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财务分析工作总结报告
年终时,企业应对当年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的分析,再计算一下当年的税负情况,然后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作一个比较,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率进行适当调整。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稽查选案,往往从年度税负率异常的企业中甄选,所以企业要在年终总体计算一下自己的税务情况。一个企业的业务活动,都会通过财务报告反映出来。所以,在年终结账时,财务人员应对会计报表进行税务分析以发现企业隐藏的财务风险,然后分析解决之道。
岁末年初是企业财务人员一年中最繁忙的时候,不但要清查资产、核实债务,而且要对账、结账一直到最后编制财务分析报告。在这一系列工作中,有一些需要企业财务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比如涉税事项的调整等。
一、检查当年的税费缴纳情况
年终时,企业应对当年的各项税费做一个总的分析,再计算一下当年的税负情况,然后与当地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作一个比较,根据税务机关规定的税负率进行适当调整。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稽查选案,往往从年度税负率异常的企业中甄选,所以企业要在年终总体计算一下自己的税务情况。如果异常,请及时作相应的税收调整。如计算企业增值税税负率,计算公式为:企业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当期各月“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月“应纳税额”即为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应纳税额合计数。月“应税销售额”=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征税货物销售额。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还可以用以下公式计算:
某时期增值税“税负率” ={当期各月[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累计数+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或={当期[销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累计数-进项税额转出累计数)-期初留抵税额+期末留抵税额]+当期简易征收办法应纳税额累计数-当期应纳税额减征额累计数}÷当期“应税销售额”累计数。
注:上面[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上期留抵税额≥0(无负数,负数实为期末留抵税额),即与申报表中“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计算口径一致。
二、避免已发生的成本费用跨年列支
企业在年底结账前应对待摊费用项目进行清理,防止公司已发生的成本费用遗漏和跨年度费用入账的情况。企业尽量避免大额成本费用跨年度入账。依照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入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也就是说成本费用只能在所属年度扣除,不能提前或结转到以后年度扣除。
三、结账前应注意所得税扣除项目处理
(一)税务罚款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税前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倘若企业将税务罚款进行了税前扣除,在结账前应进行调账,以免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预提、待摊会计处理企业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一般是按权责发生制来扣除的。对于待摊费用直接按规定摊销入成本费用,可以所得税税前扣除。但预提费用,则要注意符合确定性原则,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预提费用是可以扣除的。对待摊费用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1)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2)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3)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4)其它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除此以外,税法规定不允许在以后年度摊销其它费用。
(三)固定资产盘亏与固定资产盘盈的处理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固定资产盘亏属于财产损失,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的相关规定,固定资产盘盈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列示于“收入明细表”中。
(四)赞助捐赠支出的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细化了视同销售的具体界定,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五)职工福利费的处理。
根据《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将交通、住房、通讯补贴纳入工资总额只属于财务核算的变动,不影响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即交通、住房、通讯补贴仍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作为“职工福利费”,在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以内税前扣除。
(六)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处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职工教育经费的处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由于其税法上扣除时间上作了相应递延,形成了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时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规定进行相应的所得税会计处理。
四、个人借款利息和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
个人借款利息和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支出的处理应重点关注:
(一)个人借款的处理如果账面反映出股东在公司有个人借款和往来余额,应及时要求其作相应的冲账处理,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个人借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企业在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时应要求借款人到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代扣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后,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企业根据借款合同、利息费用支付凭证、个人收取利息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等资料进行账务处理,凭“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按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否则将承担涉税风险。
(二)关联方企业借款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第121号)规定,除金融业外的其他企业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在2:1之内的关联方借款实际支付的利息(金融企业为5:1),只要没有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可以据实列支,但如果超过2:1比例之外如无其它证据证明相关交易是符合独立交易性原则的,其超过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各期扣除。
同时这里要提醒注意的是:⑴所谓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以其它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其中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①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②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③其它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⑵财税[2008]第121号规定,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只要是关联方公司之间产生了上述债权性投资,如果按独立交易性原则计算正常借款利息收入的,对债权方在申报缴纳所得税时税务机关有权对利息收入作相应的纳税调增处理。
五、注意正确核算收入
企业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收入核算:
(一)视同销售核算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二)包装物收入核算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应确认为收入,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逾期是指按照合同规定已逾期未返还的押金。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企业向有长期固定购销关系的客户收取的可循环使用包装物的押金,其收取的合理的押金在循环期间不作为收入。
(三)在建工程试运行收入核算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外资企业根据税法的规定,对生产性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办期内取得的非生产性经营收入,减除与上述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后的余额,应当作为企业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并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仅适用经济特区的生产性企业)的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可以不作为计算减免税优惠期的获利年度。
(四) 超过一年以上的建筑、安装、装配工程的劳务收入核算建筑、安装、装配工程的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可按以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
六、注意会计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
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发生亏损,准予用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弥补,一年弥补不足的,可以逐年连续弥补,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是盈利或亏损,都作为实际弥补年限计算。
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是冲抵免税项目后的余额。此外,因纳税调整项目(弥补亏损、联营企业分回利润、境外收益、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入及其他项目)引起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负数,不作年度亏损,不能用企业下一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
企业必须特别注意会计与税法界定的收入概念的差异。税法中包含的收入内容比会计规定更宽泛,所以,企业年终结账时应注意:对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销售行为,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为公允价值。公允价值与应收金额的差额,计入“未实现融资收益”,并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用”。而税法上规定,销售方应该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来确定销项税额。当然,如果一次性开具了发票,则应全额确定销项税额,会计准则将应收金额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未确认融资收益”,按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财务费。此种处理税法并不认可,所以以后各期摊销的未确认融资收益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企业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也应 特别关注:会计上应当作为负债处理,不应当确认为收入,而税法上则将代第三方收取的款项作为价外收入与销售商品一起作为销售收入计缴税金。此外,由于税法和会计所依据的角度不同,价外费用在会计中没有逐一介绍其应该计入什么科目,因此在实际操作中,按其性质分别计入相关科目即可。但税法上讲,不论其计入什么科目,都要计算销项税额。
一个企业的业务活动,都会通过财务报告反映出来。所以,在年终结账时,财务人员应对会计报表进行税务分析以发现企业隐藏的财务风险:
(1)在资产负债表上的表现为:存货、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资本公积等会计科目经不起推敲;账务处理混乱、账实不符。比如说,企业在采购时为了控制成本,从规模较小的供应商处采购,它不能出具合规的发票,采购回来的货物没法入账,仓库里面有实物,就会造成实大于账的现象。
(2)在利润表上的表现则为成本费用与收入不配比,利润结构不合理。
(3)各项指标,忽高忽低,或如过山车,或漏洞百出。建议企业应该对根据账目拟出来的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作一个详细的分析报告,如毛利润比率、净利润及费用增减比率、应收款项账期和存货期等是否合理,不合理的会计比率和不合理的利润及费用增减率只会招引税务部门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