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产评估报告范例

马振华

  一、委托方简介

  企业名称: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阳佳辉新能源”)

  住所:北流市招商局

  法定代表人:陈宏

  注册资本:壹仟万元整

  实收资本:壹仟万元整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470264000005730

  发照机关:北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成立日期:2006年5月26日

  经营范围:新能源的开发与管理,生物质能源林基地投资和建设,有机农业基地建设。

  截至评估基准日2014年11月30日,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各股东出资金额及所占股本比例情况如下所示:

  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股东表

  二、评估目的

  根据需要,本次评估目的是量化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全部资产和负债于评估基准日2014年11月30 日的市场价值,为企业自我资产清理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三、评估对象和评估范围

  (一)评估对象

  本项目评估对象为2014年11月30 日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拥有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具体包括公司的流动资产和负债等。

  (二)评估范围

  根据《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和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填报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本次评估的范围为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30 日的全部资产和负债。

  截止2014年11月30日,纳入本次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的委估资产和负债具体情况如下: (2)非流动资产合计8,970,426.67元,其中:无形资产8,970,426.67元;

  (3)资产总计17,193,777.63元;

  (4)流动负债合计7,565,368.60元,其中:其他应付款7,565,368.60元;

  (5)负债合计7,565,368.60元;

  (6)所有者权益合计9,628,409.03元。

  本次申报评估的资产范围与委托评估的资产范围一致。

  四、价值类型及其定义

  依据本次评估目的和评估对象,委估资产采用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价值的估计数额。

  五、评估基准日

  本项目的评估基准日为2014年11月30日。

  为保证评估所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公允性以及评估报告的时效性,经与委托方商定,以 2014年11月30 日作为本次评估基准日。评估中所有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六、评估报告的使用者

  本评估报告的使用者为:委托方及与本次经济行为有关的主管部门。

  七、评估原则

  根据国家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本次资产评估中主要遵循以下国家及行业规定的公认原则:

  (一)遵循独立性原则。作为独立的社会公正性机构,评估工作始终坚持独立的第三者立场,不受外界干扰和委托者意图的影响;

  (二)遵循客观性原则。评估人员从实际出发,通过现场调查,在掌握翔实可靠资料的基础上,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运用科学的方法,使得评估结果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

  (三)遵循科学性原则。评估人员根据各类资产的特点确定了科学的评估方法,使资产评估结果科学合理;

  (四)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委评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假设前提,确定其在评估基准日的现行市场价值;

  (五)遵循资产持续使用的原则。即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的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确定相应的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六)遵循替代性原则。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选用以较低的价格为基准,不充分考虑由于特殊交易性为、交易背景对交易价格的影响;

  (七)遵循公开市场原则。即评估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

  (八)维护产权持有者及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八、评估依据

  本次评估工作中所遵循的具体法律依据、准则依据、行为依据、权属依据、取价依据和其他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法律法规依据

  1、参照国务院[1991]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 3、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办发[1996]23号文《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4、财政部颁发的财评字[1999]91号“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4年8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7、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通知文件等。

  (二)准则依据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协[2003]18 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的'通知》;

  3、财政部令第 33 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会[2006]3 号《财政部关于印发等 38 项具体准则的通知》及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7、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三)经济行为依据

  委托方与本人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四)产权证明依据

  1、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2、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3、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协议、合同、土地使用权证、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及与评估有关的其他资料;

  4、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方承诺函》;

  5、其它有关产权证明文件。

  (五)取价依据

  1、本人实地勘查、调查所获得的资料;

  2、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资产评估申报资料,有关原始凭证等账务资料;

  3、本评估机构掌握的其他价格资料;

  4、关于发布省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省政办发(2005)47号);

  5、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6〕20号)。

  (六)参考资料及其它

  1、李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

  2、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统计资料、技术标准及价格信息资料;

  3、其他资料。

  九、评估方法

  根据资产评估有关规定,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及其他一般公认的评估原则,我们对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委估范围内的资产和负债进行了必要的核实及查对,查阅了有关文件、资料,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在此基础上,根据资产评估目的和委估资产的具体情况,由于北流市佳辉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盈利状况较差,不具备采用收益法的条件,此次主要采用了资产基础法(成本法)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