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年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及信息披露行为,提高期货公司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 凡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从事期货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年度报告。
第三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披露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公司确实不适用,或者公司尚有本准则未能包括的重大事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删除或增加编制内容。
第四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公司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须由上述事务所盖章,并由该所两名或两名以上注册会计师签字盖章。
第六条 公司必须在年度报告正文中全文转载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不得随意修改或删节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已签发意见的财务会计资料(包括财务会计报表和财务会计报表附注)。公司有责任将年度报告材料在正式报送中国证监会之前递交所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七条 凡出具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做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特别是净资本的影响。
第八条 担任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公司内部控
制进行测试和评价,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应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对公司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应有明确的评价意见。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应该对公司的违法违规事项予以适当关注,并充分考虑违法违规事项对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影响。对会计报表不直接构成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事项,如果公司未按照本准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做出必要披露,或注册会计师对公司披露的内容存在异议时,注册会计师应以致函的形式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议召开由监管部门、公司和注册会计师参加的三方会议,讨论相关事宜。
第十条 年度报告全文按本准则第二章的要求编制,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将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文以电子文档格式报送至证监会会计部和期货部,并将上述报告的正式书面文本于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如有致中国证监会的函件,则应按照前款要求的时间和方式分别将电子文档和书面文本报送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和期货部。
公司还应将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和内控报告的书面文本按照上述日期要求报送至公司注册地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报送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年报的编制需要各相关部门参与。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应当保证年度报告及摘要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如个别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年报中单独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未参会董事应当单独列示其姓名。
第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年度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事后检查。如发现公司未按本准则要求及时报送资料,或者所报资料中存在遗漏、虚假和欺诈的,或者会计师事务所未能勤勉尽责或未能独立、客观、公正发表审计意见的,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中外合资(合作)的期货公司除遵从本准则外,还应遵从相关的特别规定。
第一节 重要提示及目录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文本扉页做出如下重要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其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如果在报告期内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做出如下重要提示:
“经××公司××董事会×年×月××会议批准,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本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解聘原审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有关的具体说明请见本报告<其他重要事项>部分”。
如果执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出具了有强调事项、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重要提示中应增加以下陈述:
“××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出具了有强调事项(或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相关事项亦有详细说明,请注意阅读”。
第十五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目录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其对应的页码。
第二节 公司概况
第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内容:
(一)公司的法定中、英文名称及缩写;
(二)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总裁);
(三)注册资本、经营范围;
(四)公司注册地址,公司办公地址及其邮政编码,公司国际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五)公司指定负责年度报告编制和报送工作的专门经办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地址、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六)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办公地址。
第十七条 公司应简介其历史沿革,主要包括以前年度经历的改制重组、增资扩股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简介其员工的有关情况,主要包括:员工人数、专业结构、年龄分布、受教育程度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采用图表或其他有效形式,简要介绍其组织机构,包括公司总部的主要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等,应披露子公司、分公司和营业部的数量、分布、地址、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负责人、联系电话等。
第三节 会计数据和业务数据摘要
第二十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财务状况指标的年末数、年(期)初数和增减百分比:资产负债率、净资产与注册资本的比率、固定资本比率、经调整净资本。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采用数据列表方式,提供如下经营成果指标的本年数、上年数和增减
百分比:手续费收入、代理交易金额、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支出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计算和披露应遵循如下要求:
(一)资产负债率、净资产与实收资本(股本)的比率、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营业支出率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净资产与实收资本(股本)的比率=净资产/实收资本(股本)×100%
净资产收益率=报告期净利润/报告期加权平均净资产×100%
总资产收益率=利润总额/(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营业支出率=营业支出/营业收入×100%
(二)公司在计算上述各项指标时,应扣除客户保证金对资产、负债项目的影响。
(三)公司因会计政策变更、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等追溯调整以前年度会计数据的,应披露其累计影响金额,在披露“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年(期)初数和上年数时应同时披露调整前后的'数据。
(四)数据和指标的排列应从左到右,左边起是报告期的数据。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披露报告期发生的关联交易。
第四节 实收资本(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详细披露其实收资本(股本)在本报告期内的变动情况,包括增资扩股、重组合并等,应披露相应的批准文号、作价依据、投资者投入或重组置换资产的概要描述等。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披露如下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股东总数。
(二)股东的名称、出资金额及百分比、年度内持有股份变动的情况、所持股份的质押或冻结情况。如股东之间存在关联关系,应予以说明。
(三)对持股10%以上的前五名法人股东,应详细介绍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注册地址、成立日期等情况。
第五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期起始日期、简要工作经历、以及在本公司以外所担任的职务。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独立董事也应披露上述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披露报告期内离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和离任原因,新任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简要工作经历和监管部门的批准文号。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各类专门委员会的,应披露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姓名和简要工作经历。
第六节 董事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