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报告收费
首先要确定评估范围、内容、目的。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1992]价费字625号,1992年12月10日发布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资产评估实行有偿服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取得省以上(包括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或临时资格证书的机构,承担资产评估业务,均可按本规定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收费办法,即按资产金额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累加为收费总额。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标准分为五档,各档差额计费率如下表:
档 次 计 费 额 度(万元) 差额计费率(千分率)
1 100以下(含100) 6
2 100以上~1000(含1000) 2.5
3 1000以上~5000(含5000) 0.8
4 5000以上~10000(含10000) 0.5
5 10000以上 0.1
上述标准为最高限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
收费标准,经济特区可适当高于上述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30%。
第五条 资产评估收费一般依据帐面原值,没有帐面原值或没有作价入帐的资产可以按评估值计算。
第六条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公司、企业、其他机构、个人委托评估,参照国际惯例由评估机构自定收费标准,并应收取等额外汇,按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结算。
第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可以按照评估项目的繁简程度、时间要求、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在规定收费标准范围以内,与委托单位商定收费额。企业委托评估付费确实有困难的,通过双方协商,评估机构可减收费用。
第八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委托方与受委托方应依据本《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评估规定签定资产评估项目合作合同或协议书,明确评估项目收费额或计费方法。评估费一般可预收百分之五十,其余部分待评估确认后结清。
第九条 各级物价部门应加强资产评估收费的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乱收费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理》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十条 资产评估收费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制定,并报国家物价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附:计算方式(假设委估资产评估值为10000万元)
100万元以下部分: 100×6‰=0.6万元
100万元-1000万元部分: 900×2.5‰=2.25万元
1000万元-5000万元部分: 4000×0.8‰=3.2万元
5000万元-10000万元部分: 5000×0.5‰=2.5万元
合计:0.6+2.25+3.2+2.5= 8.55万
评估值超过一个亿的,每增加一个亿,增加一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