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是民事被告、被上诉人针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阐述自己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予以答复和辩驳的一种书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或被上诉人,被告或被上诉人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
另外,提出答辩状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不是诉讼义务。如果答辩人不愿意提交答辩状,可以在法庭审理时当庭提出答辩意见。
民事答辩状的基本格式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
因_________诉我________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
(一)首部应依次写明
文书名称“民事答辩状”,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民族、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被答辩人的基本情况可以根据收到的起诉状内容书写。
(二)正文包括以下内容
1、针对起诉状的诉讼请求,逐一反驳其观点,并述明事实和依据。为条理清楚,要分条书写。根据对方的诉讼请求内容,在答辩如下后,分条写出:一、二、三……。
2.、在论述事实要摆事实,讲明道理,引用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为答辩内容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据。摆事实时,把事情的经过详细说明,特别是对原告起诉状中错误的内容提出反驳意见及事实为何。讲道理时,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论述,适当引用法律条文,增加说服力。
3、如果有反驳原告观点的证据,要一并对证据的证明事项进行论述。如果证据证明内容与原告证明内容相同,则不必出示,也不必论述。
尾部写明受诉法院名称,并写明答辩状副本×份,
最后由答辩人签名,写明答辩日期。
注意事项:
1. 制作一审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
起诉状中的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针锋相对,直接指出并予以反驳;没有明显错误的,可以根据被告的观点进行立论。
案例 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xxx省xxx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20xx 年7月初,原告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与被告xxx省xxx厂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建国道主干线至被告厂区的.公路施工工程,工期为60天,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格标准,工程价款以路面面积为计算单位,每平方米180元。由于勘查不到位,施工路段存在的软基路段没有事先勘查出来,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设计变更。设计单位在作出设计变更决定时,只对工程量作出了预算,没有对工程价款作出预算。原告按照设计变更继续施工。至20xx年9月21 日,路面工程完工,路肩、边沟、桥涵、路灯安装工程没有全部完工。20xx年11月5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工程价款101万元。
接受被告的委托后,笔者认真审阅了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到施工路段实地察看了施工现场的现状,还到设计单位咨询了工程施工方面的一些专业问题。在基本了解案情和理清双方争议焦点的基础上,代被告制作了答辩状。
民事答辩状范本
答辩人:xxx省xxx厂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厂长
被答辩人:J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地:J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所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合同价款”是“以水泥面为计算单位,每平方米180元”,而不是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的“工程价款路面三层以上每平方米180元”。
第二,被答辩人的确是在20xx年9月21日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但是,并不能因此就认为被答辩人“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提前竣工”。因为:一方面,截止到20xx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是完成了水泥路面的施工。而按照合同的约定,工程的内容除路面以外还包括“路肩、边沟、桥涵和路灯”等附属工程,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实际上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是20xx年9月30日(含养生期)。按照公路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养生期一般在14—21天。照此计算,被答辩人应当在20xx年9月16日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才可以说是“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可是,一直到 20xx年9月21日,被答辩人只完成了路面工程的施工,究竟是谁违约显而易见。
第三,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并未按照施工进度付工程款”也并不是事实。按照双方代表于20xx年10月18日签字确认的《xxx厂支路路面实测结果》可以确认:路面面积是8,246.32平方米。按照每平方米180元的价格计算,合同价款总额应当是1,484,337.60元。而截止到20xx年10月底,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累计支付工程款120万余元。这怎么能说答辩人没有按照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呢?况且,该项工程并没有通过xxx省JF公路工程指挥部组织的统一验收,因此,双方也没有进行最后的工程结算。在这种情况下,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显然是于法无据的。
第四,答辩人承认设计变更部分导致了工程价款的增加,但是,在设计单位没有提供预算资料之前,答辩人无法确认该部分价款。答辩人承诺,在设计单位提供预算资料或者工程经过指挥部验收合格并确认工程量之后,答辩人可以先参照去年的工程定额费用拨付工程款,待统一决算后进行最后的结算。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一种明显的恶意诉讼行为,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的权利。
此致
xxx省J市中级法院
答辩人:xxx省xxx厂
20xx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