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组织部的委托和我局今年的审计计划,依据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审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全市乡局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我局派出审计组,于2015年10月9日至10月19日对街道党工委书记某同志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了审计。审计工作得到某同志和街道领导及有关同志的积极配合,工作进展顺利,现将审计结果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街道是市政府下属的局级建制行政机关,共有16个编制,实有16人,其中行政编12个、工勤编1个,事业编3个。退休8人,提前离岗2人;内设3个科室。某同志任该街道党工委书记并主管财务工作。本次审计的时间范围为2003年11月至2015年8月,资产和债权、债务的变化情况系用2003年年末数字与2015年8月末的数字相比较。
街道和某同志对提供的与审计有关的会计资料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作出了承诺。
为了不影响被审计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并保证审计质量,本次审计采取了报送审计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在审计开始前,进行了审前调查,对审计有关事项进行了公示,召开了被审计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含直属基层单位领导)参加的座谈会,设立了监督和联系电话,认真听取和审计了有关方面的情况。审计中严格执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和《某市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除正常财务资料以外,还查阅并采用了被审计单位相关年度的工作总结等相关资料。
二、审计结果
(一)主要经济指标
1、经费收支情况
2003年至2015年8月,收入合计2747120.00元,其中财政拨款2540986.00元,其他收入206134.00元。同期支出合计2661428.00元。收支相抵后,结余85692.00元。
2、资产负债情况
2003年债权306702.00元,债务138438.00元。2015年8月债权307095.00元,比前期增加393元,增长0原创网站.13%;债务126041.00元,比前期减少12397.00元,下降9%;2003年帐面无固定资产,2015年8月为85692.00元(不包括未入帐的办公楼)。
3、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03年以来,该街道每年的招商引资任务均为500万元,连年超额完成任务,其中2003年超额50%,2004年超额12%,2005年超额33%。
三年来投资19.2万元,对街道所辖的46条大小巷路全部实现了硬覆盖,其中渣油路8条,水泥路3条,红砖路35条,彻底解决了辖区“行路难”的问题。并且通过种植标准花香路活动、卫生检查评比活动、冬季清雪等工作,保证了辖区的畅通、净化、美化,连年被市里评为城市管理先进单位。
在市政府的帮助下投资40多万元,完成了两个社区办公用房和庭院的建设;投资10多万元,为社区配置了微机、打印机、扫描仪等现代化办公设备;投资4万多元,在两个社区都建起了图书室,配置了桌椅、书报等;投资20多万元,在两个社区建起了健身活动室。以上设施的建设和配置,拓展了社区服务范围,强化了社区功能,繁荣了社会文化,受到群众的'拥护和欢迎,也得到上级领导机关的肯定。2005年被评为吉林市级社区建设示范街道。
街道其他各项工作,也都取得可喜成绩。党建工作和精神文明工作年年受到市委表彰;与18个企业签定用工合同,开发就业岗位321个,输出劳务人员1480人(含境外1100多人),扶持创业成功项目5个,扶助微型企业48家,办理《再就业优惠证》237个。小额贷款52万元,被评为市再就业先进单位,所辖社区被市评为再就业模范社区;连续八年被市政府评为计划生育先进单位;社会治安秩序明显好转,被市评为“平安街道”;全街道986户,2142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线,阳光慈善超市接到捐赠衣物2163件,米面2000斤,豆油300多斤,现金4000多元,安置下岗失业人员5000多人次,有近2400人得到了灵活就业补贴,解决了居民的生活困难,保障了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1、违反《现金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第七条“结算起点为一千元”和第八条“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五)、(六)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中,支付现金不得超过一千元”的规定,2003年12月至2015年8月超出规定限额累计150666.29元。
对此问题,责令对有关工作人员加强教育,防止今后继续出现此类问题。
2、帐外资产问题
违反《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第二十四条“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取得或购建时的实际成本记账。盘盈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有关凭
据确定固定资产价值。对固定资产进行改建、扩建,其净增值部分,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规定,该街道现有办公楼因尚有部分工程款未能付清,相关手续不全,所以价值未在资产帐上反映,形成帐外资产。
依据上述规定,责令该街道尽快采取措施确定办公楼价值,及时入帐,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3、漏缴税款问题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三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和国财税[1994]026号通知关于“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舰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一律按简易办法按照6%的征收率计算增值税”(我市执行4%)的规定,出售轿车收入25600.00元,漏缴增值税1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