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在网上发布以“性药品”和性病治疗为主要内容的违法广告渐成抬头之势,一些不法经营者看中了网络媒介迅速传播、无限衔接的强大优势,纷纷抢战网络空间,大肆宣传那些低级庸俗、带有不良信息内容的“神奇”药品,不仅极大地误导和欺骗了消费者,而且严重污染了广大网民的网络使用环境。特别是当下许多青少年热衷于网上冲浪,那些污浊不堪的广告内容反复刺激着未成年人的眼球,对他们的思想和身心健康造成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对此,政府及相关部门已引起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了集中整治与日常监管力度,网络药品广告的违法违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是,在一次次地打击整治之后,各种打着医疗机构名义兜售“神丹妙药”的网页、网站和文字链接仍会频频跳入人们的眼帘,治理网络违法药品广告成了当前的一大难题。
网络违法药品广告何以如此猖獗,屡禁不止,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准入门槛偏低。据了解,经营网络广告,无须像传统广告管理那样必须通过广告业资格审查认证,只要拥有网络使用权,几乎任何企业、经营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从事此项业务。在这种没有对网上信息发布做全面的资格审查和许可的情况下,发布广告几乎没有什么“门槛”可言,这就为网络广告经营打开了方便之门,也为后期的规范管理留下了隐患。
二是眼前利益的驱动。网络广告的最大优势在于成本低、传播速度快,针对性和交互性强,外加它的便利性和时空无限性,一些不法经营者或个人认准的就是这些特点,完全不顾基本的商业道德准则,使用夸大、诱惑性语言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甚至虚构编造广告审查批号,兜售假药,凭借迅速攀升的站点访问量赚取高额利润。
三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网络药品广告违法是一新的监管课题,目前,我国还没有针对网络药品广告管理的专门法律法规,无论是依照《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者最高处以5倍的罚款,还是参照新修订的《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对违法发布行为最高罚额可达3万元,与他们的违法收入相比也只是微乎其微,过低的违法成本对违法者根本构成不了震慑作用。法律依据的缺失导致监管乏力。
四是监管技术手段的不适应。只要具备上网条件,随时登录上网,都有可能浏览或接触到藏身其间的网络广告,网络广告的分散性和隐蔽性,客观上增加了监管难度,无形中让那些违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再加上目前许多网络违法医药广告采取多重链接的形式,仅凭传统的监控手段很难监测到隐藏信息。
要加强有效监管,着力净化网络广告市场,笔者认为,还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予以重视和加强:
一要全面推行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认证。提高网络广告经营准入条件,尽快建立网络广告进入准则、经营准则和竞争准则以及网上广告经营行为审批、登记备案制度,规定从业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尤其是网络药品广告,要严格相关准入规定、程序要求和发布标准,实行规范管理。
二要加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针对现行《广告法》与有关部门规章不能适应网络广告市场监管的需要,应尽快出台《网络广告法》,依法规范包括药品广告在内的网络广告经营行为。从法的层面上加大监督处罚力度,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成本,让污染网络空间的违法行为付出应有的代价,为推进网络药品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三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合协作。各级食品药品监管要加强与工商、信息产业、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合作,形成综合治理网络违法药品广告的合力;同时要探索建立整治网络违法药品广告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定期交流工作动态和通报案件查处情况,共同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要建立网络广告市场信用体系。根据日常监管情况,开展广告企业信用状况评估,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对诚信广告企业给予通报表彰,对不讲诚信的企业降低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布。并通过建立广告市场退出机制,对屡禁不止,造成恶劣影响的广告企业责令暂停发布广告,直至取消资格,增加违法网络药品广告经营者的失信成本。
五要加强网络道德教育。通过开展有组织、有计划、系统化的网络广告道德教育活动,引导网络广告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由理性认知网络违法广告的危害性到自觉践行广告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广告道德义务,抵制网络广告违法行为,促进网络经营行为自律。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分析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公然造假,无中生有。
1.2准备多个广告版本,套取广告批文。
1.3召开专家咨询会,把专家讲话断章取义,获取有利药品销售的证言编入广告。
1.4伪造低价假合同,对付工商部门处罚。
2、存在的原因
2.1监管责任不明,法规存在漏洞。
2.2监管体制不顺,行政交通低下。
2.3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威慑力量。
二、几点建议
鉴于我国药品广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借鉴发达国家药品广告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国国情,改革监管体制,完善法律规章,创新监管手段,与时俱进,规范药品广告市场秩序。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1、改革我国现行药品广告审批权和管理权分离的体制,适时修订《广告法》等法律法规,以法律的形式赋予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的监管职能,明确药监部门对药品广告具有审批权和监督管理权,实现药品广告监管中的职、权、责一致,从根本上改变职能不清、责任不明造成的“漏监”、缺位的问题,建立起统一、权威、高效的药品广告监管新体制。
2、完善药监部门规章,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时可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篡改经批准的药品广告内容,扩大疗效宣传”的违法行为定义为“所标明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对于“药品广告中扩大疗效宣传的药品”适用《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以假药论处,则药监部门可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以生产、经营假药行为直接处罚。
3、综合运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多种手段,促进企业诚信机制和自律机制的建立。建立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管理系统,把企业换证和GMP、GSP认证与企业药品广告行为结合起来,对个别违法药品广告行为严重,企业信用差的广告主,在换发许可证和认证时予以考虑。
4、通过各种方式渠道,加强药品广告法律法规宣传,提高消费者对药品广告信息的辨别能力,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能力和依法维权意识,使消费者在争取个人权益的同时促使药品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及广告发布者合法宣传经营。
近年来,虚假药品广告广泛存在,甚至在有的地方泛滥成灾。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xx年1月到7月对181份报纸发布的10598次药品广告监测统计,违法发布药品广告9680次,违法率达91.3%;对全国35家地市级电视台发布的20792次药品广告进行了监测统计,违法发布药品广告9573份,违法率为46%,因虚假药品广告的误导,我国每年约有250万人用药不当。
一、虚假药品广告存在的成因
(一)药商违规操作钻监管漏洞
现在有不少药商违反《广告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钻监管的漏洞。在广告审批阶段,药商会提前准备多个广告方案,随时准备偷梁换柱。送审时,不法药商提交规范版本,以套取广告批文。在广告制作阶段,不法药商多是通过“制造”或者收买“专家”、雇佣“患者”,采用召开专家咨询会、义诊、讲座、“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利用“专家”、“治愈者”的证言佐证药品奇特功效。广告刊发后,药商通常是与刊登广告的媒体“合作”,通过伪造低价假合同,对付工商处罚。
(二)媒体把持话语权有恃无恐
近几年来,药品广告已成为各类媒体最大的广告来源,据统计,中国报业广告收入中有40%来自房地产,25%依赖医药行业。药品广告从20xx年的16.21亿元猛增到20xx年的127.48亿元,20xx年上升到204.35亿元,同比增长60.3%。因此国内各类媒体都想方设法占领药品广告市场。这无形中给了违法药品广告以可乘之机。有业内人士承认,其所在报纸20xx年全年的广告收入为1亿元,近65%来自药品广告,其中绝大部分药品广告有夸大、虚假之嫌。媒体为了增加收入,对药品广告审核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态度,任凭违法广告在媒体上传播。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广告主和媒体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事实上,因为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受到处罚的往往只有广告主,对于媒体,监管部门一般不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和公开通报批评,甚至于内部的批评也仅仅只言片语。究其原因,媒体把持着话语权,执法部门的整体形象有时会因媒体的一两句话而“灰头灰脸”。
(三)审批和监督分离形成监管“真空”。
我国目前的药品广告监管体制是: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药品广告的审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的查处,媒体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广告的刊播和管理。在广告的监测上,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药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很少审查。从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内部来看,药品广告的审批权限又仅限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县药监局无审批权,致使药品广告审批监管呈现“管着的看不到,看着的管不到;审批的不管,监管的不批”等状况。一些违法药品广告因此有了可乘之机。
(四)对违法者的处罚偏轻,形成虚假药品广告的低投机成本、高投机利润。
《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虚假广告产生的利润则可能是罚款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一位药品广告发布主甚至表示,只要不是内容太离谱,虚假广告被查处的可能性很小。即便被查处,药品管理部门也就是对虚假广告收回广告文号,责令其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而广告主再审报时只需交区区数百元的申报费,再交上不多的`罚款了事。
(五)、消费者认识不足。
一些消费者,特别是中老年消费者乐于参加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违法举行的药品生产企业违法举行的药品展示会、推广会等广告宣传活动,客观上为虚假药品广告提供了生存空间。
二、治理虚假药品广告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科学的监管体系与强有力的监管手段。
监管体系的建立,有赖于政府加大投入,增强监管力度。而这个“投入”不能理解为一味向执法队伍追加投资,更要考虑建立一个全民监测的运作体系。比如,建立举报奖励制度;比如,长期在大众媒体设立专栏,将举报电话、识别违规广告的简明方法等永久公布,既方便群众举报,又可让违规者闻风丧胆。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全民举报,可让百姓对药品广告中的夸张用语,从弹性的心理认同,转向刚性的法律认同,从而让法律精神与百姓的普遍文化心态相统一,违法药品广告就会难以泛滥、猖獗。据悉,北京市工商局引进了全国首套广告监测系统。这套系统可以自动对广告图像中诸如“第一”、“专家”等文字进行识别,并将识别结果与数据库中的违规词语进行比对,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监测效率。尽管这套识别系统还大有改进的必要,但我以为这样的方向还是值得肯定的。
(二)、强化媒体监管,健全药品广告发布机制
要建立健全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等新闻媒体单位领导责任追究制,对发布未经审查或者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不具备相应证明文件的违法广告的新闻媒体,实行媒体领导责任追究制。建立报刊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及其负责人的各种评比、评优、考核等制度,其中广告经营情况要列为考核的重点指标,对发布虚假违法广告问题严重、社会影响恶劣或者拒不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取证的报刊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在征求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实行“广告违法一票否决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分。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广告主体退出市场机制、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依法查处未经审批发布的广告、虚假违法广告,追究广告发布媒体的责任,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到取消广告发布资格。
(三)、坚持露头就打,搞好广告品种跟踪监管
要求零售药店等销售终端在购进药品广告品种时,一定要核实一下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看有没有经过审查、备案,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切实做好首营品种把关工作。药品监管部门要将广告药品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对违法发布广告的药品坚持露头就打,真正铲除它得以生存的温床。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要建立省、市、县三级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宣传、工商、药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优势,形成监管合力,开展对典型违法药品广告案例的曝光、对违法广告的提示、对违法广告案例的点评等活动。鉴于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处于工作第一线,却无药品广告的审批权和查处权,积极推行广告备案制,即广告商要在辖区内进行药品广告发布,必须将省(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审批件提交当地的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五)公开监管程序,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督程序,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容量大、方便快捷、互动性强的特点,建立药品广告数据库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利用报刊等媒体广而告之,这样可以便于社会公众向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部门举报,便于公众媒体上网查验审批监督部门发布的广告原始内容,提高药品广告的真实性,便于消费者根据公开的药品广告内容对症选药。
(六)、提高广大消费者识别虚假药品广告的能力
据调查,目前相当一部分消费者不知道处方药不能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宣传疗效、药品广告不得以医生和患者的形象进行宣传等基本常识。这需要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要集中开展药品、广告专项治理宣传活动,教育消费者,增强群众对违法广告的辨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类虚假药品广告的诱惑,从而断绝违法广告利润链条的源头。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药品广告倍受百姓关注,但众多的虚假药品广告的存在,给百姓用药安全带来了许多不良影响,虽然相关部门都在加大对虚假药品广告的监测整治力度,短时间内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有的还是屡禁不止甚至死恢复原,笔者现就其存在的原因及监管对策浅谈以下几点,以供交流。
一、虚假药品广告存在的原因
(一)药商违规操作钻监管漏洞
不少药商在利益的驱动下,违反相关法规规定,钻监管的漏洞。在广告审批阶段,药商会提前准备多个广告方案,随时准备偷梁换柱。送审时,不法药商提交规范版本,以套取广告批文。在广告制作阶段,采用召开专家咨询会、义诊、讲座、“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利用“专家”、“治愈者”的证言佐证药品奇特功效。广告刊发后,药商通常是与刊登广告的媒体“合作”,共同应对监管部门。
(二)媒体把持话语权有恃无恐
媒体为了增加收入,对药品广告审核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态度,任凭违法广告在媒体上传播。按照《广告法》的规定,违法发布的药品广告,广告主和媒体都应该受到相应的处罚,而事实上,因为发布违法药品广告受到处罚的往往只有广告主,对于媒体,监管部门一般不会对其进行经济处罚和公开通报批评,因为媒体通常把持着“话语”权。
(三)审批和监督分离形成监管“真空”。
药品广告的审批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其查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刊播和管理在媒体及其主管部门。在广告的监测上,审批部门的监测侧重于是否经过批准,广告的内容是否与批准内容一致,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只能通报和移送,无权查处;而监督处罚部门主要侧重于广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对于药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很少审查。这种审批、处罚、刊播三分离体制也给一些违法药品广告有了可乘之机。
(四)监督处罚不到位,给了虚假药品广告商投机取利的空间。
《广告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清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虚假广告产生的利润则可能是罚款的几十倍甚至上百倍。有关药品广告商业内人士表示,只要不是内容太离谱,虚假广告被查处的可能性很小。即便被查处,药品管理部门也就是对虚假广告收回广告文号,责令其一年之内不得再次申报,而广告主再审报时只需交区区数百元的申报费,再交上不多的罚款了事。
(五)、消费者对虚假药品广告认识的不足。
一些消费者尤其是基层的中老年消费者乐于参加一些药品生产企业违法举行药品展示会、推广会等广告宣传活动,他们通过各种方式误导消费者,客观上为虚假药品广告提供了生存空间。
二、监管对策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要杜绝违法药品广告,必须机制健全,部门合力,全民监督,我想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力争做到标本兼治。
(一)、紧抓源头监管,建立违法责任机制
要加大对广大药品生产企业的药品广告监督力度,对一些药品广告企业无论在其生产本地或异地若发现其发布的药品广告存在虚假行为,药监部门应立即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直至禁止其生产的该药品在该地区销售使用,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做到从源头杜绝违法药品广告。
(二)、强化媒体责任,健全药品广告发布机制
要建立违法药品广告公告制度、广告主体退出市场机制、广告市场信用监管体系,依法查处未经审批发布的广告、虚假违法广告,追究广告发布媒体的责任,依法停止其广告发布业务,直到取消广告发布资格。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要建立省、市、县三级广告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宣传、工商、药监、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发挥各部门的职能和优势,形成监管合力,开展对典型违法药品广告案例的曝光、对违法广告的提示、对违法广告案例的点评等活动,形成监管合力。
(四)公开监管程序,发挥群众监督作用
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程序,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容量大、方便快捷、互动性强的特点,建立药品广告数据库系统,并向社会公开。同时利用报刊等媒体广而告之,这样可以便于社会公众向药品监管部门或工商部门举报,便于公众媒体上网查验审批监督部门发布的广告原始内容,提高药品广告的真实性,便于消费者根据公开的药品广告内容对症选药。
(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消费者识别虚假药品广告的能力
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途径开展药品广告专项治理宣传活动,教育引导消费者,增强群众对违法广告的辨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类虚假药品广告的诱惑,从而断绝违法广告利润链条的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