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无小事,防交通安全、防溺水安全从我做起。为增强学生防交通、防溺水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自觉性和提高抵御溺水能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溺水事故,保障学生上学、放学路上的交通安全、溺水安全,我们愿意作出以下承诺:
家长承诺:
1、对孩子履行监护人的义务,保障孩子在校外的交通安全和溺水安全。
2、配合学校加强对孩子交通、溺水安全教育,提高子女防交通、防溺水安全意识。
3、加强对孩子交通安全管理,发现孩子的不良交通行为及时教育和纠正。
4、指导孩子正确骑行自行车,严格禁止孩子骑电动、摩托车等机动车上学、放学。特别是严禁孩子飚车。
5、教育自己孩子不私自下水游泳;尽到监护责任,做好孩子上学、放学路途中、双休日、节假日溺水监护工作。
6、密切与学校沟通共同教育管理学生。
学生承诺:
1、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知识,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严禁骑电动、摩托车或其他机动车辆上学。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骑自行车时不要双手离把、攀扶其他车辆或者手中持物;不追逐打闹,不三五并肩行驶;严禁后座带人;严禁在校园内骑车;不违章骑车。
3、在道路上行走做到:走路靠右行,不违章过马路,“一停二看三通过” ;“红灯停、绿灯行”等。在没有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或横穿公路时要慢行,注意观察、看清来往车辆。
4、严格遵守“五不”原则:不搭乘证件不全的车辆;不搭乘超载的车辆;不搭乘非客运车辆;不搭乘司机酒后、疲劳等的车辆;不搭乘危险驾驶车辆。
5、严格执行学校、家长的交通安全教育和溺水安全教育。
6、未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不下河游泳;不擅自邀请其他同学下河游泳;不到河边或者建筑取土形成的水坑、水窑、山溏边玩耍、戏水、嬉闹。
7、在见到有人落水而自己又无能力救护的情况下,不能避而不见或者冒然下水救人,采取大声呼救或者报警(110)等措施。
承诺人:学 生(签名): 年级 班
家 长(签名):
年 月 日
为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营造我校餐饮良好的用餐环境,构建诚信和谐社会,本单位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餐饮服务行业规范,牢固树立安全第一、诚信经营的观念。
二、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定期做好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工作。
三、保证餐饮店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的防蝇、防鼠、防尘设施。
四、食品制作过程规范并符合安全要求。在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确保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超量使用添加剂,不使用过期变质和被污染的食品,不使用非食品用具及容器、包装材料,不使用未经消毒合格的餐饮具、工具、容器。
五、严把食品原料采购和进货验收关,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并建立食品采购与进货验收台账,不采购变质、有毒有害、来历不明的食品原料及食品。
六、严格落实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制度,按照规范流程洗消餐(饮)具,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供师生使用。
建湖县中小学生
“关爱生命、文明出行”交通安全承诺书
生命无价,安全为先。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确保生命健康安全,我愿意作出以下承诺:
1.认真学习交通法规和交通安全知识,提高自己的安全意识和防护自救能力,时刻提醒自己注意维护自身和他人的交通安全。
2.12岁以下儿童一律不准骑自行车上学,未满16周岁不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满18周岁不驾驶任何类型的机动车。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
3.骑车靠右行驶,不违章行车,不嬉戏打闹,不闯红灯,不双手脱把,不互相追逐、并行或攀扶其他车辆,过斑马线注意过往车辆,过街时走人行横道,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确保自身安全。
4.不乘坐无牌、无证、无营运资格的各种车辆,不搭乘超载的车辆,不搭乘车况不好的车辆;不搭乘拖拉机、农用三轮车和四轮车、电动三轮车,不搭乘驾驶员有问题(酒后、疲劳等)的车辆。
5.乘车时要在指定地点侯车,不要拥挤在车行道上,更不要在车行道上招呼车辆。严格遵守乘车时应该遵守的交通法规,自觉遵守乘车纪律,文明乘车,不抢座,不打架,不将头手伸出窗外,上车时不拥挤、遵守“先下后上”规则,下车时不急于过马路等。
6.家长按规定时间在指定的地点接送学生上、放学,不提前,不迟到。
7.不要在马路上打闹、嬉戏或追逐,不要翻越道路隔离护栏或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马路。
8.严格遵守其他应该遵守的交通法规。
本人自愿遵守以上承诺,对本人行为负责,做文明守法公民。
承诺人:草堰初中 年级 班(学生)
(家长)
出行承诺书 承诺人在与其他承诺人共同出行之前已知道了出行计划及行程安排,充分了解出行可能出现的各种意外风险。在自愿选择参加本活动时,做出并确认遵守下列承诺。:
一、 承诺人与其他承诺人及其近亲属所组织的活动是自由集约式的活动,因共同的爱好和理念自由组合,自主活动,承诺人根据自己的能力参加活动,并自主关注自身的人身及财产安全。活动中,出行人员之间有相互关心帮助和遇险施救的'道义责任,除因其他出行人员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外,由于承诺人自己原因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均由承诺人自己承担,同时放弃对其他承诺人及其近亲属提出民事赔偿的权利。
二、 出行活动组织者是活动项目的信息提供者,也是参加活动的队员,受全体出行人员委托,组织者按全体出行人员最终确定的方案活动。在活动中,组织者仅对活动的计划行程负责,并向出行人员谨慎提醒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注意事项,但不对出行人员在活动中的事故承担责任(因组织者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承诺人自行做好自身安全防范措施,并对活动中的事故风险自负其责。
三、 活动中,车主及驾驶员是受全体出行人员的委托无偿提供出行车辆及驾驶服务的出行人员,其车辆及驾驶服务为全体出行人员所共享。活动途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给承诺人造成伤害的,除非经鉴
定事故确系故意行为所致外,承诺人放弃对车主及驾驶员的损害赔偿请求;作为损害救济,意外事故造成车辆受损或承诺人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车损保险或驾乘座位保险赔付,并以此为限,承诺人不要求其他出行人员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 活动中,意外事故是由承诺人及承诺人近亲属之外的第三者责任造成的,则由第三者负责对受损车辆及受害队员(包括本人)赔偿,所有承诺人有协助义务(包括协助调查、作证等)。
五、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各出行人员自行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