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千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提交的能源审计报告的审核工作。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要根据《千家企业节能行动实施方案》和“千家企业节能工作会议”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企业能源审计报告的审核工作,并在20XX年3月底之前将审核情况汇总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在审核过程中,要认真核实企业提交的所有资料,避免弄虚作假和走过场。审核工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可以组织专家组开展审核工作,并以规范的专家组工作规则开展审核。专家组成员不应来自本辖区内的千家企业。专家组名单应上网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三)在审核过程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组对企业开展能源审计的`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每次抽查的比例不低于审核企业总数的10%。能源审计实地抽查可与节能规划实地抽查合并进行。
(四)如企业能源审计报告未通过审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应将详细的问题描述和修改意见尽快通知相关企业,以便于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能够再次提交修改后的能源审计报告。
(一)本指南所指的企业能源审计报告,是企业或企业委托的单位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规范和标准,对企业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测试、核查和分析评价的成果,报告应提出相应的节能改进措施意见。
(二)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必须涵盖以下内容,未能涵盖的,应视为报告不完整,建议进行修改。
1.企业概况(含能源管理概况、用能管理概况及能源流程)
2.企业的能源计量及统计状况
3.主要用能设备运行效率监测分析
4.企业能源消耗指标计算分析
5.重点工艺能耗指标与单位产品能耗指标计算分析
6.产值能耗指标与能源成本指标计算分析
7.节能效果与考核指标计算分析
8.影响能源消耗变化因素的分析
9.节能技术改进项目的经济效益评价
10.企业合理用能的建议与意见
(三)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应有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以确保报告内容的真实可靠。
(一)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可以由企业自行编制,也可以由企业委托节能中心或其他单位编制。
(二)对于未按要求完成能源审计报告,或在报告中弄虚作假的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应根据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改进,并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享受节能优惠政策的资格。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节能主管部门及其组织的审核专家组有义务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