工作场所也可参考使用。

三.标准主要编写内容

本标准共设12章,合计290条,设有10个附录。主要编写内容说明如下:

前言【说明】明确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及标准的提出、归口、起草单位。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引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本章重要内容说明:

电压等级(原为:250V)

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以上者;

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在1000V及以下者。

【说明】根据GB/T2900.50-2008电工术语发电、输电及配电通用术语的规定对低压的定义作了修改,用于配电的交流电力系统中1000V及其以下的电压等级为低压,超过低压的电压等级为高压,

4、总则(本章6条)

本章主要内容:

4.1作业现场的基本条件(生产条件、安全设施、安全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以及各类作业人员应被告知其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

4.2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健康状况、必要的电气知识、业务技能、安全生产知识。)

4.3其他要求(明确各类作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等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明确各单位可根据现场情况制定本规程实施细则和补充条款、在安全工器具使用前应确认合格。)

本章重要内容说明:

4.3.3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发电厂和变电站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

【说明】明确了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内工作参照本规程变电站和发电厂电气部分的有关规定执行。开闭所、高压配电站(所)是由母线、开关柜或由母线、开关柜、变压器组形式组合的配电装置。

5 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

(本规程30条)

本章主要内容:

5.1现场勘察制度(明确了应进行现场勘察的工作和现场勘察过程的要求)

5.2工作票制度(1、明确在在电气线路上的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形式有4种,并明确填用工作票的内容及填用抢修单的条件和要求;与变电不同的是还明确另一种许可工作方式:口头或电话命令。2、工作票的填写与签发的要求。3、明确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4、工作票的使用规定。5、工作票的有效期与延期规定。6、工作票所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安全责任)。

5.3工作许可制度(1、工作许可人的工作内容和许可要求。2、配合停电的线路许可要求)

5.4工作监护制度(明确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的监护内容和职责以及工作负责人、专责监护人变更的要求)。

5.5工作间断制度(工作间断的安全要求)。

5.6工作终结和恢复送电制度(1、完工后的工作内容及安全要求。2、工作终结后的`报告方法和内容。3、明确已终结的工作票、事故应急抢修单应保存1年)。

本章重要内容说明:

1、5.1现场勘察制度。

【说明】根据线路作业特点、现场工作经验和事故多发教训,现场勘察制度在线路作业上是必需的,故增加了现场勘察制度。进行电力线路作业,工作票签发人或工作负责人认为有必要现场勘察的作业,施工、检修单位均应根据工作任务组织现场勘察,并明确了现场勘察的范围和条件、现场勘察要点和编制“三措”作业项目要求。

2、修订完善工作票制度

5.2.1在电气线路上的工作,应填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工作票形式如下,格式见资料性附录A-D。

a)填用电力线路第一种工作票(见附录A)。

b)填用电力线路第二种工作票(见附录B)。

c)填用电力线路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C)。

d)填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见附录D)。

e)口头或电话命令。

【说明】行业标准DL409—1991只提供了第一种工作票、第二种工作票和口头或电话命令三种组织措施,但实际执行过程中难以满足供电企业针对不同工作特点实际工作需要,本次修订增加电力线路带电作业票、电力线路事故应急抢修单。可供供电企业根据线路作业特点和安全要求选用,并提供了工作票推荐格式。

3、5.2.4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的工作为:

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3规定的工作。

【说明】明确带电作业或与邻近带电设备距离小于表3规定的工作,以及低压带电作业应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并强化了带电作业安全措施,以适应日益增多的带电作业工作的需要。

4、新增事故应急抢修单

5.2.5填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的工作为:

事故应急抢修工作应使用工作票或事故应急抢修单。

非连续进行的事故修复工作,应使用工作票。

【说明】目前大多数单位在事故抢修过程采用无票作业或口头电话命令,工作许可和安全措施实施随意性强,不利于抢修现场作业安全,本次修编明确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目的是为了确保抢修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规程明确事故应急抢修可不用工作票,但应使用事故应急抢修单,并明确事故应急抢修的定义。

5、5.2.6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的工作内容

【说明】增加了“低压带电工作”与“低压带电作业”的概念,即:接户、进户装置上的带电工作可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其它主干线和分支线上低压带电工作应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

6、5.2.7.5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由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修试及基建单位的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应事先送有关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备案。

【说明】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达到减人增效,新增工作票由设备运行管理单位签发,也可经设备运行管理单位审核合格且经批准的修试及基建单位签发。

7、5.2.7.6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形式。签发工作票时,双方工作票签发人在工作票上分别签名,各自承担本规程工作票签发人相应的安全责任。

【说明】承发包工程中,工作票可实行双方签发形式。主要适用于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在全国调研中,有许多单位已采取该种签发形式。这种形式可使承、发双方的安全责任更加明确。

8、5.2.8.5一个工作负责人不能同时执行多张工作票。若一张工作票下设多个小组

电力作业安全工作规程

第1条 运行中的供电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或部分带有电压及一经操作即可带有电压的设备。

铁路供电设备一般可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

高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以上者;

低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伏及以下者。

第2条 电力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能参加作业:

1.经医生诊断无妨碍从事电力工作的病症,如:心脏并神精并癫痫并聋哑、色盲症、高血压等,如经体格检查(一般两年一次)发现有上述病症,应及时调换其工作。

2.具备必要的电力专业知识,熟悉本规程有关内容,并经考试合格。

3.应会触电急救法(见附录一)。

第3条 对电力工作人员必须按下列规定进行技术安全考试:

1.定期考试:每年一次。

2.临时考试:

(1)新参加工作已满六个月者;

(2)工作连续中断三个月以上又重新工作者;

(3)工种或职务改变者。

铁路局负责组织对水电段长、分局和段技术人员、电力调度、试验人员的定期考试。铁路分局负责组织对供电所主任、技术人员和各站、段、厂的电力工作人员的定期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电力安全合格证”(见附录二)。

第4条 新参加电力工作的人员、实习人员和临时参加劳动的人员(干部、临时工等),必须经过安全知识教育后方可随同参加工作,但不得单独工作。

外单位支援、学习人员参加工作时,应由工作执行人介绍设备情况和有关安全措施。

第5条 本规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应按《电力设备试验标准》进行试验,并合格者。

【章名】 第二章 保证安全工作的组织措施

第6条 在运行中的高压设备上作业按下列分类:

1.全部停电作业,系指电力线路全部中断供电或变、配电设备进出线全部断开的作业。

2.邻近带电作业,系指变配电所内停电作业处所附近还有一部分高压设备未停电;停电作业线路与另一带电线路交叉跨越、平行接近,安全距离不够者;两回线以上同杆架设的线路,在一回线上停电作业,而另一回线仍带电者;在带电杆塔上刷油、除鸟巢、紧杆塔螺丝等的作业。

3.不停电的作业,系指本身不需要停电和没有偶然触及带电部分的

作业。如更换绑桩、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更换灯泡、检修外灯灯伞等的作业。

4.带电作业,系指采用各种绝缘工具带电测量低压负荷电流、电压,检修或穿越低压带电线路,拆、装引入线等工作,以及在高压带电设备外壳上的工作。

第7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保证安全的组织措施为:

1.工作票制度(包括口头命令或电话命令);

2.工作许可制度;

3.工作监护制度;

4.工作间断和转移工地制度;

5.工作结束和送电制度。第一节 工作票制度

第8条 在电力设备上工作,应遵守工作票制度,其方式如下:

1.填用停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三);

2.填用带电作业工作票(见附录四);

3.填用倒闸作业票(见附录五);

4.以口头或电话命令时,应填入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见附录六)。安全工作命令记录簿应看作与工作票同等重要。

第9条 在下列设备上全部停电、邻近带电的作业,应签发停电工作票:

1.高压变、配电设备上的作业;

2.高压架空线路和高压电缆线路上的作业;

3.高压发电所停电(机)检修,或两套以上有并车装置的低压发电机组,当任一机组停电作业;

4.在控制屏(台)或高压室内二次结线和照明回路上工作时,需要将高压设备停电或做安全措施者;

5.在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作业。

第10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应填写带电作业工作票:

1.在高压线路和两路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上的带电作业;

2.在控制屏(台)和二次线路上的工作,无需将高压设备停电的作业;

3.在旋转的高压发电机励磁回路上,或高压电动机转子电阻回路上的工作;

4.用绝缘棒和电压互感器定相,以及用钳形电流表测量高压回路的电流。

第11条 在下列设备上作业,按口头或电话命令执行:

1.单一电源供电的低压线路停电作业;

2.测量接地电阻,涂写杆号牌,修剪树枝,检查杆根腐朽、电杆裂纹、拉线地锚,打绑桩和杆塔基础上的工作;

3.低压电缆上的作业;

4.测量低压负荷电流和电压;

5.拉、合线路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一、二次开关和变、配电所内开关的单一操作。

第12条 当作业范围涉及相邻铁路局、铁路分局、水电段时,必须取得铁路局电力调度口头或电话命令。当作业范围涉及本段其他配电所时,必须取得水电段电力调度的口头或电话命令;受令人和发令人双方均应认真记录、录音,并复诵无误后方可执行。

第13条 工作票所列人员的条件和责任如下:

1.工作票签发人:由工长、调度员、所主任、技术人员或段总工程师指定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工作的必要性;

(2)采取正确、完备的安全措施;

(3)正确指派各项工作人员。

2.工作领导人:由所主任、技术人员或工长担任,负责统一指挥两个以上工作组的同时作业和总的作业安全及日常的安全思想教育。

3.工作执行人:由熟悉设备、工作熟练、责任心强、有一定组织能力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检查现场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2)向工作组员正确布置工作,说明停电区段和带电设备的具体位置;

(3)监护工作组员的安全,检查工作质量,按时完成任务。

4.工作监护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责任是:

(1)在现场不断监护工作人员的安全;

(2)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坚决制止继续作业;

(3)一旦发生意外情况,应迅速采取正确的抢救措施。

5.工作许可人:由配电值班员或能独立工作、熟悉设备和有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在线路停电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有关安全措施,其责任是:

(1)完成作业现场的停电、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

(2)检查停电设备有无突然来电的可能;

(3)向工作执行人报告允许开工时间。

6.工作组员:由技术、安全考试合格者担任,其责任是:

(1)明确所分担的任务,并按时完成;

(2)严格遵守纪律,执行安全措施,关心组员的安全;

(3)发现问题及时向工作执行人提出改进意见。

第14条 工作票签发人不能兼任工作执行人;工作领导人、工作执行人均不能兼任工作许可人。

第15条 工作票应用钢笔、圆珠笔填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并于作业前一天交给工作执行人或工作领导人。工作中如需要改变工作内容及扩大或变更工作地点时,应更换新的工作票。

工作执行人要求变更工作组员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同意,并在工作票内注明变更理由。

第16条 工作票的有效期间不得超过三天,工作间断超过24小时应重新填发工作票。

第17条 工作票按下列规定填发和管理:

1.在发、变、配电所内作业或由发、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应填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发给值班员,另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有工作领导人时,发给工作领导人)。上述以外的作业,可填一份发给工作执行人。

2.一般一个工作地点或一个检修区段填发一张工作票。但如在一个发、变、配电所内全部停电或在一个站场内(由配电所依次倒闸停送电时除外)几条线路全部停电,并有两组同时工作时,可仅签发一张工作票发给工作领导人。如上述作业仅有一组工作,需要检修另一线路时,应按转移工地办理。

当一个工作执行人负责的工作尚未结束以前,禁止发给另一张工作票。

3.发给工作领导人的工作票,应注明工作组数及各工作执行人的姓名。

4.各工作负责人在工作前对工作票中的内容有疑问时,应向签发人询问明白,然后进行工作。

5.工作结束后一份由值班员,另一份交回签发人保存三个月。

第18条 事故紧急处理可不签发工作票,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第19条 施工单位在水电段管辖的电力设备上施工时,应向水电段有关的电力工区或变配电所办理工作票手续。

第二节 工作许可制度

第20条 在不经变配电所停电的线路上作业时,由工作执行人指定工作许可人完成安全措施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1条 凡经变、配电所停电的作业,工作许可人(值班员)应审查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是否完备,是否符合现场条件,在完成所内停电、 检电、接地封线等安全措施后还应:

1.会同工作执行人检查安全措施,以手触试证明检修设备确无电压;

2.对工作执行人指明带电设备的位置,接地线安装处所和注意事项;

3.双方在工作票上签名后方可开始工作。

第22条 工作执行人、工作许可人都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值班员不得变更检修设备的运行结线方式。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时,应取得工作票签发人的同意。

第23条 停电作业的线路与其它单位的带电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