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标题:写“民事答辩状”。
2.当事人栏:标题之下,直接列写答辩人的基本情况。 列答辩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
3.案由部分,主要写明对原告某人为什么案件起诉进行答辩,对何时收到起诉状副本,可写可不写。具体写法如:“答辩人因原告XXX提起XXXX(案由)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或者写:“答辩人于XXXX年X月X日收到你院转来原告XXX提起XXXX之诉一案的起诉状副本,现提出如下答辩:”
(二)答辩的论点和论据
这是答辩状的主体部分,或者说是关键部分。大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就事实部分进行答辩 对原告诉状中所写的事实是否符合实际情况表示意见。如果所诉事实全部不能成立,就全部予以否定;部分不能成立,就部分予以否定。提出符合客观真实的事实来加以证明。就事实部分进行论证,要着重列举出反面的证据来证明原告诉状中所述事实不能成立,并且要求反证确实、充分,不能凭空否认原告诉状中所叙述的事。这里所说的反面证据,一种是直接与原告所提的证据相对抗的证据,另一种是足以否定原告所述事实的证据。
2.就适用法律方面进行答辩一是事实如果有出入,当然就会引起适用法律上的改变,论证理由自然可以从简,这叫事实胜于雄辩。二是事实没有出人,而原告对实体法条文理解错误,以致提出不合法要求的,则可据理反驳。 三是在程序方面,如果原告起诉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具备引起诉讼发生和进行的条件,则可就适用程序法方面进行反驳。
3.提出答辩主张 在提出事实、法律方面的答辩之后,引出自己的答辩主张,即对原告诉状中的请求是完全不接受,还是部分不接受,对本案的处理依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请求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三)尾部和附项
1.致送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人民法院
2.右下方写:答辩人:XXX(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
3.附项:写明:(l)本答辩状副本X份;(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范文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重庆XX公路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区xx街道xx道,组织机构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董事长。
因被答辩人诉请贵院判决答辩人赔偿被答辩人各项损失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本案的客观事实及其法律关系。
S204线XXX至XXX二级公路改扩建工程,其建设用地是经国务院国土资函(xxx)431号文件批准,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xxx)694号文件批准的重点项目。XX路(XX段)第一合同段(k26+955至k30+000)位于XX与XX交界处,该段中标施工单位是第二被告XXX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并与答辩人签订了合法的工程施工合同。
被答辩人诉称通过第二被告项目经理XXX与第三人重庆XXX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既不是事实,又不合法。答辩人一直认为被答辩人只是第二被告的一个施工班组,事实上被答辩人一直都是以施工班组的名义在该合同段施工。由于该施工班组没有严格履行合同施工要求,管理人员长期不到位,现场施工混乱,出现了野蛮施工,不文明施工突出,放炮造成村民利益损害,受到村民自发性阻工,导致工程推进缓慢,拖延工期。
xxx年6月左右,答辩人及其该段项目部在区交委领导下多次约谈施工单位,要求加强该合同段管理或者更换施工队伍,否则就相关问题进行通报。xxx年8月,被答辩人施工班组因工程款拨付问题起诉本案第二被告,后经过双方协商,被答辩人同意退场,并结算已经施工的全部工程款XXX万元,同时承诺不再追究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可见,被答辩人以施工班组的名义出现在第二被告XXX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XX路(XX段)第一合同段施工工地,相对于答辩人来说实际上就是一个实际施工人。
二、 被答辩人虽然是实际施工人,但其主体地位不具有合法性。
实施XX公路建设的业主单位即发包方是本案答辩人,而施工单位即承包方是本案第二被告,答辩人和被答辩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被答辩人通过违法分包、转包后的施工行为造成的任何损失与答辩人无关,更何况其损失纯属子虚乌有。即便是被答辩人有损失,也不是答辩人造成的,谁实施了侵权行为,谁就承担侵权责任。由于被答辩人进入该合同段施工的行为不合法,其地位不具有合法性,其权益当然不应当受到合法保护。
三、 答辩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 ,与被答辩人的损失无关,即没有给被答辩人造成损害后果,不够成侵权。
被答辩人诉称的征地行为和房屋、官网等拆迁行为影响其施工,造成其损失。但是,答辩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边征地,边拆迁。在施工合同段里,如果哪里拆迁完毕,就施工哪里。因此,不会影响其施工,更不会导致全面停工。异地爆破和村民严重阻扰更是被答辩人的自主行为引发,如其因炮损导致村民阻工,主要是其不文明施工,甚至违法施工给村民造成损害在先,村民阻工的行为属于自救行为,显属不当,即便造成甚至扩大了被答辩人的损失,也只能找阻工村民个人依法解决。可见,答辩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可能实施侵权行为。总之,本案中答辩人没有实施侵权行为,没有造成损害后果,不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即没有合同关系,没有构成违约;也没有侵权关系,不承担侵权责任。其作为实际施工人的地位,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第2款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然而,原被告双方对所做工程量应支付的工程款已经支付完毕都无异议。因此,请求贵院依法全部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重庆XXX建设开发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