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范文(离婚)

李盛

  民事答辩状范文(离婚)1

  答辩人:__,女, 年 月 日 生,户籍地: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__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上诉请求1应予驳回。

  (二)上诉请求2应予驳回。

  (三)上诉请求3应予驳回。

  (四)上诉请求4应予驳回。

  二、下列财产,一审不予处理或错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请求中院予以纠正。

  1、被上诉人用于购买__房产的__万元婚前存款;

  2、__房产装修款__元;

  3、__汽车;

  4、上诉人贷款炒股转走的现金__元。

  三、由于时间变化,夫妻共同财产和债务已经发生变化,列举如下:

  1、__房产贷款,现贷款余额本金是__元,利息是__元,罚息是__元,诉讼费预计支出是__元,合计此套房产负债为__元;

  2、__银行贷款,现本息余额是__元。

  四、根据事实,请求中级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认定:(按一审判决书的认定顺序)

  1、认定被上诉人的婚前财产为__房产一套和现金人民币__万元;(判决书第__页第__行,维持一审认定)

  2、认定__房产系上诉人出售__房产的房款所购买;(判决书第__页倒数第__行,维持一审认定)

  3、认定被上诉人出资婚前存款__万元购买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4、认定被上诉人用出售__房产的房款装修__房产;(依据证据,重新认定)

  5、认定上诉人非法转移现金__元;(判决书第__页第__行,依据司法解释,重新认定)

  x、其余认定不变。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一审有关事实认定错误,处理不当,应予纠正。

  请求中院查明事实,作出正确的判决。

  此致

  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范文(离婚)2

  答辩人:罗xx,女,生于1xxx年x月1x日,汉族,xx省xx县人,家住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身份证编号:51152xxxxxxxxx1,电话:1xxxxxx3。

  被答辩人:刘xx,男,生于1xxx年x月13日,汉族,xx省市xx市人,务农,住xx省xx市xx乡xx庄x5号。

  xxx3年5月x日,答辩人娘家祖父亲罗xx收到xx省xx市人民法院《公告》,在公告中已有具体内容,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的规定,结合现在实际,针对《公告》中内容摘要。简要答辩如下:

  一、答辩请求:

  (一)同意被告提出解除婚姻关系的请求。

  (二)婚生女儿刘xx由答辩人抚养,答辩人不给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

  (三)依法分割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共建房三间拆款x万元、存款2万元、出让土地补偿费1x万,总共的一半1x万元。

  (四)依法请求被答辩人支付补偿答辩人生活困难费用5万元。

  二、事实及其理由:

  (一)被答辩人对答辩人具虐待行为,导致离婚,答辩人没有过错。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虽然是自由变爱结婚,婚前缺乏了解,婚性格不合,常为家庭锁事发生纠纷,被答辩人动殴打答辩人,被打后答辩人无路可走,特别是异地他乡,举目无亲,多次准备一死了之。

  (二)婚生女儿刘xx依法归答辩人抚养。

  婚生女儿刘xx今年x岁,年纪尚小,加上一个父亲带着女儿不很方便,加之被答辩人对于答辩人生育一女孩就具 歧视性,只因为异地他乡,对于孩子管理有其心无其力,如果刘xx能随答辩人生活,则有利刘xx的健康成长是更好,请被答辩人及人民法院在判决时予以考虑,现在答辩人确实身无分文,没有支付孩子生活费能力,但能和孩子在一起,渡过即使贫困一点,但每天总是开心的。

  (三)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具有其共同财产应折款分割。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未婚前具小青瓦房三间,折价5万元,婚后又修建楼房三间折款八万元,答辩人离家时有银行存款2万元,近年来因开发征地,政府补偿款约1x万元,也依法应有答辩人的一半,按照《婚烟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应由被答辩人折款补偿给答辩人,至于赠与其女刘xx的`与否?则由答辩人另行处理。

  (四)被答辩人依应补偿答辩人生活困难费用。

  由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性格不合,受到被答辩人殴打出走,其答辩人殴打出走,并非答辩人自愿。现在身无分文,按照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对方具有困难的另方应酌情给经济帮助。

  另外:人民法院审理此案时,答辩人因为经济上和其原因不能准时到庭,请法院判决后将《判决书》与《生效证明书》 按邮寄的方式寄到我娘家:“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父亲罗进西”收,关于离婚后,答辩人的户籍仍在异乡也不方便,敬请法院出据《人民法院协执行通知书》将户口迁回娘家,xx省xx县xx乡xx村xx组。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阴差阳错,结婚后,由婚前爱情基础差,婚后不能真正建立夫妻感情,有女儿和共创的房款、存款与征地补偿等收入,是因被答辩人虐待而分居生活,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确已破裂。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有关法律、政策和司法解释之规定,敬请法院在判决时将照顾女儿和女方与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为原则,给予公正、合理判决为谢。

  仅此答辩。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