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市xx木器加工厂,地址×××区××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陈××,男,55岁,xx市人,×市木器加工厂厂长,住××市××区××街28号。
因××市××区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诉我厂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原告方在诉状中称我方未按期交货,并且质量不合格一事,原因在于原告方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原材料。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规定:“定 做方在交货的一个月前应提供足量、合格的红松方料”。今年五月,原告送来我厂的木材,质量不符合加工要求,我厂立即派人与原告联系调换 合格木材事宜,但原告方迟迟未予答复。眼看交货期己到,我厂只好用原告方提供的不合格木料加工,致使质量出现问题,原告方未按合同规定 提供木材,出现的质量问题和未按期交货问题,应由原告方承担责任。
二、原告方要求我厂两倍返还定金,这一要求是没有根据的。因为原告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责任在原告方。原告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三、原告方要求解除原合同,我们认为,只要原告方按合同规定提供红松方料,我厂加工是没有问题的。因一次质最和逾期交货问题就轻易解除 合同,对双方都是不利的。
综上所述,请人民法院公正解决这次纠纷,并判决原合同继续有效,以切实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木器加工厂(盖章)
xxx年十月二十日
答辩人:xx市第X金属机械厂,住址地:xx市XX区XX街X号,电话XXXXX,邮政编码:XXXXXX。
法定代表人:金XX,系本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吕XX,男,xxx年出生,系本厂法律顾问,联系地址:XX市XX区XX街X段X里XX号。
被答辩人:xx市XX轻纺机械厂,厂址:xx市XX区XX街X段X里X号。
法定代表人:安XX,男,系该厂厂长。
案由:加工承缆合同纠纷。
答辩人现就xx市XX轻纺机械厂诉xx市第X金属机械厂加工承缆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xxx年七月十六日,我厂与被答辩人签定了铝轴套的加工合同,并订有协议书。合同规定,由被答辩人供应铸铝毛坯,由我厂按约加工,每件加工费用120元。
我厂先后两次从被答辩人处取来铸毛坯2800件,加工后,交回成品2300件。交货时,被答辩人经过验质、核实数字后,已收受入库。二十天后,被答辩人却口头通知我厂,说明加工的'零件全部不合格,要求我厂按协议赔偿。
我厂曾要求被答辩人提出不合格外的检验数据。例如:
如果是尺寸超差,应指出超差的部分和测量的数据;如果是光洁度精度等级不合格,应提出具体部位,况且光洁度与材质有关,亦应提出零件材质物理及化学性能的分析报告。我厂将上述意见通知被答辩人后,被答辩人至今未提出任何数据和报告。
所以,被答辩人的起诉,只凭笼统的通知,即要求我厂赔偿,其理由是不充足的。我厂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被答辩人能够提出所有技术数据报告,有充分理由说明他们的测量方法是正确的,测量数据是准确的,材质是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根据说明我厂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那么,我厂愿按协议第5条规定,承担全部违约金,并予以赔偿。否则,我厂不能承担任何违约责任。相反,根据经济合同法第35条规定,被答辩人应承担我厂因中止合同而造成的全部损失,XXX元,并要求被答辩人继续履行合同。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附被答辩人验收证据两份
答辩人:xx市第X金属机械厂(章)
法定代表人:金XX(章)
委托代理人:吕XX(章)
xxx年二月十日